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過戶,繼承人首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區公證處辦理繼承權的公正。如果是以前的外銷商品房,必須要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免得多走冤枉路。繼承權公證費按照受益額,也就是繼承人所繼承房屋經過專業部門評估后的評估價值的2%來收取,最低收取200元。辦理完繼承權的公證,就可以帶著繼承權公證書的原件、繼承過戶的申請書(房地產交易中心有規范的格式)、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原件,以前購房時候的契稅完稅證和契稅完稅貼花,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到房地產中心進行房地產繼承的登記了接下來就由深圳離婚房產律師為您講解關于房屋遺產繼承過戶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相關案例
1、王甲與張甲系夫妻關系,二人生有長子王一、長女王二、次子王三。王甲于2009年作古,張甲于2013年作古,二人作古后留有張甲名下屋宇一套。王三持有張甲所立遺言一份,上書“位于XXX的住房系我與老伴王甲的夫妻配合財富,現我和老伴年紀已高,為防止我和老伴身后大概產生的爭議,我抉擇代表我老伴王甲立此遺言,以上屋宇由我小兒子王三一人承繼。”該遺言題名日期為2008年6月16日,上有張甲署名及指紋一枚,遺言下方有代書人李某和見證人余某、鄭某的具名及日期。2014年王三持該遺言訴至法院,請求按該遺言承繼該訴爭屋宇。審理中,代書人李某,見證人余某、鄭某均到庭作證,證明該遺言是張甲口述、李某代書,最后由張甲親身按下指模而成。但立遺囑時王甲因長年抱病癱瘓在床并不在現場,且上述三人及王家三子女均認可王甲在2008年時因病情加劇曾經喪失了言語抒發才能。庭審中,王一級王二覺得王甲抱病時期雖不克不及表達但意識清醒,張甲無權代替王甲確立遺囑。王三認為王甲完全沒有認知能力,是無行為能力人,張甲系其法定代理人,代替王甲確立的遺囑是有效的。
2、法院經審理覺得,張甲所立遺言處分了張甲與王甲的一套夫妻配合所有的屋宇。對于該遺言中處分張甲份額的部分,因該遺言吻合《繼承法》中對于代書遺言的前提,應屬正當無效,該房屋中張甲所有的份額應該由王三承繼。案件的爭議核心在于該遺言中懲罰王甲份額的部分是不是無效。盡管王家三人均認可王甲作古以前三年多因癱瘓失去了言語抒發才能,但王甲現已作古,今朝曾經不具備正確判別其是不是具有語言行動才能的主觀前提。若王甲在立遺囑其時具有行動才能,因王三持有的遺言上并沒有王甲的具名或指模,從證人證言中亦可得悉立遺囑時王甲并不在現場,故不克不及證明該遺言系其實在意義暗示,該遺言中懲罰王甲財富的部分應屬有效。若王甲在立遺囑其時已經由過程法定程序被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其配偶張甲也已被依法指定為王甲的法定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法定代理人必須依法履行其監護職責,除為被監護人自身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張甲代為處分王甲的財產,實際上是將王甲的財產在其去世后的歸屬做了安排,但此時財產歸屬于誰都與已故王甲的利益無關,因此張甲代為處分王甲財產的行為有欠妥當。綜上,無論王甲在立遺囑時是否具有行為能力,該遺囑中處分王甲財產的行為均屬無效,該房屋中屬于張甲的份額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根據查明的事實,王甲三子女均對其盡到了贍養義務,且無證據證明任何一人存在應當少分或者不分遺產的情形,故對于張甲所有的份額應當由王一、王二、王三均分。最終法院判決訴爭房屋由王三繼承三分之二份額,王一和王二各繼承六分之一份額。
二、夫妻之間代立遺囑懲罰對方財富是不是無效
1、實際中百姓常產生謬誤意識,覺得夫妻是家庭生存中最親熱的瓜葛,一方因某些緣故緣由無奈親身確立遺言時,相互之間能夠代為此行動,更何況遺言懲罰的是夫妻配合財富。細思之,夫妻之間代立遺囑的行為是不符合法理的。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所謂單方法律行為,是指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是以立遺囑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告成立并在立遺囑人去世后生效的行為。民事行為可以被代理,但是意思表示本身卻不能被代理。夫妻二人分別擁有各自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為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也無權代表對方進行意思表示從而對該財產行使完全的處分權。
2、實踐中,有的當事人主意之所以會產生夫妻之間代立遺囑的行動,是因為夫妻一方系無民事行動能力人或許限定行動能力人,另一方作為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為處置其名下財富,如以上案件中王三就持該主意。這類說法實際上是疏忽了法定代辦署理的本色——無民事行動能力人或許限定民事行動能力人因其在意義暗示方面存在短缺,無奈經由過程本身踴躍的作為實現懲罰本人財富的行動,法定代理人作為其監護人,能夠處分其財產,但只能出于保護被監護人利益的目的。不立遺囑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財產并不會造成損害,其在世時可以享有該財產帶來的收益,去世后該財產仍然可以按照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處理。如果由夫妻一方代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一方確立遺囑處分其財產,此時被代立遺囑的一方尚且在世,若認為該遺囑有效,則顯然不利于保護其利益。從該角度來講,代立遺囑行為也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兩個人的財富可能因為婚姻關系而混同在一起,但雙方立遺囑處分各自財產的權利卻是獨立的,夫妻一方無權代另一方確立遺囑。被繼承人客觀上已經去世,法院無法直接核實遺囑是否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能依賴于法律對遺囑嚴格的形式要求來確保遺囑真實。遺囑是非常嚴肅的法律行為,訂立遺囑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避免因錯誤觀念或者形式瑕疵影響遺囑的效力。以上就是深圳離婚房產律師為您講解關于房屋遺產繼承過戶問題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是請深圳離婚房產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深圳離婚房產律師為您解答夫妻一 | 婚房涉及的法律問題都有哪些?深 |
離婚案件中不動產的分割方法是怎 | 夫妻雙方共同貸款購買的房屋如何 |
深圳離婚房產律師來講講夫妻共同 | 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歸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