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以談判為主,雙方按照實際方便的原則達成協議,同意考慮孩子的生活時間和學習時間,所以每周一次是合適的。如不能達成協議,可起訴法院,法官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探視權作出判決。關于離婚探視權的規定,深圳高級離婚律師為您詳細回答。
一、離婚探視權規定一月幾次
1.一般來說,探視權規定每周一次,每月四次,但這不是絕對的。雙方可以就探視權的行使方式和時間達成協議。在約定時,應考慮兒童的生活時間和學習時間,因此每周一次是合適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義務協助。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暫停探望;暫停的理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探視權在什么情況下會被取消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只要探視是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就不能阻止另一方探視子女。探視實際上對孩子的心理有安慰作用,對孩子有益無害。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視時對孩子的成長有不良影響,另一方可以拒絕探視。
(1)探視權人患有重大或傳染病和精神疾病,影響兒童健康;
(2)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
(3)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奸、同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會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產生不利影響;
(4)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
(5)探望權人有機會隱瞞子女的企圖或行為;
(6)探望權人多次濫用非協議或法院判決的時間和方式;
(7)與父母同居的再婚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員虐待或歧視子女;
(8)探望權人探望子女后,惡意不按照法律文件規定的時間將子女送回直接撫養人;
(9)其他嚴重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的情況。
2.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暫停探視權。
其他原因,如父母關系惡化,或探視權人未及時支付贍養費,不能成為暫停探視權的原因。探視權的行使不能像親權一樣隨時隨地行使。探視權人應當通過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協商或者法院裁定的方式,確定適當的時間和適當的地點,不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和子女的正常生活。同時,法律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暫停探視權的行使,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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