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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賽格廣場婚姻律師談婚內強奸類型

時間:2021-09-11 15:35 點擊: 關鍵詞:福田賽格廣場律師,婚內強奸,憲法,家庭暴力

  

  印度主流電影所宣揚的婚姻制度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是一個神話,與婦女對現實的認知相悖。盡管婚內強奸是印度社會中最常見和最令人厭惡的受虐形式,但它被隱藏在婚姻的鐵幕后面。印度的社會習俗和法律規范相互強制剝奪了婦女的性權力和身體完整性,而這正是婦女人權的核心所在。強奸就是強奸。無論是陌生人的強奸、約會強奸還是婚內強奸。法律沒有將婚內強奸作為一種犯罪處理。即使是這樣,懲罰的問題仍然迷失在法律不確定性的陰云中。必須迫使法律體系接受婚內強奸為犯罪。此外,婦女自己必須掙脫社會的桎梏,為正義而戰。她們必須拒絕遵守適用于她們作為弱者的標準。本項目將嘗試揭露印度刑事司法系統在婚內強奸方面的歧視、缺陷和謬誤。它將繼續提供有必要將婚內強奸定罪的論據和理由。
 

  婚內強奸是指配偶或前配偶在未經同意和/或違背個人意愿的情況下,通過武力或武力威脅、恐嚇,或在一個人無法同意的情況下,實施的任何不想要的性行為。這些性行為包括性交、肛交或口交、強迫與其他個人發生性行為,以及其他被受害者認為是有辱人格、羞辱、痛苦和不受歡迎的性活動。強奸是一種犯罪,其關鍵在于沒有得到婦女的同意。重要的是要認識到,不同意不一定只是以 "不 "字的形式出現。它應該從情況的背景中假定。在婚姻中,如果婦女因為威脅要傷害孩子或自己而同意性交,剝奪了婦女留在家里或獲得撫養費的權利,這不是有效的同意。這仍然是強奸。

 

  法律沒有對婚內強奸罪做出充分說明。如果婦女在15歲以上,法律不懲罰婚內強奸行為。只有在婦女根據司法分居/習俗與丈夫分開生活時,強迫性交才是一種犯罪。還必須記住,婚內強奸的情況發生在家庭范圍內,因此往往沒有犯罪的證人。到目前為止,婚內強奸的概念還沒有被認可。我們一直在游說制定法律,以便將其定為犯罪,但為此我們首先需要收集婚內強奸的統計數據。盡管歷史上有一種說法,認為被伴侶強奸是一個相對不重要的事件,不會造成什么創傷,但研究表明,婚內強奸往往會給婦女帶來嚴重和長期的后果。婚內強奸的身體影響可能包括私人器官的傷害、撕裂、酸痛、瘀傷、肌肉撕裂、疲勞和嘔吐。被丈夫毆打和強奸的婦女可能會遭受其他身體后果,包括骨折、黑眼圈、鼻子流血和性暴力期間出現的刀傷。婚內強奸的具體婦科后果包括流產、死胎、膀胱感染、不孕癥和可能感染包括艾滋病毒在內的性傳播疾病。
 

福田賽格廣場婚姻律師談婚內強奸類型
 

  被其伴侶強奸的婦女也可能遭受嚴重的心理后果。婚內強奸的一些短期影響包括焦慮、震驚、強烈的恐懼、抑郁、自殺念頭和創傷后壓力。長期影響往往包括飲食紊亂、睡眠問題、抑郁癥和建立信任關系的問題,以及對自己的負面感受增加。心理影響可能是持久的。一些婚內強奸的幸存者報告說,在暴力事件發生后的數年內,都會出現閃回、性功能障礙和情感痛苦。
 

  婚內強奸的類型

  以下三種婚內強奸被法律學者認定為社會上普遍存在的行為。

  1. 毆打性強奸。

  在毆打性強奸中,婦女在關系中同時經歷身體和性暴力,她們以各種方式經歷這種暴力。有些人在性暴力期間被毆打,或者在丈夫想要和好并脅迫妻子違背其意愿進行性行為的身體暴力事件之后被強奸。大多數婚內強奸的受害者都屬于這一類。
 

  2. 2. 純粹的武力強奸。

  在所謂的純武力強奸中,丈夫只使用必要的武力來脅迫其妻子;毆打可能不是這些關系的特征。攻擊行為通常是在婦女拒絕性交之后發生的。
 

  3. 3.強迫性強奸。

  其他婦女經歷的是被稱為虐待狂或強迫性強奸;這些攻擊涉及酷刑和/或變態的性行為,往往是身體上的暴力。
 

  其他國家的法律地位

  在美國,研究人員估計,10%到14%的已婚婦女在婚姻中遭遇強奸。當研究人員檢查不同類型的強奸案的發生率時,他們發現婚內強奸約占所有強奸案的25%。盡管婚內強奸很普遍,但這個問題在社會科學家、從業人員、刑事司法系統和整個社會中得到的關注相對較少。事實上,直到1970年代,社會才開始承認婚內強奸可能發生。直到最近,一般的規則是,丈夫不能被判定犯有強奸妻子的罪行,因為他有權與妻子發生性關系,這是婚姻契約所暗示的。1993年,根據性犯罪法的至少一個章節,婚內強奸在所有50個州都成為一種犯罪。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少數國家完全廢除了婚內強奸的豁免權,而在所有其他國家,婚內強奸仍然以某種比例存在。在大多數美洲國家,抵抗要求仍然適用。在十七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沒有給予丈夫強奸起訴的豁免權。然而,在33個州,仍然有一些對丈夫的強奸起訴的豁免。當他的妻子最脆弱時(例如,她的精神或身體受損,失去知覺,睡著了等),并且在法律上無法同意,在這33個國家中的許多國家,丈夫被免于起訴。大多數國家存在一些配偶豁免權,這表明婚內強奸仍被視為比其他形式的強奸更輕的罪行。重要的是,任何配偶豁免權的存在都表明人們接受了一種古老的理解,即妻子是丈夫的財產,婚姻契約是獲得性的權利。在英國,早些時候,作為一般規則,男子不可能被認定為強奸其妻子的主犯,因為妻子一般不能收回對性交的同意,這是婚姻契約的一部分。然而,婚內強奸的豁免權在1991年被完全廢除了。上議院在R.訴R.一案中認為,如果丈夫違背妻子的意愿強迫她進行性交,則不構成強奸罪,這一規則是不合時宜和令人反感的普通法虛構,它不再代表當今社會中妻子的地位,因此不應繼續適用。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第147條對成文法做出了相應的修正。歐洲人權法院在 "SW訴英國 "的判決中也肯定了這一判決。在新西蘭,1985年頒布了《1961年犯罪法》的現行第128條,廢除了婚內強奸的豁免權。第(4)款現在規定, 一個人可以因與另一個人發生性關系而被判定為性暴力, 盡管他們在發生性關系時已經結婚。此外,雙方已經結婚或有持續關系的事實不會成為減刑的理由。因此,現在原則上不需要對婚內和婚外的性侵犯進行區分。在墨西哥,該國國會批準了一項法案,使家庭暴力受到法律的懲罰。如果被定罪,婚內強奸犯可被監禁16年。在斯里蘭卡,最近的《刑法典》修正案承認婚內強奸,但只涉及到在司法上分居的伴侶,對于實際生活在一起的伴侶,人們非常不愿意對強奸作出判決。然而,一些國家已經開始立法反對婚內強奸,拒絕接受將婚姻關系作為家庭暴力的掩護。例如,塞浦路斯政府在提交給特別報告員的文件中報告說,該國1993年6月通過的《防止家庭暴力和保護受害者法》明確規定,無論婚內還是婚外,都是強奸行為。
 

  如果我們研究不同國家的法律,我們會發現大多數國家都會懲罰婚內和婚外的強奸行為。

  例如,在澳大利亞,如果一個人年滿16歲,他/她可以向法官或治安法官申請允許他/她結婚的命令。[1] 然而,到1991年,澳大利亞的每個州都廢除了婚內強奸的例外規定。

  在新西蘭,未滿20歲但超過16歲的人只有在父母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結婚。婦女同意性行為的年齡也是16歲。[2] 新西蘭1961年的《犯罪法》中沒有婚內強奸的例外。

  在英國,低于16歲的婚姻是無效的。[5] 1991年,婚內強奸豁免權被完全廢除。在埃及,除婚姻外的所有法律目的的成年年齡是21歲。同意的年齡是18歲,[6] 刑法規定,與18歲以下的女孩性交是強奸。

  在美國,不同的州有不同的法律。[8] 在印度尼西亞,女孩的成年年齡和結婚年齡是16歲,男孩是19歲。 [9] 女孩同意性行為的有效年齡也是16歲。任何低于法定年齡的婚姻都是無效的。[10] 印度尼西亞的家庭暴力法還規定,家庭中的一個人如果強迫同一家庭中的另一個人發生性行為,最高可判處15年監禁。
 

福田賽格廣場婚姻律師談婚內強奸類型
 

  在印度的地位

  在印度,婚內強奸在事實上存在,但在法律上不存在。在其他國家,要么立法機構將婚內強奸定為犯罪,要么司法機構在承認婚內強奸為犯罪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印度,司法機構似乎在交叉操作。在Bodhisattwa Gautam訴Subhra Chakraborty一案中,最高法院說,強奸是一種侵犯基本人權的罪行,是對受害者最寶貴的基本權利的侵犯,即《憲法》第21條規定的生命權。然而,它通過不承認婚內強奸而否定了這一宣示。盡管印度在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取得了一些進展,但這主要局限于身體虐待而不是性虐待。經歷并希望挑戰來自丈夫的性暴力的婦女目前被剝奪了國家保護,因為印度法律在1860年《印度刑法典》第375條中規定了一般的婚內強奸豁免。這一豁免的基礎可以追溯到17世紀英國首席法官馬修-黑爾爵士的聲明。Hale寫道"丈夫不能對他的合法妻子犯下強奸罪,因為通過他們共同的婚姻同意和契約,妻子將自己交給了丈夫,她不能收回。
 

  這確立了這樣一個概念:一旦結婚,婦女就無權拒絕與丈夫發生性關系。這使得丈夫有權對妻子進行性接觸,直接違反了人權原則,并為丈夫提供了強奸妻子的許可。只有兩類已婚婦女受到強奸法的保護,即15歲以下和與丈夫分居的婦女。雖然強奸12歲以下的女孩可能會被處以10年以上的嚴厲監禁,但如果強奸者與受害者結婚,則對強奸15歲以下女孩的處罰較輕。1983年,在將針對妻子的家庭暴力定為刑事犯罪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當時在1860年《印度刑法典》中增加了第376-A條,該條將強奸依法分居的妻子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這是根據1972年《印度刑法典(修正案)》聯合委員會和印度法律委員會的建議做出的一項修正。該委員會駁回了婚姻是強奸許可證的論點。因此,在以下情況下,丈夫現在可以被起訴,并被判處最高2年的監禁,如果與妻子發生性關系。
 

  未經妻子同意,并且她與丈夫分居,無論是根據法令或習俗或任何慣例。然而,這只是一項零散的立法,在婚內強奸問題上,議會還需要做更多的工作。當法律委員會在其第42次報告中主張將男子與未成年妻子的性交行為列為犯罪行為時,這被視為一線希望。審查該提案的聯合委員會駁回了該建議。該委員會認為,無論妻子的年齡多大,都不能認定丈夫犯有強奸罪。當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結婚時,性也是一攬子計劃的一部分。許多婦女組織和全國婦女委員會一直要求刪除《印度刑法典》第375條中的例外條款,該條款規定,男子與自己的妻子發生性關系,且妻子年齡不低于15歲的,不屬于強奸。然而,印度政府婦女和兒童部成立的婦女和兒童問題特別工作組認為,應該對這個問題進行更廣泛的辯論。工作隊的任務是審查所有與婦女有關的現行立法和計劃。在特別工作組就《印度刑法典》規定的強奸行為提出的四項建議中,最重要的是關于強奸的定義。它的立場是,強奸的定義應擴大到包括所有形式的性虐待。根據該建議,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性侵犯定義可以取代《印度刑法典》第375條中的現有強奸定義,因為它是廣泛、全面和可接受的。然而,與法律委員會一樣,特別工作組也沒有建議將婚內強奸納入新的定義中。截至目前,印度的法律在為婦女行使身體完整性和性自主權提供支持機制方面完全不足。
 

  對反對婚內強奸定罪的論點的反駁。以下是反對將婚內強奸定為犯罪的觀點和建議的一些常見論據。沒有必要對婚內強奸給予立法關注,因為它很不常見。

  1. 由于幾乎不可能證明婚內強奸,將其定為犯罪只會給已經負擔過重的法律系統增加負擔。

  2. 2. 不滿的、憤怒的、復仇的妻子可能會指控她們無辜的丈夫犯有婚內強奸罪。

  3. 3. 當一個女人與一個男人結婚時,有一種默示的同意發生性關系。

  4. 4. 婚內強奸法會破壞許多婚姻,阻止任何可能的和解。

  仔細閱讀這些論點,就會發現這些只是男性主導的社會的虛構的、蹩腳的借口,缺乏任何形式的法律實質或道德力量。
 

  對上述論點的反駁并不十分困難。

  婚內強奸是一種常見但未被充分報告的犯罪。非政府組織 "聯合婦女計劃 "進行的一項研究發現,七分之一的已婚婦女至少被其丈夫強奸過一次。她們經常不報告這些強奸案,因為法律不支持她們。至于第二個論點,即婚內強奸難以證明,可以表明,將婚內強奸定為犯罪,有助于承認婚內強奸是一種刑事犯罪,并對未來的強奸犯丈夫產生威懾作用。僅僅是婚內強奸很難被證明這一事實并不能成為不承認其為犯罪的理由。
 

  關于婦女惡意指控的第三個論點,我們可以注意到,如果證明婚內強奸的指控很難,那么證明捏造的指控就更難了。由于強奸案審判的相關恥辱,婦女不太可能純粹出于怨恨而選擇接受這種經歷。此外,刑事司法系統提供了固有的保障措施,如要求排除任何合理懷疑的證據。這沒有理由說,僅僅因為有人可能面臨捏造案件的風險,就應該拒絕保護受害者。
 

  就第四個論點而言,妻子確實暗示同意在婚后與丈夫發生性關系,但通過性親密關系表達愛意并不等同于強迫性行為。另一方面,它打擊了婚姻的基礎,而不管婚姻是圣事還是契約。無論怎么想象,都不能說一個人同意通過婚姻進行傷害或暴力,法律也不允許任何人給予這種同意。
 

  最后,丈夫強奸妻子的婚姻已經被破壞。試圖維系婚姻可能是婚姻法的目標之一。但它不能凌駕于一般法律,特別是刑法的基本目標之上,即保護和維護人的身體完整性。因此,扣留正義和拒絕為維護婚姻提供平等保護,充其量只能是法律的一個不恰當的目標。法律不應鼓勵強迫同居,不應保護強奸的丈夫。
 

  印度法律中的不足之處

  與強奸有關的整個法律體系處于混亂狀態,充滿了悖論。阻礙賦予婦女反對婚內強奸的權利的主要法律空白是:

  1. 司法解釋飛速擴大了《印度憲法》第21條的范圍,享有人類尊嚴的生活權利屬于該條款的范圍。婚內強奸顯然侵犯了婦女有尊嚴地生活的權利,為此,有人認為,1860年《印度刑法典》第375條規定的例外情況違反了《憲法》第21條。

  2. 2. 《憲法》第14條保障基本權利,即在印度境內,國家不得剝奪任何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或法律的平等保護。因此,第14條保護一個人不受國家歧視。但是,1860年《印度刑法典》第375條規定的例外情況在涉及保護妻子免遭強奸時對其進行了歧視。因此,有人認為,為此,1860年《印度刑法典》第375條規定的例外不是一種合理的分類,因此,違反了《憲法》第14條所保障的保護。

  3. 3. 盡管保護婦女的尊嚴是《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義務,使每個公民都有義務放棄損害婦女尊嚴的做法,但家庭暴力和婚內強奸似乎并不屬于尊嚴的定義范圍。

  4. 印度是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簽署國,該公約認為這種對婦女的歧視違反了權利平等和尊重人類尊嚴的原則。此外,人權委員會第五十一屆會議在其1995年3月8日第1995/85號決議中題為 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建議將婚內強奸定為犯罪。

  5. 丈夫不能因強奸妻子而被起訴,因為同意婚姻的前提是同意性交。這意味著隨時隨地、任何形式的性行為都是婚姻契約的隱含條款,而妻子不能違反這一契約條款。

  6. 6.法律禁止18歲以下的女孩結婚,但另一方面,法律規定與年僅15歲的妻子發生非自愿性行為是合法的。

  7. 7. 1860年《印度刑法典》規定,如果女孩不是涉案男子的妻子,且未滿16歲,即使她同意,也是強奸。23 但如果她是妻子,未滿15歲且不同意,就不是強奸。

  8. 另一個矛盾之處在于,根據1860年《印度刑法典》,如果與年齡在12至15歲之間的妻子發生非自愿性的性交,則屬于強奸。然而,處罰可以是罰款或最長兩年的監禁,或兩者兼而有之,24 這與對婚外強奸的處罰相比,是相當輕的。

  9. 9. 盡管婦女權利的倡導者在1983年獲得了一項條款,根據該條款,男子在離婚前與分居的妻子發生性關系是非法的,但法院不愿意不顧法律的規定對丈夫進行判決。
 

  改革建議 根據上述討論,我們提出了以下建議。

  1. 議會應將婚內強奸認定為《印度刑法典》中的一項罪行。

  2. 2. 對婚內強奸的處罰應與《印度刑法典》第376條規定的強奸罪的處罰相同。

  3. 3. 當事人結婚的事實不應導致刑罰的減輕。

  4. 4. 妻子沒有反擊和強行抵抗或尖叫和喊叫,不應成為指控的辯護理由。

  5. 5. 如果對丈夫的婚內強奸指控被證實,妻子應該可以選擇獲得離婚判決。盡管婚內強奸的案件可能屬于殘忍或強奸的離婚理由,但最好還是要澄清法律立場。

  6. 要求離婚可能是妻子的一種選擇,但如果妻子不想訴諸于離婚,并希望繼續保持婚姻,那么就應該允許婚姻繼續。

  7. 7. 對婚姻法應進行相應的修改。
 

  印度法律委員會在第205次法律委員會報告中的建議。印度法律委員會在第205次法律委員會報告中建議:"進一步要求指示印度聯邦修改與結婚年齡和同意性行為的最低年齡有關的法律,使兩者相一致。請愿書要求刪除《印度刑法典》第375條的解釋,根據該條規定,除非妻子不滿15歲,否則婚內強奸不被視為強奸。"

 

  結論

  我們承認,修改有關性犯罪的法律是一項艱巨而敏感的任務,尤其是在印度這樣一個同時存在各種不同的個人和宗教法律體系的國家,這些法律可能與法定刑法的新修正案相沖突。此外,盡管有必要對性犯罪的法律進行實質性修改,如使其不分性別,并消除不平等現象,但對性犯罪的結構進行徹底的改革是不可取的。當務之急是根據《印度刑法》將婚內強奸定為犯罪。但是,僅僅宣布一種行為為犯罪是不夠的。需要做更多的工作來提高司法機構和警察的認識。還需要對群眾進行有關這種犯罪的教育,因為只有當社會承認并挑戰普遍存在的被配偶強奸無關緊要的神話時,才能實現將婚內強奸定罪的真正目標。  深圳離婚律師免費熱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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