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婚姻 (FM) 定為刑事犯罪的潛在結果
以下論文將討論和評估將強迫婚姻(FM) 定為刑事犯罪的影響和可能的結果。定義什么是 FM 很重要,因為社會上有幾個神話和刻板印象。強迫婚姻可以定義為當婚姻的一方或雙方被迫結婚時發生的婚姻。相反,包辦婚姻一方對婚姻的自由同意[1]。重點將放在導致刑事定罪的熱點問題上;最近,這一直是法學界、政府和社會本身的一個討論點??梢哉f,這是由于侵犯了人權。
由于 FM 的敏感性,沒有進行初步研究,因此研究仍然完全基于圖書館。判例法、非政府組織 (NGO)、網站和政府報告將用于說明關于 FM 的討論,強調這一主題領域的敏感性,因為 FM 的受害者有不同的觀點,并非所有人都想將他們的家人或朋友定為犯罪。因此,FM 可以歸類為一種“獨特的”犯罪。
許多非政府組織 (NGO) 開展了提高認識的活動,并為可能受到恐嚇和影響而加入 FM 的弱勢個人奠定了支持基礎,這違反了第 8 條和12 [2]。此外,將強調和探討上述要點,以及英國境內極其多元文化的一部分的許多公民(通常是女性)如何成為強迫婚姻的受害者,并且由于障礙而無法捍衛他們作為人類的權利由文化規范決定。
本論文將探討 FM 對個人的影響以及對法定指導的分析。將提出一個論點,即議會將 FM 定為刑事犯罪是正確的,因為需要保護弱勢受害者的權利。該法律為志愿和法定機構提供了一個結構和框架,可以將這些規定嵌入其日常實踐中。
統計數據:
國家社會研究中心在 2009 年發表的一項研究報告估計,英國實際或威脅的強迫婚姻案例在“ 5,000 到 8,000之間” 。這一估計不包括未報告的大量病例。” [3]
強迫婚姻單位 (FMU) 網站上曾指出,僅在 2012 年,FMU(內政部與外交和聯邦事務部的聯盟)就向“1485 起可能與強迫婚姻有關的案件提供了建議和支持 ”。 2013 年 1 月至 12 月期間。 在這 1485 起已知年齡的案件中,13% 的受害者年齡在 15 歲以下,22% 的年齡在 16-17 歲之間,30% 的年齡在 18-21 歲之間,19% 的年齡在22-25??傮w而言,82% 的受害者是女性,18% 是男性。” [4]
統計數據強調,女性最有可能成為強迫婚姻的受害者。
FMU 處理來自不同國家的案件,其中來自巴基斯坦的案件的逼婚率最高,為 “47.1%,其次是孟加拉國,為 11%,印度為 8%。此外,報告指出,在英國,區域分布的百分比最高的是倫敦;21%,北愛爾蘭最低;0.2%??傮w而言,在報告的 1485 起案件中,114 起涉及殘疾受害者,22 起案件將受害者確定為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或變性者 (LGBT)。”
盡管 2013 年的報告總數自 2009 年報告的 1682 起[6]以來有所下降,但下降幅度并不大,這強調了英格蘭和威爾士公民的強迫婚姻問題仍然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FM 在許多方面仍然是一個隱蔽的問題,不是非常突出,因此許多案例沒有報告。[7]此外,僅在 2013 年,FMU 就接到了涉及“來自 74 個不同國家的 1300 起實際或可能使用武力的案例”的電話 。這個數字不包括向警方、社會服務、衛生、教育和志愿組織報告的案件。”
Rukhsana Naz(一名 19 歲的英國穆斯林)的悲慘案例提高了人們對 FM 所圍繞的問題的認識。她被帶到巴基斯坦并與一個她知之甚少的男人強行結婚。據報道,她是為了榮譽而被謀殺的,因為她犯下了通奸行為,而且這在她的“kismet”(命運)中。據說納茲打算與她的丈夫離婚,她從15歲嫁給他以來只見過兩次。納茲因被男友懷孕而被她的母親和兄弟勒死。反對墮胎。塔克法官說: “這是一次特別可怕的罪行……一起有計劃的謀殺。”
鑒于上述案件和許多其他類似案件的毀滅性事實,內政部于 2000 年成立了工作組來針對 FM。[10]
包辦婚姻和強迫婚姻的區別。
此外,為了讓人們了解 FM,重要的是要區分強迫婚姻和自愿同意的包辦婚姻之間的區別。承認婚姻 在英國法律中,基督教界首先將其定義和理解為“一男一女自愿結合 ,排除所有其他人” [11]。
《世界人權宣言》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婚姻“只有在有意向的配偶自由和完全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締結” 。
包辦婚姻在社會上被稱為家庭成員或監護人為個人選擇匹配的婚姻,但完全和最終同意仍由各自的配偶決定。[13]雙方自由給予的同意是“基督教、印度教、穆斯林和錫克教婚姻以及所有其他宗教的先決條件”。[14] 此外;包辦婚姻被認為在中東、南亞和東亞的傳統和文化驅動的國家中很普遍。[15]可以說,由于兼容性、文化、宗教和階級等因素,包辦婚姻降低了“不合適”匹配的風險。從而滿足個人對婚姻和家庭成員的期望。[16]然而,包辦的婚姻和被迫的婚姻之間仍然存在一條細線/灰色地帶。[17]彼得·辛格法官指出, “強迫婚姻的范圍很廣,包括身體暴力或對受傷和死亡的恐懼,最直接的形式是強迫婚姻的另一端施加不當的情緒壓力。頻譜” – SK(擬議原告)。
政府和司法機構一直謹慎區分強迫婚姻和包辦婚姻。所不同的被描述為“脆弱的”,因為如果一個人被強迫同意,因此這是一個挑戰為那些誰接觸到那些誰是即將進入一個包辦婚姻和包辦婚姻可以成為強迫婚姻似乎猶豫
SK(擬議原告)[20]的案例將脅迫定義為由物理力量的要素組成;而不僅僅是像 Hirani 所說的那樣壓倒受害者自由同意的“威脅或壓力”。
在 Re SK 案中,原告是英國公民,她在提出申請時與她的家人在孟加拉國。應外交和聯邦事務部社區聯絡處的要求,一名在拐騙兒童和強迫婚姻方面具有專業知識的律師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代表她采取了行動請求。法官已下令確定原告的意愿,結果她返回了英國。人們認為,FM 是一種侵犯人權的行為,是一種剝奪人們生存權的家庭暴力形式。Singer J 表示,她是成年人,在英國法律方面得到解放,不應受到脅迫或強迫做出決定。[22]此外,該案例表明 “重視個體公民、他們的尊嚴以及他們必須以自己的權利為社會做出的貢獻是政府推動強大、活躍社區的核心部分,但 FM 代表了相反的極端,這就是為什么新的嚴厲法律 [是]被頒布以根除它。”
因此,違背自己意愿結婚的人構成強迫婚姻。這些觀點是由非政府組織團體提出的,其中之一是由 FM 受害者 Jasvinder Sanghera 設立的 Karma Nirvana,自 1993 年以來一直支持 FM 和榮譽犯罪的受害者。因此,可以說,未經雙方完全和自由同意而發生的婚姻被定義為強迫婚姻。一種婚姻,其中一方或雙方不同意,因此使用壓力或虐待形式。[25] “身體、情緒壓力、威脅或主觀上受到心理虐待。” [26]
然而,在 Hirani 訴 Hirani [27]一案中,法官表示 “無論是威脅還是壓力,是否會破壞同意的現實并過度承擔個人的意愿”,[28] 那么這樣的情況可以使婚姻無效。
人們可以說明強調自愿/包辦婚姻與通過使用脅迫的婚姻之間的重要區別的基本點是自由意志同意。然而,重要的是要強調,在一方因殘疾或缺乏同意能力而處于弱勢的情況下,則不需要使用身體脅迫來強迫婚姻。
FM 可以被描述為“同族通婚”的做法,符合文化規范,由于維持“izzat”(榮譽)和 sharam(恥辱)的傳統觀念而為受害者制造障礙。[30]它被描述為“文化與性別之間的沖突”。
2006 年震驚全國的巴納茲·馬哈茂德 (Banaz Mahmod) 令人毛骨悚然的謀殺案凸顯了有關文化和男性“自主權”的問題,說明了 FM 的后果。她的父親下令殺害她,卻被她的家人以“名譽殺人”的方式強奸并毆打致死。據報道,她向警方報告了暴力事件,但不知道他們沒有按照她所報告的內容采取行動的暴行和極端后果…… “人們在跟蹤我……他們仍然在跟蹤我。”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FM在社會中不像今天那樣突出,但它確實存在,但公眾意識很少。此外,據說名譽殺人是由 FM 而不是宗教造成的,因為它們是屬于亞洲和中東農村地區的人的部落做法。正如 Ziauddin Sardar [33]所說,這種原始行為在英國穆斯林中很普遍,他們犯下這種罪行是為了保護他們的榮譽并“通過 [a] biradari 系統使部落習俗永久化”。
biradari 系統在巴基斯坦社區中很突出,包辦婚姻的概念有時會給新娘和新郎施加壓力,以符合文化習俗,以便血統和家庭財富可以保持在一起。宣傳的意識形態是,一旦配偶以改善經濟地位為目的到達英國,家庭生活就會改善。因此,這些社區內的包辦婚姻和強迫婚姻之間存在細微差別,機構需要了解文化的構成,以便在需要時解決 FM 問題。
強迫婚姻保護令
外交和聯邦事務部聯合制定了強迫婚姻保護令 (FMPO);于 2008 年 11 月通過《2007 年強迫婚姻(公民保護法)》生效。FMPO 不僅提高了公眾意識,而且還試圖保護受害者。該命令有助于為強迫婚姻的受害者建立一個明確的結構,提供家庭法庭的救濟[35];為面臨強迫婚姻的人和將幫助受害者舉報野蠻行為的朋友/家人提供民事補救措施,例如禁令。
強迫婚姻保護令 (FMPO) 是法官在面臨禁令時簽發的法律文件,旨在保護被迫結婚或已經在場的人。FMPO 包含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并要求改變試圖以某種方式強迫另一個人結婚的人的行為。如有必要,可以在緊急情況下發出命令以立即保護受害者,強調命令的靈活性,因為它可以根據個人需求量身定制。如果出于任何其他原因不服從法院的命令,則可能導致肇事者因藐視法庭而被捕。該命令可能包含法院認為合適的條款、禁令、也可能與英格蘭和威爾士以外的行為有關的限制或特定要求。該命令可以針對主要角色強迫或試圖強迫某人結婚的指定受訪者或其他扮演次要角色的指定受訪者。
《家庭法》(FLA) [37]規定,不僅是尋求保護的個人或經法院許可申請 FMPO 的人,還包括相關的第三方。“第三方”是指大法官命令指定的、可以在未經法庭許可的情況下代表受害人提出申請的人。[38]因此,FMPO 法案賦予法院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可以靈活和敏感地處理每個個案的情況。
因此,重要的是要以這樣一種方式實施該法案,即受害者可以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從法院獲得命令。[39]然而,如果這樣做的話,人們可能會爭辯說,使用這種保護令并不是很有幫助。不受監控,這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值得關注的問題。僅僅施加保護令是不夠的,因為受害者的朋友或親屬仍然控制著局勢,受害者實際上沒有任何形式的保護。可以說,這是由于保護,最重要的是,監測僅適用于在校女孩。一旦上學時間過去,所有婦女都無法獲得這種監測。
說明 FMPO 使用的一個案例是 A v SM & another。[40]援引該命令是為了確保兩名受害者的五個兄弟姐妹被帶到孟加拉國強制結婚。兩人中的一個結婚了,但在孟加拉國強迫婚姻部門的幫助下,另一個逃脫了。返回英國后,成功申請了 FMPO。
在貝德福德郡警察[42]的案例中,一名 16 歲的孩子 (FF) 以她的母親 RU 襲擊了她為由申請了 FMPO,她擔心她會在巴基斯坦受到 FM 的約束。該命令禁止 RU 在英國或其他地方導致或進行任何形式的婚姻或訂婚,并禁止 RU 協助任何可能影響或促使申請人結婚的其他人。該命令包括適用于任何第三方的逮捕權,這些第三方會阻撓 FMPO 的條款或以其他方式藐視法庭,即使這些第三方不是原始訴訟的被告。
隨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RU) 以 FF 的祖母生病,因此必須到巴基斯坦探望她為由,申請解除該命令。Gavyn Arthur 法官駁回了申請,因為 FF 只是因為父母的壓力才尋求出院——“我擔心她(FF)是因為父母的壓迫而提出這個申請的。” 事實上,“我完全滿意這就是它發生的原因。” 后來在她家中與一個她幾乎不認識的男人舉行了一場穆斯林婚禮,并通知了地方當局。由于這些行動和實施的 FMPO;RU和FF的一位參與安排婚禮的姑姑被捕。這個案例說明保護令沒有被認真對待,因此需要改革。歡迎對現行立法進行修正,以包括對 FM 受害者的監測和善后護理,可能會指派個人監督受害者。
盡管 FMPO 是解決 FM 做法和保護受害者權利的重要步驟,但重要的是要強調 FMPO 不會結束強迫婚姻。為了終止婚姻,個人可以向律師或當地公民咨詢局尋求建議和指導,并申請單獨的法院命令終止婚姻。在 P v R [45] Coleridge J 中指出,在可能的 FM 受害者的案件中授予無效判決時,應根據《婚姻訴訟法》[46]提出申請,以便將案件提交法庭審理。因此,法院會因缺乏有效同意而允許婚姻無效,從而避免離婚的恥辱。申請 FMPO 的個人向法院提供的信息是完全保密的,這有助于隱藏受害者的身份。由于法院有權保護易受傷害的證人,因此法院可以提供屏幕來保護證人不被人看到、提供錄像證據或使用直播電視鏈接,讓證人能夠在法庭外提供證據。這突出了 FMPO 的靈活性。
任何人如果要為他人提供證據,經法院許可,也是允許的。此外,為了申請 FMPO,必須支付法庭費用,除非個人正在領取福利資金。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支付法院費用會導致困難,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允許支付一半的費用。法律援助也可用,但相當有限,在律師的協助下,可以告知個人是否可以獲得資金。但是,每項申請都取決于案件的是非曲直。窮人和來自貧困地區的人獲得法律程序的機會有限,因此他們并不總能獲得相關支持。有些人甚至不知道他們的權利,所以受害者不會被注意到。因此,當務之急是在當地社區開展工作以提高對 FM 主題的認識,并且不應寬恕這種做法。該主題應添加到中學的學校課程中,以便孩子們知道如果他們成為 FM 的受害者該怎么辦。
如果申請獲得批準,則法院可以制定 FMPO 以保護被迫結婚或已被強迫結婚的人。除此之外,在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個別案件中,他們可以出于使用暴力或威脅等原因增加逮捕權。此類命令隨后賦予警方逮捕不遵守法院命令的人的權力,然后這些人因藐視法庭而被捕。
FMPO 的整個重點和目標是保護受害者,而家庭法庭的懲罰形式是通過刑事法庭的藐視法庭訴訟程序。犯罪者只有在通過強迫某人結婚而犯下犯罪行為時才會面臨指控??梢哉f,這造成了一個兩難的境地,Shafilea Ahmed 的案例就說明了這一點,她的父母在 2012 年被指控謀殺她并被定罪。婚姻被阻止。經過多年的虐待,這對夫婦用塑料袋使她窒息,并將她的尸體傾倒在坎布里亞郡的肯特河中。遺憾的是,直到六個月后,她的尸體才被發現。這個案例說明了 FMPO 的弱點。當Shafilea多次試圖離家出走并向朋友和學校透露信息時,當局沒有拿起標志并采取預防措施使她失望。
2006 年,《強迫婚姻(公民保護)法案》(于 2008 年 11 月生效)由萊斯特勛爵作為私人成員法案提交上議院,二讀獲得了相當多的跨黨派支持。自由民主黨女性與平等影子部長喬·斯溫森(Jo Swinson)發言支持該法案,稱該法案是“協商一致、跨黨派努力解決令人震驚的問題的一個很好的例子”。此外,布里奇特·普倫蒂斯 (Bridget Prentice) 列出了有關法案中各種條款和實施意圖的信息,包括諸如證人特別是弱勢證人提供證據以及法院要求某人做某事的權力等條款。她說,制定該條款是因為在許多強迫婚姻的情況下,受害者被誤傳為假期而被帶到國外。
該法案在 1996 年《家庭法》中增加了新的章節作為一般條款,以防止家庭暴力。該法案采用民事而非刑事條款的方法旨在鼓勵受害者尋求保護,因為它不涉及任何舉報的家庭成員。然后,法院會考慮所有情況,包括需要確保受害者的健康、需要保護的人的安全和福祉,并盡可能考慮受害者的愿望和感受,以確定這些情況。
此類法案的通過可能會非常有效,因為肇事者經常向受害者歪曲情況,并通過陳述年長親屬的健康狀況或以“假期”為借口來欺騙他們,正如 Shafilea 案件中所強調的那樣。通過這樣做,肇事者相信一旦受害者不在英國管轄范圍內,那么他們自己,在某些情況下,其他家庭成員可以以某種方式向她/她施加壓力并強迫他/她結婚。
此外,在 2010 年,Lydia Erhire 是被認定違反 FMPO 的五起案件之一,這導致了八個月的監禁。她拒絕簽署允許她兒子返回英國的文件,她違背他的意愿將他帶到了尼日利亞。夏洛特·普羅德曼;學生大律師;表示對 FMPO 的監控存在不足,并且在發生違反 FMPO 的情況下缺乏有效的行動。[53]可以爭辯說,這種差異足以強調對FMs進行刑事定罪的必要性。
Humayra Abedin 博士在孟加拉國探望她的父母時被扣為人質并被迫結婚。在她離開孟加拉國前往英國學習成為一名醫生之前,她拒絕結婚。她的父親歪曲了她母親的健康狀況,導致她訪問了孟加拉國,并在抵達時被俘虜。她遭受了身體和情感上的虐待,被迫吞下用于治療精神病患者的鎮靜劑。她嫁給了一個她父母認為“合適”的男人。Abedin 的表妹與 Ask 合作;一個人權非政府組織,并向法院提出請愿。一項命令被授予,要求她的父母將她帶到孟加拉國的法庭,在這樣做之后,她被允許返回英國。阿貝丁將 FMPO 描述為“[她] 生活的轉折點”。盡管 FMPO 已被施加到許多報告的案件中,但將 FM 定為刑事犯罪的討論仍在繼續。
FM 應該被定罪嗎?
2008 年和 2011 年以后;內政委員會敦促政府立法將強迫婚姻定為刑事犯罪。因此,2011 年 10 月,總理 (PM) 表示,政府可能會將違反 FMPO 定為刑事犯罪,并考慮通過設立單獨的罪行將強迫婚姻本身定為刑事犯罪。此外,在 2011 年,首相宣布違反 FMPO 將被定為刑事犯罪,其中包括移民,并承諾解決假結婚問題。他將 FM 稱為“怪誕的”,并將其與雙方同意的包辦婚姻和最初目的是避免移民控制或獲得經濟利益的假婚姻區分開來。他還強調了他對定罪問題的理解,因為處于危險之中的人不會站出來。
民政事務委員會在 2011 年 5 月發表了一份關于 FM 的報告,指出如果 2007 年《強迫婚姻(公民保護)法》未能在一年內減少 FM 的數量,那么政府應該考慮將其定為刑事犯罪。該委員會敦促政府將 FM 定為刑事犯罪,因為該法案在保護個人免受 FM 和家庭成員的影響方面并非“完全有效”。然而,刑事定罪將向英國和國際社區發出強烈、明確和積極的信息,在這些社區中,強迫個人違背其意愿結婚將構成刑事犯罪。[56] 作為對這份報告的回應,政府在 2011 年 7 月表示,委員會沒有說明如何傳達明確和積極的信息,以及如果委員會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刑事犯罪和制裁將更有效地鼓勵個人報告 FM 案件,否則會威懾肇事者,然后他們會考慮將其定為刑事犯罪。
然而,政府確實提出了關注點,即可能會對可能對司法系統感到失望的受害者產生負面影響,或者擔心與家庭成員或社區有關的刑事案件失敗可能意味著他們沒有有信心通過民事途徑提出索賠。[57]
政府于 2011 年 12 月發布了關于 FM 的咨詢文件,以就政府應如何實施將違反 FMPO 定為刑事犯罪的決定以及是否應將 FM 本身定為刑事犯罪的方式征求意見。該文件概述了支持和反對定罪的論據。刑事定罪的論點是,它會產生威懾效果,并在國內和國際上發出強有力的信號,表明調頻是不可接受的。進一步的論點是,它可以賦予年輕人挑戰父母和家人并為他們的權利而戰的能力。另一種論點指出,這將使警察、社會服務和衛生服務更容易確定某人已被強迫結婚并且肇事者將受到懲罰。然而,有人反對將 FM 定為刑事犯罪,認為受害者可能會因為害怕家人被起訴而停止尋求幫助/和/或申請民事補救措施。其他反對觀點的論點,例如父母可能會將他們的孩子帶到國外并強迫他們違背自己的意愿結婚或將他們關押在那里,以避免在英國受到起訴。此外,據指出,起訴或威脅起訴可能使受害者更難與家人和解的風險增加。其他反對觀點的論點,例如父母可能會將他們的孩子帶到國外并強迫他們違背自己的意愿結婚或將他們關押在那里,以避免在英國受到起訴。此外,據指出,起訴或威脅起訴可能使受害者更難與家人和解的風險增加。其他反對觀點的論點,例如父母可能會將他們的孩子帶到國外并強迫他們違背自己的意愿結婚或將他們關押在那里,以避免在英國受到起訴。此外,據指出,起訴或威脅起訴可能使受害者更難與家人和解的風險增加。[58]
2012 年 1 月,FMU 發布了對《法定指南》實施情況的審查,發現盡管 FM 比幾年前更容易理解,但仍有工作要做。專業人士意識到強迫婚姻的受害者面臨的特殊危險,這意味著不再有大量兒童、年輕人和弱勢群體拒絕接受服務。然而,它強調許多機構沒有將強迫婚姻嵌入現有的兒童和成人保護結構中。分析表明,機構內部仍然缺乏解決強迫婚姻問題的承諾,無論是由于對員工進行高效和有效反應的培訓方法不一致,還是由于機構內不同部門處理和監測 FM 案件的方式存在差距??傮w而言,審查表明警方認識到需要主動解決強迫婚姻問題,但學校、繼續教育學院、衛生服務機構和地方當局必須做更多的工作才能做出合理的反應來制止這種虐待。[59] 重要的是通過社區參與來提高對該問題的認識和知名度。需要進行范式轉變,以保護弱勢受害者的權利,而這將實現,因為 FM 現在已成為刑事犯罪。
此外,2012 年 6 月,發布了一份文件,其中總結了對 PM 宣布將 FM 定為犯罪的回應?;貞倲禐?297 份,其中 54% 贊成,37% 反對,80% 的回應者認為民事補救措施沒有得到有效利用。出現的共同主題認識到迫切需要更有效地解決 FM,以確保在起訴肇事者的同時考慮到受害者和潛在受害者的所有需求。其他擔憂是專業人士需要更有效的培訓以及如何利用民事補救措施,澄清 FM 和包辦婚姻之間的區別,在文化和宗教下實施該法案將不再是提高媒體和學校意識以突出 FM 問題的正當行動和運動,因為它被認為未被主流社會認可。另一個強調的問題是強迫婚姻對社會的影響以及旨在解決少數群體問題的建議。有人建議,為了從整體上解決這個問題,重要的是將這些方法和想法應用于所有社區。這樣就不會有針對和歧視特定文化和宗教的污名。另一個強調的問題是強迫婚姻對社會的影響以及旨在解決少數群體問題的建議。有人建議,為了從整體上解決這個問題,重要的是將這些方法和想法應用于所有社區。這樣就不會有針對和歧視特定文化和宗教的污名。另一個強調的問題是強迫婚姻對社會的影響以及旨在解決少數群體問題的建議。有人建議,為了從整體上解決這個問題,重要的是將這些方法和想法應用于所有社區。這樣就不會有針對和歧視特定文化和宗教的污名。
由于多數票贊成定罪,諮詢回應強調政府會將這種殘暴行為定罪。它提出了提案的目標,其中包括一項有助于保護兒童和青年的工作計劃,以及專門針對那些害怕或有被帶到國外并被迫結婚的年輕人的夏季宣傳活動。它進一步表示將有一個“全國性”計劃,這將有助于在全國范圍內了解和認識這個問題,并徹底改善一線專業人員(教師、醫生等)的培訓。[61]此外,2014 年 6 月發布的法定指南擴大了目標范圍,并指導英格蘭和威爾士所有在第 11(1) 條/第 28(1) ) 2014 年兒童法案。它強調了地方當局、警察當局以及警察和青年犯罪小組的負責人等個人和機構的目標受眾。該指南還提供給兒童和家庭法院咨詢和支持服務處(根據 2000 年刑事司法和法院服務法第 11 條設立)和地方保護兒童委員會(根據 2004 年兒童法第 13 條或第 31 條設立)。
此外,活動人士警告說,將強迫婚姻定為刑事犯罪可以阻止受害者,因為他們不希望自己的家人被監禁。[63]“專門代表面臨強迫婚姻的人的律師;Anne-Marie Hutchinson 也持有類似的觀點。此外,過去 15 年來幫助數百名強迫婚姻受害者的非政府組織海娜基金會的希蘭·威廉姆斯質疑將強迫婚姻定為刑事犯罪實際上有何幫助。他表示擔心沒有向警方或皇家檢察院提供有關如何實施已制定的新法律的指導,這意味著事情將照常進行。自由慈善創始人;對年輕人進行強迫婚姻教育的 Aneeta Prem 表示,將強迫婚姻定為刑事犯罪的法案的通過發出了一個強烈而有力的信息,即不再容忍這種毫無道理的侵犯人權行為。” [64]此外,政府還將強迫婚姻視為 “令人震驚和站不住腳的做法”、“嚴重侵犯人權” [65]和“一種家庭虐待形式,并且涉及兒童;虐待兒童。”
Aisha Gill 博士表示,刑事定罪會阻止許多受害者談論他們面臨的虐待,因為未來與家人和解的方式可能會受到影響。
Amrit Wilson 的一篇文章討論了為什么將強迫婚姻定為刑事犯罪不會幫助女性尋求幫助和支持,英國黑人和少數民族倫理 (BME) 婦女組織強烈反對頒布此類法律。為 BME 婦女庇護所和服務的全國網絡提供宣傳、研究和培訓的黑人女權主義組織 Imkaan 的負責人指出,“政府未能提供預防措施并確保充分利用保障和立法結構來保護女孩和婦女來自 FM。盡管如此,政府正在引入更昂貴的立法,這對女性來說很可能難以獲得。
根據對FM的改革建議,不僅是肇事者,還有家庭成員;有時也面臨脅迫的弱勢群體會被定為刑事犯罪。違反 FMPO 會導致刑事定罪。盡管蘇格蘭在 2011 年頒布了上述法案的經驗表明,它導致尋求法律幫助的婦女人數急劇下降。它還強調,在法庭上證明脅迫是不可能的。與婦女一起工作的前線組織指出,雖然側重于幫助面臨暴力的婦女的結構已被取消,但 2004 年《家庭暴力、犯罪和受害者法》確實側重于對肇事者采取行動并建立定罪結構。然而,隨著警察和 BME 社區之間的關系變得更糟,這種影響是相當消極的。
倫敦紐漢姆亞洲婦女項目的負責人 (Baljit Banga) 是一個每年處理大約 1500 起案件的組織,該組織表示,婦女肯定需要支持,但她們明確不想去報警,因為那將是第一個采取法律行動的步驟,并且似乎對警察處理此類敏感案件的方式表示擔憂,因為婦女看到男性家庭成員受到警察的騷擾。同樣,紐漢亞洲婦女項目(NAWP - 一個致力于結束暴力侵害婦女和女童行為的組織和慈善機構)支持的案件表明,即使根據在定罪之前制定的法律,也沒有女性受害者被通緝的案件對家庭成員提出指控。
然而,很明顯,對監禁的恐懼一直是許多婦女尋求幫助的障礙,因此將 FM 定為刑事犯罪可能無效。在“英國東北部(Rotherham)”Apna Haq 的導演;a 黑人、南亞人和少數民族婦女組織強調了類似的情況。在一年內,該組織幫助了七名面臨結婚壓力的年輕女性。盡管如此,他們中沒有一個人愿意指控他們的父母,因此將 FM 定為刑事犯罪并不是解決方案。[71]FM 的場景在英國完全可見。Imkaan 在 2012 年基于全國調查的研究表明,處于這種地位的年輕女性希望緊急逃離到一個安全的地方,這將使她們能夠重建生活和信心。調查表明,超過三分之一的服務報告了 20,000 至 100,000 英鎊的重大資金削減。在這種情況下,Ashiana Network(英國的 FM 避難所)表示,將 FM 定為刑事犯罪將阻止婦女使用民事補救措施。” [72]Aisha Gill 發表在《衛報》上的一篇文章稱,Ashiana 網絡質疑“2012 年有 20 名婦女在她們的避難所;7 人表示刑事定罪可能有助于提高受影響國家的認識,而其中 19 人表示如果 FM 是一種刑事犯罪;他們不會向當局報告他們的案件,因為他們不希望他們的父母受到懲罰。” [73]正確的說法是,應該讓受害者放心,可以通過家庭法庭獲得保護,并且除非他們同意發表正式聲明,否則他們的家人不會受到起訴。由于在新頒布之前皇家檢察署有權以強奸、綁架和毆打罪起訴 FM 案件,因此引入量刑法將是加重處罰的因素[74]. Aisha 進一步評論說,最簡單的解決方案是確?,F有(在刑事定罪之前)法律得到有效利用,而保護令案件數量不斷增加是對此類法律有效性的強烈強調。她解釋說,刑事定罪是對復雜的持續問題的“快速解決”解決方案,并且它會使保護受害者而不是起訴肇事者變得更加困難,而不是更容易。
此外,特別嚴重的是,這將加劇婦女在使用法律作為救濟手段時將面臨的虐待最小化的情況。它補充說,如果尋求法律援助,婦女面臨的風險將顯著增加,而且她們在解決法律問題的情況下幫助女性受害者的經驗表明,婦女在走刑事司法系統的道路時沒有得到所需的保護。然而,法院和機構的回應是,他們會說服婦女使用證人保護計劃,這將改變她們的姓名和身份,并幫助她們搬到一個秘密地點。但這對脆弱的年輕女性來說往往是一個更大的風險,因為它可能導致創傷和孤立。
BME 女權主義者認為不應將 FM 和基于榮譽的暴力定為刑事犯罪。所有針對 BME 尤其是南亞婦女的暴力行為都被歸類為 FM 和基于榮譽的犯罪。根據 Southall Black Sisters 的 Pragna Patel 的說法,這種暴力已經成為“所有被認為是少數族群錯誤的象征”。[77]Imkaan 的研究和政策官員 Sumanta Roy 評論了媒體上關于 FM 和榮譽犯罪的數千起案例,稱這些數字是基于道德恐慌,這是媒體制造的,幾乎沒有關于它們是如何獲得的信息,甚至是如何獲得 FM 的信息。被理解。Apna Haq 董事;Zlakha Ahmed 表示,似乎對處理針對 BME 婦女和兒童的暴力案件完全缺乏興趣,除非它被歸為“文化”原因。[78]
有人強調,將 FM 定為刑事犯罪的一個問題是,它會使家庭和解變得更加困難。
在 2012 年的演示報告中[79]; 一位來自婦女權利組織的匿名受訪者辯稱,對刑事定罪將關閉任何和解之門的觀點的理解,但此類案件的受害者告知,一旦做出離開的決定,他們就知道他們關閉了他們身后的門,或者會永遠關閉他們。因此,刑事定罪不會對和解產生巨大影響和影響,而是會消除一些相關專業人士的恐懼。對于那些遭受痛苦的人來說,這也將更加切實,因為他們知道訴諸犯罪行為,并且可能對那些想強迫他人結婚的人起到威懾作用。然而,將 FM 定為刑事犯罪的批評夸大了事實。有人可能會爭辯說,靠近家人會使犯罪報告變得困難。盡管如此,[80]
此外,由 FM 受害者 Jasvinder Sanghera 創立的 Karma Nirvana 是為數不多的“完全支持協商和將強迫婚姻定為刑事犯罪的必要性”的少數婦女組織之一。她解釋說,她相信將 FM 定為刑事犯罪會改變公眾對 FM 的態度,并明確表示這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是非法行為。相比之下,大多數女性非政府組織和慈善機構反對將刑事定罪的想法,越來越多的游說團體對政府的意圖表示擔憂。Southall Black Sisters 表示,FM 被用作“一種憤世嫉俗的方式來制造道德恐慌,以證明政府的移民議程是合理的。
此外,《律師協會公報》贊成將 FM 定為刑事犯罪的想法,稱其將確保為受害者提供一種合法補救手段,從而威懾潛在的犯罪者。他們將 FM 歸類為辱罵、欺凌和暴力。
2010 年,BBC 的一篇文章指出,英格蘭西北部的 FM 病例數僅次于倫敦。它概述了 Sameem Ali 的故事;一位 FM 的受害者,她在十三歲時被她的母親帶到巴基斯坦去“探望家人的假期”。抵達后,她被告知要嫁給一個比她大兩倍的男人。她試圖自殺但失敗了,因此她的家人說,唯一的機會是如果她懷孕,就可以返回英國。她報告說,她的家人認為,在英國出生的孩子是丈夫來英國的唯一途徑。在生下兒子并逃離家人后,她“以任何可能的方式”綁架她的孩子。警方通知她,他們逮捕了與策劃的綁架案有關的三人。[83]現在是一名顧問,Sameem 不同意將 FM 定為刑事犯罪。她認為這不會奏效,反而會阻止受害者挺身而出。
她辯稱,強奸、綁架和虐待兒童等 FM 元素屬于刑事犯罪,因此將 FM 定為刑事犯罪是不必要的。Sameem 青睞 FMPO;他們致力于提供民事命令,通過沒收他們的護照和消除被父母從英國驅逐出境的恐懼,幫助害怕被帶到國外的受害者。此外,Sameem 反對 FM,強調自切割女性生殖器被定為刑事犯罪以來,沒有受害者站出來,因為這意味著對他們的父母發聲。
相反,Sayeeda Warsi 贊成將 FM 定為犯罪的想法;將 FM 定義為“非法”。她表示,FM 應該被定為刑事犯罪,因為它會向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公民發出明確的信息,即 FM 是“違法、不人道和不可接受的”。[86] 她辯稱,FMPO 和 FMU 是不夠的,因此該行為應被定為刑事犯罪。
NSPCC 兒童慈善機構發現,他們接到的有關 FM 的電話數量有所增加;2011 年有 55 通電話,2013 年有 141 通電話,其中四分之一的來電者年齡在 12 至 15 歲之間。[87]電話數量的增加表明,多年來,FM 問題變得越來越突出,受害者需要緊急支持。
Aisha Gill 和 Khatun Sapnara 表示,需要向 FM 的受害者保證,家庭法法庭可以向他們提供保護,除非受害者對他們作出正式聲明,否則這不會導致他們的家人受到起訴。將 FM 法律定為刑事犯罪將取消這種正式聲明的選擇,一旦受害者報告 FM,它將自動將父母/家庭成員定為刑事犯罪。Gill 和 Sapnara 認為,如果政府引入 FM 作為加重判刑的因素,而不是創建一個全新的特定罪行,會更容易。盡管將 FM 定為刑事犯罪的提議是一個積極的意圖并且可能產生積極的影響,但 Gill 和 Sapnara 認為這個想法是對潛在的復雜和敏感問題的“快速解決”。
此外,Tanya Barron 認為,為了結束 FM,解決問題的原因至關重要。簡單地改變法律不會完全結束FM。文化壓力和障礙導致父母違背他們的自由意愿將孩子嫁出去。巴倫表示,問題出在國外,如果可以減少英國公民在海外的 FM 婚姻,那么肯定會對英國國內產生積極影響,并有助于減少 FM。
強迫婚姻被定罪
由于通過了將強迫婚姻定為刑事犯罪的 2014 年反社會行為、犯罪和警務法,強迫婚姻和違反 FMPO 已導致刑事犯罪。該法第 121(1) 條規定了兩項罪行;如果某人使用暴力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壓力來促使另一個人結婚,并且認為這種行為會導致該人在未經其自由和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結婚,則該人即屬犯罪。此外,上述法案第 121(3) 條規定,如果任何人實施任何形式的欺騙,意圖使其他人離開英國,則構成進一步的犯罪。此外,根據第 1 款的規定,如果該行為發生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則意圖使該人受到在英國境外發生的行為的影響,將同樣構成犯罪。第 121(3) 條規定,誘使受害者離開英國的欺騙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刑事犯罪。以前,這不會受到懲罰,因為它不構成刑事犯罪。
將強迫婚姻定為刑事犯罪的立法包括在即決定罪時判處 12 個月監禁,對涉及英國國民的其他國家的犯罪者進行起訴時最高可判處 7 年監禁。此外,內政大臣特蕾莎·梅對上述立法的通過發表評論,指出強迫婚姻對每個受害者來說都是一場悲劇。她進一步表示,英國是世界領先者,正在努力克服強迫婚姻部門的工作帶來的有害做法。此外,這項立法的通過也意味著違反強迫婚姻保護令將自動導致監禁/和/或無限罰款[90]。這可能的結果可以說是非常積極的,因為它“通過對違反命令條款的個人采取更快、更有效的執法行動,加強現有法律。”
她進一步表示,僅靠立法是不夠的,政府將繼續與前線機構和組織合作,支持和保護受害者。
可以說,由于尼泊爾等國家的文化規范,年輕的童婚并不總是強迫婚姻,因為一些年輕的童婚發生在十歲或十一歲。但是,由于不能在 16 歲以下提供同意,因此此類婚姻在英國被視為 FM,因此任何此類婚姻都將無效。因此,將這種做法定為刑事犯罪可能會產生不受歡迎的影響,將其推入地下或干預少數群體的不可接受的做法,可能會強化民族文化的刻板印象。
2014 年《反社會行為、犯罪和警務法》第 10 節規定了有關 FM 的新罪行的規定,該法將強迫婚姻本身和違反 FMPO 定為刑事犯罪。沒有“典型”的 FM 受害者,因為它可能發生在任何人身上——男人和女人,但是大多數報告的案件涉及年輕女孩和婦女,大多數此類報告的案件涉及南亞國家;高度反映居住在英國的南亞移民。然而,這并不意味著 FM 只發生在南亞國家,因為許多案例涉及歐洲、中東、非洲等。預計報告的案例數量將隨著支持水平的不斷提高而增加以及更廣泛地了解如何獲得此類支持。
通過研究分析,很明顯男性 FM 問題的報道不足。對受害者接受強加給他們的東西有不當影響。否則,后果就是被家人否認和排斥。這種壓力很普遍,使受害者陷入困境,需要通過教育和提高對 FM 影響男性和女性的認識來解決這些問題。因此,需要讓男性受害者放心,他們的權利將得到保障。父母和家庭成員經常為其強迫子女或親屬結婚的行為辯護,以此作為保護子女、建立更牢固的家庭關系和維護文化或宗教信仰根深蒂固的規范的一種手段。然而,如前所述;沒有任何信仰譴責這種野蠻行為,當以這種理由受到質疑時,他們認為自己的做法沒有任何錯誤。在某些情況下,父母會在嬰兒期就向孩子承諾結婚。其中一些受害者還包括為了維護和保護家庭榮譽而結婚的人——“izzat”此外; 2014 年對 FMPO 所做的修訂允許并包括“相關第三方”包括警察部隊。關于貝德福德郡-霍夫曼 J 案,該案的事實揭示了 FMPO S.4A 中的一些嚴重問題和弱點,心理和其他壓力的范圍是巨大而突出的,因此國家部門應該給予迫切考慮提高 FMPO 的有效性和執法手段。
結論
在討論了支持和反對刑事定罪的論點后,似乎;與當代世界相關;社會上歡迎將 FM 定為刑事犯罪,以保護弱勢受害者;其人權因明顯與宗教意識形態背道而馳的文化信仰和習俗而受到侵犯。雖然現在衡量將 FM 定為刑事犯罪的影響還為時過早,但可以說,它將具有象征性的效果,向社會強調這是一種犯罪,肇事者將被繩之以法。相反,有些支持者認為將 FM 定為犯罪掩蓋了阻止受害者挺身而出的潛在問題,并且那些探索這條路線的人將失去家庭聯系,因為和解的機會變得很小。
FM 主要流行于英國的南亞社區,他們缺乏對宗教的理解,即:伊斯蘭教允許在婚姻中“選擇”和“同意”??梢哉f,這些人遭受了身份危機,他們認為自己必須遵循自己的“文化”習俗,因此無法“融入”西方框架;它允許自由、自由意志并促進“獨立”。因此,必須在基層解決 FM 問題,以提高學校、社區、法定和志愿機構的意識。機構間合作和機構間聯絡是必要的,以便保護受害者。提高認識并與社區和精神領袖建立密切聯系也可以起到威懾作用。
可以說,將 FM 定為犯罪是有益的,但僅此是不夠的。必須努力解決潛在的意識形態,以改變個人的態度,這些人會采取極端措施通過謀殺親人來保護他們的“榮譽”和家庭的神圣。需要采用多學科的整體方法來解決 FM 產生的敏感問題。Shafilea Ahmed 的案例傳達了一個強烈的信息,即父母將因對孩子施加暴力和傷害而被監禁。可以說,此案在亞洲社區中起到了威懾作用,因為監禁意味著“beisti”(羞恥),這對許多亞洲人來說是一種創傷。
由于政府頒布了嚴格的移民法,一旦在國外發生FM,將很難將配偶帶過來,這一消息得到了有效傳播?,F在只有少數極端人士會走向暴力和名譽殺人的程度??梢誀庌q說,英國南亞社區的態度正在發生變化,其原因可以部分歸因于英國嚴格的移民法。因此,將 FM 定為刑事犯罪可能會對減少案件數量產生積極影響。其余的需要通過教育和社區參與計劃來解決,這將有助于根除這種社會罪惡。 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