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將大量夫妻共同財產贈送給他人,顯然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但是,有一種觀點認為,贈與行為應該被認定為部分無效,而不是全部無效。原因是夫妻共同財產既包括丈夫的份額,也包括妻子的份額。其他人獲得的一半財產是夫妻的份額。一方處分自己的份額意味著應該是真實的,另一方可以獲得一半的財產權。如何在審判實踐中掌握這一點?
彩田北路婚姻律師提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他人“所獲贈財產中有一半為夫妻一方的份額"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在共同共有關系之下,未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而處分共有財產,應屬無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深圳婚姻律師免費熱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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