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會上存在許多夫妻共同財產未經配偶一方同意抵押的情況,尤其是配偶一方未經同意在銀行以共同財產抵押的現象更為普遍。對于這種抵押擔保,往往會導致未知情一方的夫妻財產損失,甚至引發民事訴訟。那么,如何確定這種抵押的有效性呢?福田婚姻律師將通過本文整理相關法律規定,供您參考。
1、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該抵押無效
首先,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處理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須是其他學生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托或親筆簽字,雖然中國這條司法解釋還規定:“其他共有人需要知道或應當明確知道而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我國司法工作實踐中卻存在以下四個方面問題我們無法及時解決:一是由于許多研究其他因素共同共有人認為都是在法院訴訟不同階段才知道。二是學習其他經濟共同共有人提出異議,以何種教學形式主要表現設計出來,是口頭提出異議,還是書面報告提出異議,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還是向抵押權人提出。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異議的舉證責任能力問題,是否提出了異議,其舉證責任是共同共有人,還是選擇其他部門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權人。四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是一年時間還是二年。這些技術問題就要看當事人的舉證是否應該能夠達到完全不能證明他們自己的主張了。
2、代表另一方處分共有財產的權利必須由另一方書面委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共同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 共有人對其共有財產享有共同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共有關系存在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一般視為無效。問題是共有人是否可以代表其他共有人處置財產?我國法律不承認部分共有人在依法發生的共同關系中的代表權,但約定某些共有人根據共有人之間的協議享有代表權,沒有明確禁止承認協議的權利。因此,根據我國民法一般原則的解釋,共有人沒有法律代表權,只有其他共有人的書面授權才有代表權。否則,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與外部設定的抵押權一般無效。
3、抵押貸款必須具備相關法律文件
4、中國人民銀行貸款一般原則第六章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 “借款人借款時,應當填寫擔保物清單、實物清單和抵押權處分人的同意書、質押憑證和保證人同意擔保的有關證明文件。”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民事訴訟,應當廢除抵押權,確保信用安全。然而,在實踐中,銀行往往忽視審查共同財產抵押的證明文件,從而在審查義務方面承擔不利后果。
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是雙方的共同意志,否則單方作出的決定,除非對方認可,否則不發生效力。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抵押的問題就是這樣處理的。如果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可以咨詢福田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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