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忠誠度協議,是指由于婚姻雙方不信任或為了提醒雙方避免不忠誠,訂立的書面協議,常常在協議中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即所謂的“出軌方”)將賠償給對方,或者部分或全部放棄夫妻共同財產。
近幾年來,夫妻間“忠誠協議”的締結日益普遍,司法實踐對“忠誠協議”的態度也越來越開放,從最初的一開始,人們就認為“忠義務是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將忠誠度轉換為“忠誠度協議也是一種契約,如果沒有無效的理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所以,怎樣簽訂合法有效的“忠誠協議”呢?“什么東西是由忠誠協議所規定的,不產生所期望的法律效果?接下來我們結合實際案例,從裁判實務的角度談談“忠誠協議”的那些事。
案件一:(2019)川01民終1078號。
5月17日,楊某與劉某簽訂了《婚內忠誠協議書》,約定:“……3.如果在婚姻關系中,如一方通過語音.圖片.視頻.網絡短信等一種方式顯示精神或肉體出軌的不忠現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與他人發生性.同居.重婚等行為),或者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遺棄.虐待,等等,過失一方的全部婚前財產,以及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應自愿給予無過錯方,歸無過錯方所有;同時,從協議簽署之日后取得的所有財產均按該約定的內容執行:男方婚前財產包括:位于成都市XX區xx路15號萬基xx2棟單元XXX單元XXXX號房產;男女方婚后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于:男方婚前財產包括婚前財產;自愿性地按照協議規定履行合同義務;
初審法院認定,楊某經一審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放棄抗辯.舉證質證權。
王某、楊某均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訂立的《婚內忠誠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規定,也沒有證據證明存在被脅迫.被欺騙.顯示公正等情況,合法有效,初審法院予以確認。
《有效法律文書》認定的事實證明,楊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了上述協議,故應按上述協議承擔“婚前財產和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將自愿贈與無過錯方,歸無過錯方所有。
案件二(2018)黔01民終5882號。
張某.段某原為夫妻關系。原審.被告于2014年9月9日登記結婚,并于2015年9月16日在清鎮市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年×月×月×日,雙方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015年12月9日,段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協議,其中一份寫有“協議”的段某向李某保證李某所有債務由段某承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李某名下所有債務,如果李某發現段某有不忠行為,或出軌的行為,本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即生效,且賠償李某三十萬元整。擔保人:段某日期為2015年12月9日。
2016年八月二十九日,李某向清鎮市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段某辯稱雙方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離婚,并在清鎮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對方離婚。判決認定,2016年10月23日李某提出離婚訴訟,并于2016年10月23日與其他婦女一起在清鎮市“三棵樹”酒店開房,有違夫妻之間相互忠誠的存在。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黔01民終580號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段某不服一審判決。現在李某以上述兩項判決為依據,均認定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初審法院認定,李某和段某原為夫妻關系,本來應該彼此忠實,相互尊重,段某在與李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酒店與其他女子開房過夜,雖然在雙方感情已經出現裂痕李某訴訟離婚期間,也違反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確給李某造成一定精神損害,應當給付李某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賠償,李某提出的賠償數額是30萬元,結合雙方感情狀況及清鎮市當地平均生活水平,適當補助20000元。辯稱出具協議不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是被李某逼著書寫,以及按手印,對此段某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不能被采納。
從上面的典型事例可以歸納出主流的裁判觀點:
1.關于"忠誠協定"的有效性。
對于自己的身體,公民有支配權和處分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處分其個人自由。婚姻忠誠度協議是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自愿對自身性自由進行限制與約束的體現,是夫妻雙方合意的結果,符合婚姻法原則及公序良俗。《婚姻家庭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雖非權利義務規范,但卻是一種主張規范,并不妨礙夫妻雙方在自愿的民事約定中將這一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賦予忠實義務以法律強制。如果締約程序中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二、關于忠誠協議約定的凈身出戶問題。
如果忠誠協議約定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應承擔過于嚴格的財產責任,如約定欺騙方承擔巨額賠償,或約定欺騙方放棄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基于公平原則,結合雙方經濟狀況,適當參考但不完全按照協議判決。
3.關于忠誠協議中離婚財產的協議。
忠誠協議中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的協議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也不應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忠誠協議明確約定離婚后財產分割的,屬于離婚協議條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以登記離婚或者向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未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與離婚財產分割有關的協議屬于條件生效的條款。簽署這一條款只意味著它已經成立,但沒有生效。在離婚成為既成事實之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間。
4.關于忠誠協議中約定的子女撫養問題。
如果夫妻雙方在忠誠協議中撫養子女,監護義務與忠誠義務掛鉤,如約定出軌方放棄子女監護權或限制出軌方探視子女等。,法院一般不會根據忠誠協議判決子女撫養問題,但仍會根據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結合父母雙方的客觀條件,做出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判決。
5.忠誠協議不得剝奪或限制協議人的人身權利。
在《忠誠協議》中,剝奪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權利(如人身自由權、人身權利、探視權、繼承權等)的條款。)是無效條款。
那么,簽署忠誠協議需要注意什么呢?
我們建議:
1.簽署忠誠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以協議的形式剝奪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權利,如離婚、放棄對子女的監護權、不探視子女等。即使這樣的協議成立,也是無效的,不能達到簽署協議的目的。
2.不要在忠誠協議中約定對違反忠實義務的人施加極其嚴格的條件,如凈身出戶、巨額賠償條款等。如果一開始胃口太大,很容易導致損失太多。
3.離婚協議條款不得在忠誠協議中約定,因為一旦被認定為涉及離婚條款,就對方反悔的可能性,法律支持這種反悔。為避免法院認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屬于離婚條款,建議夫妻雙方在忠誠協議中約定:一方違反忠誠義務的,自愿遵守以下財產協議:……這樣,就轉化為夫妻財產協議,受法律保護。
近年來,夫妻之間出現了大量的忠誠協議,反映了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和進步,但只有正確使用法律工具,才能真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有效的忠誠協議不能用幾句話來概括,法律專業人士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否則,無過錯方本應占據主導地位,持有部分甚至全部條款無效的忠誠協議主張權利,得到不予支持的結果,就太尷尬和遺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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