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趙某于2005年與丈夫李某登記結婚,婚后一直沒有生育。2010年3月份,趙某未經丈夫同意自行接收了一棄嬰,李某始終不同意趙某的做法。2009年5月,趙某與李某離婚。離婚后,趙某要求李某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李某認為小孩是在沒有征得自已同意的情況下,趙某擅自接收的,因此自已對小孩不應承擔法律責任。那么,李某的說法合理嗎?
福田律師解答李某的說法合理。有配偶者收養子女的,必須是夫妻共同收養。本案中,趙某單方接收棄嬰的行為,一直沒有得到李某的認可。根據有關法規,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另一方始終不同意的,只承認與收養一方的收養關系有效。因此,在本案中,趙某應該對單方接收棄嬰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李某可以不支付撫養費。
索引:《收養法》第十條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深圳婚姻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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