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于撫養權并沒有做明確的定義,對于哪些主體有資格撫養、撫養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撫養權人的范圍、撫養條件等我國法律也只是做了一個粗略的規定。下面和深圳離婚律師一起來看看這起關于撫養權的起訴案件。
【案情簡介】
2014年趙某與劉某登記結婚,婚后于2015年生養女兒小趙。小趙自幼寄養在廣西老家,由趙某父母幫忙扶養。2018年趙某與劉某因感情分歧協商離婚。離婚和談商定,女兒小趙由趙某扶養,任何一方有對女兒身心康健侵害的行為將視為放棄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離婚后,女兒小趙繼續在老家由趙某的父母撫養照顧。
2020年5月,劉某以探視權未能完成且女兒在老家長時間生存貧乏父母伴隨,不利于孩子的成長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權給劉某。
深圳離婚律師接收趙某的委托代理本案。
【法院判決】
訊斷采納被告劉某的全數訴訟請求,維持小趙目前的生活狀態,小趙由趙某繼續撫養。
【律師評析】
本案的爭議核心在于原告趙某將女兒寄養老家的行動是不是屬于變更撫養權的法定事由。
本案中被告劉某以“1.女兒寄養在老家有益于子女身心康健;2.趙某已再婚并再生養子女,沒才能扶養女兒;3.趙某障礙劉某行使看望權”為由,請求法院判決變更女兒的撫養權給原告。
訴訟中,深圳離婚律師作為趙某的代理人,從如下幾個方面舉行答辯:
第一,女兒小趙自幼由爺爺奶奶幫忙扶養原告雙方都是通曉的,且在離婚時劉某放棄撫養權并表示同意離婚后孩子繼續由爺爺奶奶照顧撫養。
第二,女兒小趙在趙某以及趙某父母的扶養下身體康健、性情豁達,而且學習成績優異,不存在任何不利于小趙成長的情形出現。
第三,盡管趙某再婚再育,但該究竟不屬于無益于小趙成長的情形。
第四,小趙已在廣西構成穩固的生存環境并就讀小學,若將小趙判給劉某扶養,小趙需求脫離廣西到外省重新順應生活,就學問題也得不到很好的處理,不利于小趙成長。
第五,劉某主意變換撫養權,但卻在外省租房寓居,且無穩固職業,劉某不具備撫養能力。
終究法院駁回了深圳離婚律師的代理意見,并在本案判決中做出如下認定:
關于子女撫養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康健保證子女正當權益考慮。本案中小趙自幼起即與爺爺奶奶一路寓居生存,已近8年,生活穩固。劉某陳說女兒留在老家由趙某父母幫忙撫養,但通過趙某提供的微信視頻通話及聊天記錄,可反映孩子在廣西生活居住狀態良好。劉某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趙某有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為。
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置子女扶養問題的多少詳細看法》第4條的規定,小趙已單獨隨爺爺奶奶共同生活多年,且小趙的爺爺奶奶已退休,有退休工資、收入穩定,主動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趙某照顧小趙,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劉某今朝在湖北省租住在一間20平方米的房間內,扶養才能缺乏,且小趙長時間在廣西生存,生存環境穩固,不宜貿然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因此劉某訴請變更孩子撫養關系缺乏理據。
【深圳離婚律師說】
近年來對于留守兒童的負面報道不少,乍看之下,被告劉某的訴訟要求很有幾分事理。但關于都會外來生齒而言,面臨高企不下的房價以及昂揚的教導、醫療本錢,寓居、教導成為了這些人所要面對的新的問題。同時,忙碌的城市生活使得工薪階層無力全身心照顧家庭,父母、子女分居兩地成為越來越多家庭的常態。因此,我們不應當戴著有色眼鏡來看待城鄉二元問題。
本案中,盡管趙某迫于理想壓力將小趙送回廣西,然則與女兒分家兩地并無成為趙某回避執行扶養責任的捏詞,借助微信、QQ等交際工具,趙某每天都會和小趙聯系,并且在線輔導小趙作業,小趙在趙某及趙某父母的照顧下健康快樂地成長。
反觀劉某,盡管劉某作為母親在扶養女兒有天賦的性別上風,但惋惜劉某并無善加應用,反而不斷騷擾趙某及趙某的現任妻子,沒有盡到作為母親應有的撫養義務。
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深圳離婚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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