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80后夫婦小麗與王海結婚前,在父母的見證下簽訂了財產AA制協議,約定雙方財產歸各自所有,經濟獨立,各自債務由個人償還,不相互干涉。2014年,小麗辭職創業,因為她需要以個人名義向朋友李強借20萬元,約定一年后還清。后來,由于管理不善,小麗無法按時償還貸款。李強別無選擇,只能起訴小麗和王海,要求夫妻償還20萬元。
庭審中,王海以自己和小麗的財產AA制為由進行了辯護,認為這20萬元是以小麗的名義借來的,屬于她的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所以不同意償還。
對于王海的辯護意見,小李承認自己的債務應該由自己承擔。但與此同時,小李也承認,她沒有告訴李強,她和王海夫婦之間實行了財產AA制度,李強不知道。
審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債權人以個人名義主張婚姻關系債務的,應當按照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雖然小麗和王海同意雙方的財產AA制度,但李強作為第三人并不知道,所以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小麗和王海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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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所有方式,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但《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自己所有的,第三人知道約定的,以夫妻所有財產清償。
因此,本案中小麗與王海關于財產AA制的協議,對夫妻雙方都是有效的。
但是,夫妻關于財產的協議能否對抗第三人,尤其是債權人?第三人知道嗎是關鍵。
在現實生活中,債權人很難知道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是否知道,應由夫妻明白,并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通知,也應由夫妻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不能以協議為由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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