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與他人共同擁有的房地產,可以在執行中予以查封。要解決共有財產的糾紛,首先就要分清楚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其次,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訴訟、仲裁三種方式來解決。最后是房屋的分割方式在處分程序中,遺囑執行人所持有的共同財產份額可以先行拍賣,如果拍賣中止,則可以處分全部共同財產,共有財產糾紛的解決方式:共有人可以通過協商確定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能夠達成分割協議的,按照協議結果解決共有財產糾紛。接下來就由深圳離婚律師費用咨詢網為您講解關于如何處理共有財產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相關案情
申請人吳勇。被執行人張坤雄。顧曉輝分別于2011年1月20日和3月21日向張坤雄的中國銀行賬戶匯款共計199993.35元。張坤雄先后將122萬元人民幣轉入上海紅青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青年公司)財務人員沈曉宇個人賬戶,該筆款項未直接轉入紅青年公司賬戶。張坤雄認為,這筆錢不是借款,而是顧曉輝對紅青年公司股東的出資。雙方發生糾紛后,顧曉輝向上海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6年4月8日,朝陽區法院作出一個判決,判令被告張坤雄給付原告顧曉輝借款1999993.35元。張坤雄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向上海市第三部分中級以及人民對于法院提出上訴。上海三中院認為通過一審判決可以認定犯罪事實沒有清楚,適用相關法律問題正確,其上訴理由我們不能有效成立,應予駁回。鑒于顧曉輝在本案上訴研究期間出現死亡,其訴訟基本權利保障義務二審中由吳勇繼承,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方式予以政策調整。2016年12月1日,上海三中院作出不同判決,判令張坤雄給付吳勇借款1999993.35元。
二、共有制實施過程中如何處理共有財產
1、依法查封共有房地產的方法,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關于中國人民通過法院民事活動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14條第1款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影響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需要法院系統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但《規定》并未得到明確相關條文中所指的共有的財產是按份共有學生還是一個共同發展共有,查封時是只能查封被執行人在社會共有物中的責任公司份額方面還是我們能將共有物整體查封,實踐中不斷出現了不同主要做法。有的一種觀點的人認為,此處未明確共有的種類,應認定為包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以教師依據此條法律制度規定,應當對共有物整體情況進行查封。另有一些觀點分析認為,僅能查封被執行人在共有物中所占的份額,不能對共有物進行經濟整體查封,因為沒有強制要求執行過程中只能選擇執行被執行人的責任以及財產,其他共有人持有的份額并非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因此不能對共有物整體查封。根據物權法和相關民法的規定,共有分為股份共有和共有兩種。 共有財產按份額分割前的股權等可分割財產,屬于共有人按份額整體責任財產。 強制執行屬于執行對象,執行對象僅限于當事人的責任財產。 [3]執行法院應當首先查明債務人應當承擔責任的財產,方可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強制措施,以及拍賣、出售、價格分配等紀律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于共同財產,在分割前應將共同財產全部沒收。
2、以股份方式處分共有財產;目前,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共有財產的處分方式。只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共有財產執行中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規定了按份共有財產可以整體處分。實踐中也有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是共同財產可以直接整體處分。由于被執行人拿可變價格的共同財產份額比拿可變價格的共同財產份額困難得多,大量共同財產份額的拍賣以拍賣告終,債權人不得不接受以物抵債。按共有,人身屬性弱,財產屬性強。如果只改變價格份額,會導致競得人對共有物提起單獨訴訟,不僅抑制了競得人的購買欲望,還會影響市場交易中的交易安全,依照《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財產的,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或者全體共有人同意。被執行人占總股份多數的,可以整體處罰;否則,他只能作為一個股份受到懲罰。
目前,《執法法》的起草工作正在全面展開。 從征求意見稿中可以看出,執行效率已被列為一項基本原則。 在某些情況下,應突破實體法對其他共有人權益的股權保護。 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和提高執行效率的角度來看,買受人不愿意取得股份和共有人地位,因此,從整體上處理標的物更為方便。以上就是深圳離婚律師費用咨詢網為您講解關于如何處理共有財產問題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是請深圳離婚律師費用咨詢網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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