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辯稱
趙某麗的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撤銷周某.孫某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產權歸孫某單獨所有的協議;3.本案1。二審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等費用由周某.孫某承擔。
事實和原因: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是錯誤的。涉案財產是在出售周婚前的個人房屋后購買的。周同意將價值1600多萬元的財產歸孫某所有,這是一種免費轉讓財產的行為,對趙某麗造成了實質性損害。2、周將包括涉案財產在內的所有財產協議分別歸孫某所有,并在被列為不誠實被執行人后,曾以其名義使用另一張身份證避免執行,存在明顯惡意;聊天記錄。家庭協議和其他證據證明孫完全知道債務。
被告辯稱
周辯稱,1號房屋是婚前購買的,并在家庭協議中確認該房產屬于孫。房子出售后,他用房子的錢為孫買了一輛車,剩下的錢和周向父親借錢支付了涉及房子的首付。雖然周放棄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但由于現有欠款需要償還,他無法償還,同意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地產所有權的協議。
孫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同意一審判決。1.本案涉及的財產來自其來源。根據孫和周離婚時的財產協議,屬于孫的個人財產,非夫妻共同財產。2.2012年,周與孫簽訂家庭協議,同意1號房屋歸孫所有,孫出售后購買房屋,因此離婚協議確認財產,非分割行為;3。周和孫離婚處理債權債務公平,離婚時,孫承擔周個人債務138萬元,承擔子女撫養費,離婚協議約定周車輛,周有9輛車,分享大量財產,其他財產,無周免費轉讓財產。放棄債權的,不符合撤銷權的規定;4.離婚協議涉及雙方的財產和個人權利。
法院查明
趙某麗向一審法院起訴:判決撤銷周某.孫某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產權歸孫某單獨所有的約定。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8月17日,周與孫簽訂了離婚協議。2017年1月18日,一審法院同時接受了趙的訴訟。孫的私人貸款糾紛和案件。2019年6月27日,一審法院確認趙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也不能證明孫與周就貸款達成協議,因此命令周返還趙借款360萬元和利息,并駁回趙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已生效。
在一審訴訟中,孫某于2012年6月9日與周某簽訂了家庭協議。
2013年1月28日,孫與外人簽訂股票房銷售合同,以720萬元購買涉案房屋,辦理410萬元房屋抵押貸款。
2015年7月3日,孫.周向S公司借款135萬元,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10月2日。2016年8月22日,孫償還貸款135萬元,罰息341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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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通常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可以同意,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屬于各自。共同所有或部分。部分共同所有。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按照照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處理。根據周與孫簽訂的家庭協議和離婚協議,雖然他們在離婚時同意將案件中涉及的財產確定為孫的所有權,但考慮到案件中涉及的房屋是孫出售后與周同意歸孫所有的原房屋,再加上離婚財產分配中涉及的離婚過錯。子女撫養等具體身份關系因素不足以確定周與孫離婚時,同意將案件中涉及的房屋確定為孫所有的免費或低價轉讓財產。逃避債務。
綜上所述判決:駁回趙某麗的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趙、周均未向法院提交新證據,孫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證據1。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以周名義登記的車輛信息;證據2。以周名義登記的兩輛車輛信息。經審判質證,趙承認證據1的真實性,不承認證據目的,不承認證據2的真實性,但知道在執行案件中控制了海南牌照車;周承認證據1.2的真實性,不承認證據的目的。經審查,法院確認了上述證據的真實性。
在二審中,法院發現周和孫確認離婚案件涉及的房屋仍有390多萬元貸款未償還,雙方同意孫負責償還貸款。當周與孫離婚時,除了離婚協議中規定的汽車屬于孫外,其他婚后購買并以周的名義登記的汽車屬于周,包括9輛汽車。周說,上述大部分車輛都是他的同學。他的朋友借他的名字買的,孫不承認周的主張。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深圳龍崗婚姻律師分析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趙是否符合債權人撤銷權的要求。在這方面,法院認為,債務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財產,損害債權人,債權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道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事實,孫以72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房屋,房屋抵押貸款410萬元,二次抵押向S公司借款135萬元,周和孫在離婚協議中,離婚后由孫償還135萬元的貸款和利息,同時,孫和周確認剩余貸款本金390多萬元和利息也由孫承擔。
此外,根據孫提供的證據,雙方在離婚時至少獲得了9輛車,離婚協議還同意周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然后綜合案件涉及的房屋是孫與周同意將原房屋出售給孫。離婚財產的分配涉及離婚過錯。子女撫養等具體身份關系的因素,因此一審法院同意將涉及的房屋確定為孫所有,沒有免費或低價轉讓財產。逃避債務行為的認定是正確的,法院確認趙的債權人不能成立,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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