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便民”的司法哲學,到明晰家產中的個別財產歸屬的法律技術操作來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理想家庭的法律想象就是:按照“愛情歸愛情,財產歸財產”的邏輯,將家庭變成了分別擁有個人感情和財產的兩個人組合在一起的合伙生意,其理想模式就是“AA制契約婚姻”。深圳婚姻律師來回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這無疑是充滿后現代主義婚姻價值觀的激進想象。在這種理想婚姻模式中,共同家產就是兩個人的私人財產的簡單組合,以至于當兩個人的愛情消失后,每個人可以很輕松地拿著自己的財產走人。由此,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司法能動路線的最終結果,就是不需要法院來調解和判決婚姻案件,而由當事人按照司法解釋所設定的財產分割標準自行離婚。
司法能動主義的最大理想就是無為而治。我們可以預期,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想象的理想婚姻模式實現了,那么法院的離婚訴訟率會大幅度下降,而整個社會的離婚率卻會大幅度上升。
立法和司法最大功能不是解決已發生的社會問題,而是通過設定行為預期引導人們的行為模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對人們行為的指引來看,我們可以設想中國未來的婚姻家庭模式可能會發生怎樣的變化。
從 “意見稿”采取更加明晰家產的一系列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看,人們對婚姻對于家庭的預期發展無疑會發生根本性變化。此前,兩個部分年輕人會在戀愛結婚之后企業共同購房置家,一起為家庭社會生活打拼。
這其實是一個近代婚姻革命運動以來幾代中國人的婚姻以及家庭教育模式。然而,當房產不再需要屬于不同家庭共有財產,而要變成房產信息登記人的財產時,兩個方面年輕人就很難實現共同購房。如果要購房,雙方也會為用誰的名字登記而發生爭執。
其結果,沒有市場經濟主體地位的年輕人就會視婚姻為陷阱,不敢輕易結婚,至少在自己國家沒有及時登記名下的房產時,結婚且用共同管理財產購房就變成了作為一項不明智之舉,因為這樣一旦離婚就等于通過自己在婚姻中給對方打工作貢獻。由此,婚姻的首要重要因素已經不再是感情,而變成房子。“要不要雙方之間共同購房”就成為傳統婚姻關系面臨的首要解決問題。
在這種背景下,年輕人不得不求助于家人。過去是買房子的人,但現在一定是兩個家庭為他們的孩子買的房子。當年輕人因為家庭問題而讓兩個家庭參與婚姻過程時,家庭對孩子的婚姻就會有越來越多的話語權,以至于“同性婚姻”成為父母考慮孩子婚姻的首要問題。
目前,隨著中國社會的快速分化,同性婚姻已成為許多家庭的婚姻選擇。家庭財產的流失無疑將加速這一進程,使中國的婚姻家庭制度不可避免地面臨“再封建化”的進程,即父母在子女的婚姻中擁有更大的話語權,財產等經濟因素在婚姻中將變得越來越重要,而愛情因素將變得越來越不重要。“司法解釋3”的最初目的是促進離婚自由和人身自由,但意想不到的結果是,離婚自由破壞了婚姻自由。
這里的“司法克制”有兩層含義: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行使立法權的司法過程中要有所克制。最高人民法院畢竟不是立法機關,即使采取廣泛征求意見的形式,也不能為其立法活動奠定法律基礎。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盡量少通過司法解釋來擴大自己的權力。
相反,應該不斷推進司法判例制度建設,用司法判例理性或技術理性取代一般理性或立法理性,以司法判例的豐富性發現社會生活中的 "活法 ",并將其提升為一般規則的意義,而不是用抽象的一般規則壓制社會生活的豐富性,從而扼殺社會生活本身形成的法律。
二是法官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我們不應熱衷于創造出了各種研究新型的法律沒有權利,不應當制造出“空床費”“眼淚費”“第三者補償費”之類的概念。法官不應當像法學家那樣一個追求經濟概念的新穎,相反企業應當盡可能保守,以便維持中國社會工作穩定的預期。
至少在婚姻家庭法領域,最高國家人民法院不應當如何通過網絡司法解釋的方式預先明晰和分割家庭共同財產,法官在司法活動過程中更不應當嚴格執行說不清楚的“忠誠協議”。
深圳婚姻律師認為,既然“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清官難斷家務事”,那就讓一家人在我國司法管理過程中慢慢去消化“打斷骨頭連著筋”的家庭教育關系。“司法行政效率”的概念分析可以更加適用于解決學習其他相關糾紛,但絕不應適用于不同家庭環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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