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要離婚的夫妻,離婚前共同創業,結果富裕后因為一些問題而分開了,那?一起努力創建出來的公司股權到底歸誰呢?如果劃分?這個就要涉及到夫妻股權的問題了。下面來看看深圳婚姻律師的講解。
一、離婚股權分割的方式
在實際操縱中,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轉讓。
分得該股份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東的話,可以參照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辦法處理。依據《公司法》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召開股東會并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同意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作為受讓人的夫妻一方必須具備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的作為股東的條件……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無須對公司的總資產進行審計,也無須對夫妻共有股權價值進行評估,操作起來比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受上述三個條件的制約,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實施。
2、作價補償
即把持股夫妻一方應分割給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后,以貨幣方式支付給另一方,全部股權仍歸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為體現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則,則只有委托中介機構對公司的債權、債務、凈資產進行審計,并對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進行評估后方可進行。
3、拍賣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雙方均不愿意再繼續持有該股份的,可以將其拍賣再對其進行分割。此類拍賣依《公司法》第35條規定進行,將通知原股東作為競買人參加拍賣會,如無股東參加,或參加的股東不能買定,則各股東對拍賣或成交價不享有優先權。就拍賣的價款夫妻雙方平均進行分割。
《公司法》第35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二、夫妻參與經營的企業的債務離婚時由誰來承擔
現在很多夫妻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投資設立了企業以經營并獲利,但是也有人的企業是對外欠很多債務的,那么這些債務夫妻間在離婚時是怎樣分擔呢?
夫妻雙方如果成立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夫妻一方或雙方是該企業的股東,在此情況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對外所負的債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只是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做為股東,不會分擔公司的債務。對于夫妻雙方在公司的股權進行分割,應當依法進行。
如果夫妻雙方經營開辦個體營業執照的生產機構,也對外負有債務,則這時的債務的分擔就是與有限公司不同了。最高院有司法解釋規定:“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離婚時,夫妻參與經營的企業債務根據以上內容的規定,如夫妻雙方對企業的債務沒有做出協商的話,則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由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承擔債務。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股份的相關問題。相信大家知道離婚股份分割方式包括拍賣分割,作價補償以及直接轉讓,具體該采取哪種方式來分割股份,當事人可以協商之后決定,但此時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才行,不能盲目隨意的進行分割。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深圳婚姻律師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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