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朋友來問福田區離婚律師:“我跟妻子生存有五年了,只是始終沒有孩子。我天天的壓力也很大,家里一直讓要孩子。便是懷不起,由于這個事妻子要跟我離婚。我想問下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啊?”對此,福田區離婚律師對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了整理:
一、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間接關系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注意貫徹以下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一個家庭中,夫妻兩方的支出比例大多是有差別的,普遍表現為男方經濟支出高于女方。但在分割配合財產時,兩邊應有對等的權力,不克不及由于女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給她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權利。
懂得這一準繩,應當注重如下三個方面的題目:其一,夫妻共有財產是配合共有財產,關于這些財產,不問其起源,兩邊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其二,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權益絕不意味著鼓勵搞絕對平均主義。其三,夫妻雙方在對其共有財產享有權利的同時,還須承擔相應的義務。
2.保持賜顧幫襯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夫妻兩邊對配合所有的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今朝我國主婦的經濟前提和須眉相比仍有必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保證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3.賜顧幫襯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法令沒有明確無過錯的外延是什么,即作甚無過錯?這里能夠有兩種說明:一是對另一方配頭的婚姻錯誤行動的發生無過錯,如丈夫實行家庭暴力完全是其性情浮躁的緣故,老婆歷來沒有罵丈夫,也沒有別的任何大概致使丈夫將會實行家庭暴力的行動,這樣可以說妻子無過錯;第二種理解是賠償請求提起方對婚姻過錯行為的損害結果無過錯,即其因為對方的婚姻過錯行為受到精神和物質的損害,并導致離婚,對這一結果的發生無過錯。
4.公平原則
公道準繩請求以好處平衡作為代價判別規范來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好處瓜葛,肯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離婚不僅終止了婚姻關系,還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員的利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
5.恭敬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
婚姻法是私法,該準繩等于私法中意義自治準繩的反應。國民有權懲罰本人的財產,婚姻法劃定了商定的方式、局限及對第三人的效能,這有利于饜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因各種原因的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財產權利,有利于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以上就是福田區離婚律師整理的關于離婚時財產分割原則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福田區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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