攜手穩定的戀人走進婚姻殿堂,孕育著他們愛情的結晶。誰料到,第二天,丈夫主動告訴自己,他患艾滋病多年了。
案件介紹
1月4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梅隴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新規定,判決原告李與被告江的婚姻屬于可撤銷婚姻。
李某和江某相識后,很快就確定了戀愛關系,2019年11月訂婚后雙方開始同居。
2020年4月,李懷孕,6月28日雙方登記結婚,當天到民政機關指定機構進行婚前檢查。這時,江已經患艾滋病8年了。第二天,婚前檢查結果出來,醫生讓江主動向李坦白病情,否則醫生會告訴李。直到6月29日,江主動坦白,李知道枕邊人患艾滋病多年。
雖然李堅持說他的艾滋病不再在感染期,但感染李及其腹部嬰兒的可能性很小,最終證明李沒有被感染,但她丈夫的疾病仍然讓李無法接受。雖然兩人之前的關系基礎很好,但經過幾次內心的掙扎,李決定終止妊娠,并起訴上海閔行區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根據審判記錄,被告江辯稱,他在溝通過程中多次告訴李,他患有嚴重疾病,可能不適合結婚,但李說,只要關系好,這些都不是問題,如果結果不好,就不要告訴她。
對此,李某表示,江某并沒有說自己生病不適合結婚。
深圳鹽田婚姻律師談女子懷孕結婚后知道丈夫有艾滋病"title="深圳鹽田婚姻律師談女子懷孕結婚后知道丈夫有艾滋病" />
根據有關法律,艾滋病不是一種導致婚姻無效的疾病。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被告患有艾滋病,但經過長期藥物控制,不再在感染期內,如果原告要求婚姻無效,就不能得到支持;如果原告要求撤銷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原告作為無過錯方,也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濟。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法官從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出發,根據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第1053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法院認為被告在婚姻登記前沒有如實告知原告艾滋病,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內起訴法院撤銷婚姻,應當予以支持,因此判決撤銷原被告的婚姻。原被告的婚姻關系被撤銷后,雙方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實施后,原告不僅將婚前隱瞞重大病情作為無過錯方撤銷婚姻的情形之一,還賦予無過錯方賠償損害的權利,從而獲得了最有效的維權方式。
在本案中,雖然原被告在《民法典》實施前登記結婚時間,但在《民法典》頒布后,原被告的婚姻狀況一直持續到今天。可撤銷的情況屬于《民法典》的新規定。法院最終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從保護無過錯方利益出發,按照有利追溯原則作出上述判決。深圳鹽田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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