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要點:夫妻一方作為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簽字,其個人在提供擔保時不需要得到配偶即財產共有人的同意。配偶未在擔保合同中簽字,不影響簽字方個人擔保責任的成立和生效。簽字方以個人財產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未經配偶即財產共有人同意,承諾以家庭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無權處分。如果配偶不承認,承諾無效,對配偶沒有法律約束力。
馮春花申請再審,(一)二審裁定事實不清,判決錯誤。1.馮春花和馬曉琴均未在本案涉及的貸款合同上簽字,本合同的擔保條款無效。《貸款合同》第五條規定,擔保人承擔上述擔保責任已征得財產共有人同意,并與財產共有人簽訂本合同。第六條本合同自借款人和擔保人簽字后生效。事實上,馮春華既不知道也不簽字。馬曉琴既沒有在合同上簽字,也沒有事后批準合同。因此,合同未按合同約定的方式簽訂,整個合同擔保條款應無效。
2.本合同未實際履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無債務關系。《貸款合同》簽訂后,賈延成沒有實際支付貸款,賈延成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賈延成與趙玉科等人惡意串通簽訂合同,損害了馬曉琴和馮春華的合法權益,合同無效。(2)二審裁定,由于馬曉琴、李明、趙玉科、賈延成未提出的辯護理由,即趙玉科提供的保證屬于人的擔保范疇,擔保人在提供擔保時無需征得財產共有人的同意,趙玉科提供的擔保是免費擔保,因為擔保的設定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性,應視為個人債務。馮春華不是貸款合同的一方,也沒有訴訟利益。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違反了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三)二審以裁式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馮春花的起訴,程序違法。因此,本案依法再審。
被申請人趙玉科辯稱同意馮春花的再審申請。賈延成在延安以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為名非法經營,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在這種情況下,2013年的貸款事實并沒有發生。事實上,趙玉科名下的陜西玉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龍公司)倒出了3000多萬元。根據2014年4月29日馬曉琴涉嫌刑事案件的詢問記錄,賈延成表示馬曉琴不欠他債務。在仲裁案件執行的最后階段,馮春花被迫提供擔保,要求按照監督程序糾正仲裁案件和執行案件。
被申請人賈延成辯稱,在本案程序問題上,由于賈延成先申請仲裁裁決,在仲裁裁決生效的情況下,外人提起訴訟違反了一事不理的原則,二審裁定不當。關于保證條款效力,馮春花的一審訴訟請求無效,并非無效。趙玉科個人在擔保條款中簽字,個人責任有效。另一種情況下,馬曉琴承認借錢沒還,錢真的發了,就是借新還舊。賈延成涉及的銀行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另一種與本案無關的法律關系。2018年5月,在仲裁案件的強制執行中,趙玉科在馮春花的執行擔保書上簽字,馮春花自愿為本案涉及的貸款承擔責任。馮春花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1.依法確認馬曉琴、李明、賈延成于2014年3月6日簽訂的《貸款合同》中的擔保條款無效。二、本案訴訟費用由馬曉琴、李明、趙玉科、賈延成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3月6日,貸款人賈延成(甲方)與借款人馬曉琴、李明(乙方)、擔保人趙玉科簽訂貸款合同,說明賈延成同意向馬曉琴借款1000萬元。作為共同借款人,馬曉琴和李明對貸款承擔連帶責任。甲乙雙方及擔保人均同意,協議簽訂后,甲方于2014年3月6日將1000萬元直接轉入中國農業銀行延安小東門支行玉龍公司賬戶。上述付款當天視為甲乙雙方貸款起始日,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后向甲方出具收到1000萬元貸款的借據。自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9月5日起,甲乙雙方約定貸款期限為6個月。6個月貸款期間,乙方按月利率3分向甲方承擔1000萬元貸款的利息;貸款期滿后,貸款本金一次性歸還1000萬元。合同發生爭議后,應協商解決,不能解決。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意由延安仲裁委員會裁決,乙方應承擔甲方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仲裁費、評估、評估、審計費、律師代理費和差旅費。保證條款規定:保證人對乙方承擔的貸款本息和違約責任,甲方實現債權全部支出,并愿意對保證人個人和家庭財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至甲方收回貸款本息全額,乙方違約時甲方主張的權利全部實現;保證人承擔的上述保證責任已征得財產共有人同意,并與財產共有人簽訂本合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和保證人簽字后生效。賈延成在甲方簽字,李明在乙方簽字,馬曉琴沒有簽字,趙玉科在擔保人欄簽字,擔保人(配偶)財產共有人空白。賈延成和馬曉琴、李明簽訂了許多貸款合同,趙玉科是擔保人,承諾以個人和家庭財產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條款與本案相同。2014年12月12日,賈延成作為申請人,以馬曉琴、李明、趙玉科為被申請人,向延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6年1月7日,延安仲裁委員會作出了延安仲裁字第030號裁決。裁決規定,被申請人趙玉科向馬曉琴和李明借款提供的擔保責任屬于人保范圍,不涉及物權處分。擔保人在提供擔保時,不需要經財產共有人同意,趙玉科簽署的擔保條款合法有效。而且趙玉科也沒有提出證據證明其擔保責任可以免除。因此,決定對馬曉琴和李明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包括本案),趙玉科對馬曉琴和李明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馮春花在庭審中表示,裁決認定事實錯誤,已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賈延成、趙玉科、李明惡意串通損害馮春花合法權利,因此馮春花未簽訂貸款合同,擔保條款未生效。賈延成表示,本案涉及的款項已按借款人指示進入指定賬戶。趙玉科和馮春花是夫妻,目前夫妻關系依然存在。
一審法院認為,趙玉科未經財產共有人馮春華同意,承諾以家庭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馮春華的合法權益,因此該承諾對馮春華沒有約束力。
綜上所述,馮春花的部分訴訟請求應得到支持。一審法院判決:
1、2014年3月6日,貸款人賈延成與借款人李明在趙玉科簽訂的兩份貸款合同擔保條款中,趙玉科承諾以家庭財產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無效;
二是駁回馮春花的其他訴訟請求。
馮春華拒絕接受一審判決,上訴請求。依法撤銷(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02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改判確認馬曉琴、李明、賈延成、趙玉科2014年3月6日簽訂的貸款合同,確保條款無效。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馬曉琴、李明、趙玉科、賈延成承擔。二審法院確認了一審查明事實。二審法院認為,由于貸款合同履行糾紛,延安仲裁委員會(2015)第030號裁決認定貸款合同合法有效,并裁定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擔保人趙玉科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申請人趙玉科對貸款提供的擔保責任屬于人的擔保范疇,不涉及物權的處分。擔保人在提供擔保時不需要得到財產共有人的同意玉科簽署的擔保條款合法有效。趙玉科拒絕接受裁決,向延安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延安中級人民法院(2016)陜西06民事裁決16,拒絕趙玉科撤銷仲裁裁決,延安仲裁委員會(2015)延長仲裁字030裁決生效。因此,保證條款的有效性已經得到了仲裁裁決的確認。趙玉科以個人名義設立的擔保債務是免費擔保。擔保債務的設定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性,應視為趙玉科的個人債務。馮春花不是貸款合同的當事人,沒有訴訟利益。
二審法院裁定:一是撤銷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02號民事判決;二是駁回馮春花的起訴。
圍繞當事人的再審請求,法院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的認定如下:
首先,馮春華申請法院對賈延成涉嫌非法騙取貸款和非法轉貸刑事調查案件中涉及的材料進行調查取證。法院認為,相關材料與本案《貸款合同》中擔保條款的效力沒有直接關系,因此不允許其調查取證申請。第二,在再審中,馮春華提供了陜西省神木縣公安局2014年4月29日制作的詢問筆錄復印件(來源為李明提供)和延安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陜西省神木縣公安局出具的情況,作為新證據,擬證明賈延成和馬2013年4月底的經濟往來已經清償,隨后的3000萬是虛假債務。趙玉科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可以證明雙方沒有經濟欠款,本案貸款虛假,趙玉科被賈延成欺騙,法院應以涉嫌犯罪轉移的方式處理。賈延成對上述證據來源和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資金最早是通過玉龍公司發放的,趙玉科和馮春華都是玉龍公司的股東,知道資金的發放。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貸款事實經有效仲裁裁決確認,當事人認為有效裁決錯誤的,應當依法另行提起救濟,上述關于貸款事實的證據與本案雙方爭議的貸款合同中擔保條款的有效性無關,本案不予審查。第三,賈延成在再審中提供了馮春花在2018年5月29日(2015)第030號裁決執行中出具的執行擔保書,擬證明馮春花作為擔保人自愿承擔本案涉及貸款執行擔保的法律責任。此外,還提供了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第030號裁決書的執行和解記錄,主要內容如下:1。趙玉科自愿撤回馮春華的再審申請。2.馮春花為案件提供執行擔保。擬證明趙玉科在馮春花執行擔保中簽字,馮春花目前自愿為本案涉及的貸款承擔擔保責任,仲裁裁決執行一案已達成和解協議。趙玉科承認執行擔保書和執行和解記錄的真實性,但不承認與本案的相關性和證明目的。馮春華認可執行擔保的真實性,但認為在執行階段同意擔保是基于必要原因。擔保與本案無關,和解記錄無馮春華本人簽字。趙玉科個人不能代表馮春華做出承諾。法院認為,如果沒有其他原因,馮春華將在貸款仲裁裁決的執行階段擔保,無論貸款合同中的擔保條款是否有效,都將承擔擔保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本案的訴訟請求沒有實效性和必要性,缺乏訴訟利益。但考慮到馮春華對執行階段擔保的自愿性提出異議,上述執行和解尚未完成。為充分保護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本案應繼續審理。
法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二審裁定駁回馮春花起訴是否正確,即馮春花是否是本案原告的合格主體;(2)本案涉及貸款合同中保證條款的有效性。
(一)二審裁定駁回馮春花起訴是否正確,即馮春花是否是本案原告的合格主體。馮春花起訴確認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無效,以維護其合法權益。陜西省延安仲裁委員會(2015)延安仲裁字第030號裁決僅裁定趙玉科對本案涉及的貸款合同的貸款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該裁決的主要內容尚未確定貸款合同中擔保條款的有效性,實際上無法擴展到非仲裁當事人。因此,仲裁和本案不重復處理。趙玉科與馮春花是夫妻關系。本案涉及的貸款合同擔保條款不僅涉及趙玉科的個人財產,還涉及趙玉科和馮春花的共同財產,因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非夫妻雙方就分別財產達成協議,否則夫妻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是按份共同所有。事實上,雙方的個人財產很少。換句話說,夫妻共同財產真正能起到保障作用,因此保障條款直接影響馮春花的財產利益。馮春花現在不承認合同內容中的保證條款,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具有訴訟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馮春花是本案的合格原告。原裁定馮春花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駁回馮春花的起訴確實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本案應當依法審理和裁判。
(二)本案涉及的《貸款合同》中保證條款的有效性。本案涉及的《貸款合同》第五條擔保條款規定,擔保人趙玉科承諾以個人和家庭財產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經財產共有人同意,并與財產共有人簽訂合同。作為趙玉科的配偶,馮春花在財產共有人處未簽名。法院認為,趙玉科本人作為擔保人已在合同擔保人處簽字,其個人在提供擔保時無需征得財產共有人的同意。馮春華在合同中未簽名,不影響趙玉科個人擔保責任的成立和生效。趙玉科以個人財產擔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未經財產共有人馮春華同意,趙玉科承諾以家庭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無權處分。馮春華不予追究,承諾無效,對馮春華沒有法律約束力。至于馮春華主張賈延成與趙玉科等人惡意串通簽訂合同,沒有證據支持,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本案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維持。
綜上所述,馮春花的再審請求部分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陜民終577號民事裁定;
二是維護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02號民事判決。
一審案件受理費81800元,公告費300元,馮春花共計82100元,李明13683元,趙玉科13683元,賈延成13684元。馮春花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40900元。 深圳福田婚姻律師事務所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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