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9條規定,丈夫和妻子可以同意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獲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屬于每個人,共同擁有或部分擁有和部分擁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如果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明確,則適用本法第17條和第18條的規定。丈夫和妻子之間就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獲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根據這一規定,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夫妻雙方可以就雙方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達成協議。深圳律師事務所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而不是離婚協議達成婚前財產協議,如果一方在離婚登記前撤退,另一方可以起訴法院離婚并處理離婚協議。 即使離婚上訴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協議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取消婚姻關系,它可以申請執行有關財產的部分協議。
但是,關于兒童監護和探視等個人屬性,一方在簽署協議后會悔改,只能由法院判決。
離婚損害賠償是一種修改后的《婚姻法》一種新的法律制度,對導致婚姻破裂的婚姻雙方實施制裁。,在實踐中,離婚損害賠償原則的適用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故障類型:4例是離婚損害的法律條件補償,包括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除此之外的其他錯誤不構成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2; 2.責任主體:法律規定的責任主體是存在違反婚姻的一方。過錯的一方是婚姻的一方;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第三方不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對象; 3,時間限制:無過錯方必須在作為原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時提出離婚訴訟。
作為被告離婚訴訟的無過錯方,如果不同意離婚,深圳律師 則不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或者它不首先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要求,并在二審期間提出。如果法院調解失敗,可能是在離婚后。在1年內,該訴訟是單獨提起的; 4,賠償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5,特別提醒:婚姻損害賠償不受保護。也就是說,不起訴離婚并提出單獨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案件不準離婚,深圳律師事務所 法院不會支持離婚損害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