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離婚后被趕出自己的房子,沒有住房
控方曾某和被告王某于1993年結婚,婚后分別生下了女兒小曾、兒子小王。后來因為感情破裂,2006年協議離婚。按照協議第三條的規定,共有房屋屬于原告的一半份額,原告同一處分給他的女兒小曾,兒子小王共同擁有。解除婚約后,原告無住房的該房屋仍然住在第三層。2006年5月26日,被告人強迫原告交出房門和鑰匙,理由是原告擁有該房屋,并將原告逐出大門。當原告離開時,被告更換了所有的門鎖和門鎖,使原告無法進入,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裁決:原告可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消權利撤銷贈與,維持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經過法庭審理,原告認為,在離婚協議中,原告與被告將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因此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消權撤銷贈與,維持房屋的所有權。此案中原告的贈與合同不符合贈與的財產已經轉移,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這三個限制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因此,原告可以通過撤銷贈與合同行使撤銷權,從而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深圳離婚律師咨詢認為:離婚時贈與子女的財產是可以撤銷的。
第一,我國實行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制度,房產的歸屬是我國法律規定必須進行登記的不動產,如果離婚時約定將財產贈與孩子,但尚未進行轉移,則表示贈予還未完成,房屋歸贈與人所有。
第二,如果最初贈與時存在贈與合同,并寫明贈與人可以繼續居住,則在贈與人被驅逐后,對方屬于違約,贈與人基于此撤銷贈與,要回房屋。其撤消期限自違約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年。
第三,父母作為財產的贈與人,如果經濟狀況明顯惡化,嚴重影響了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可以停止履行贈與義務,撤銷贈與合同。
婚姻不和造成的財產糾紛該如何處 | 深圳離婚律師咨詢網問答:婚前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