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況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為善意;
㈡以合理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已登記,依照法律規定已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交付受讓人。
如上所述,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一方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及其他妨礙婚姻自由的行為。不允許用婚姻來討債。不允許重婚沒有配偶的人不得與他人同居。反對家庭暴力。家人之間不得虐待、遺棄。了解應用。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擅自向婚外同居者贈與共同財產的贈與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婚外同居發生贈與糾紛的處理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的理解和適用》一書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擅自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婚外同居者,在這種情況下,明顯超越了日常生活需要,侵害了對方的財產權,贈與行為無效,贈與行為全部無效。夫妻另一方有權以侵害共有財產權利為由,請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還。理由如下: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不得與他人同居。"一個人和另一個人一起生活是被法律禁止的,這是一種非法的同居關系。其次,以法律為基礎,以夫妻關系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配偶雙方不選擇其他財產制度,則構成共同財產,而不是按份共有方式,而是共同財產。按照共同共有的一般原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成為一個整體,夫婦雙方共同享有全部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并且夫妻雙方不能分割共同財產中的個人份額,如無重大原因,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配共同財產。配偶雙方在共同財產上有同等的處理權利,并不意味著夫妻對共同財產都有處分權。共同財產的分割只有在其共同關系終止后才能確定其各自的份額。三是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以外的日常生活需要時,雙方應通過協商一致,一方將大額的夫妻共同財產贈送給另一方,是無權處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向受讓人轉讓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在被他人無法律依據占有財產時,所有權人有權依照物權的追償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還財產,受損害方可行使物上請求權,將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作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決返還財產。
四是涉及到具體處理的問題,如贈與人給受贈人現金購房、購車并登記于受贈人名下,當贈與行為被確認無效時,受贈人應將相應的金錢返還給他人;贈與人是將原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機動車等變更登記為受贈人,應當返還原房屋或車輛等。
李某和楊某不正當得利糾紛。
案件基礎:1998年4月10日原告李某與丈夫宋某某進行婚姻登記,婚后共同成立公司經營。在2011年5月,宋某通過朋友介紹和被告人楊某發展為情人,原告李某一直蒙在鼓里。2011年11月8日,宋某通過招商銀行將66萬元轉至該公司的賬戶,并在其發現后多次向該公司要求退款,并于2011年11月8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李某起訴稱,其丈夫宋某在自己家中私自向與其有不正當關系的被告人楊某支付66萬元現金,這不僅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也有悖于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被告楊某應返還其所取得的財產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楊某依法傳喚、不出庭參加訴訟。判決結果: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夫或妻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的重要處理決定,夫妻應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宋某帶著妻子將66萬元現金交給愛人,這是有悖于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也不符合婚姻法的規定。被告人楊某獲得的66萬元款項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了不正當利益,導致原告遭受損失,不正當得利的,依法予以返還。因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楊某向原告返還66萬元現金。 深圳福田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