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況
2015年,小李和阿強結婚后不久就買了一處房產作為婚房。當時房子總價170多萬元,首付100多萬元由小李的母親出資,其余70多萬元由小李和阿強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支付。辦理房屋登記時,產權以小李和阿強的名義登記,然后共同償還貸款。
婚后三年,小李和阿強的關系逐漸出現,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沖突。直到2018年,阿強搬出房子,他們才開始分居。2020年,小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人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法院認為:
小李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不離婚后,他們的關系沒有改善。目前,他們已經分居兩年了,所以他們支持小李的離婚訴求。經核實,目前市值330萬元,剩余貸款金額50多萬元。當年,他們將產權登記為共享,小李占99%,阿強占1%。
一審法院認為,該房屋的房價由100多萬元首付和70多萬元貸款組成。在小李母親出資占一半以上的情況下,阿強只劃分了1%的房子,這與她對房子的貢獻嚴重不符,也不公平。因此,在房屋產權登記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了小李、阿強對房屋的貢獻、照顧女性的原則等因素,小李被命令歸小李所有。扣除目前剩余貸款后,小李支付阿強房屋折扣50萬元。小李拒絕接受,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這所房子是小李和阿強婚后購買的,并進行了共同的產權登記。可以看出,兩人已經就該房屋的產權所有權達成了共同的協議。上述財產登記是雙方的真實意圖,符合夫妻財產分別制度的規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應當按照本協議執行。民事主體遵循誠信原則,堅持誠信,遵守承諾,是公平的。
因此,房屋的分割不得違反兩人產權登記時自愿達成的共同協議,應當按照共同份額的比例進行分割。
最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小李與阿強離婚,房子歸小李所有。扣除剩余貸款后,判決小李支付阿強房屋折扣2.8萬元以上,剩余貸款由小李返還。
深圳離婚律師解讀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同意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屬于各自、共同或者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的財產制度是指法律允許夫妻雙方通過協議確定一方或雙方分別擁有的制度。協議生效后,夫妻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享有權利和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享,本協議合法有效。因此,根據民事主體應遵循自愿原則的基本民法原則,根據產權登記比例進行分割。深圳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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