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是指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包括外國人、外籍華人、在我國居住的外籍華僑及無國籍人等)之間的婚姻。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包括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具體內容和深圳涉外婚姻律師一起來看看吧。
一、什么是涉外婚姻?包括哪些情形?
涉外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合用婚姻締結地的法律,依據當地的手續辦理即可,一般不存在比較復雜的法律問題。
可是涉外離婚時就牽扯到不少方方面面的要素,它是指擁有涉外要素的夫妻關系解除,一般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①夫妻雙方均為中國國民,但居住地或者婚姻締結地在境外;
②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或港澳臺住民,一方為中國國民;
③夫妻雙方均為外國人或港澳臺住民,但婚姻締結地或者居住地在中國。
二、涉外離婚中一方是外國人如何離婚?
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離婚有兩種途徑。
一是當事人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均無意見的,能夠達成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二是通過人民法院由訴訟程序解決。
涉外婚姻離婚的解決方法也不過便是這兩種。特殊說明:在國外登記結婚的,在國內只能通過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時,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當事人沒有選擇的,合用共同常常寓所的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那么假如這樣無法同等,雙方對離婚有爭議的,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訴訟離婚應該適用法院的法律。
即涉外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中國法院告狀離婚的,合用我國《民事訴訟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相干規定。
三、如何確定涉外離婚訴訟管轄法院
涉外婚姻雙方當事人在中國告狀離婚,要去哪一個法院告狀,往往需要考慮三個因素:國籍、婚姻締結地和居住地。
理想中實踐案件情形每每比較復雜,各國的法律規定、國家政策等也不大一樣。
所以在涉外離婚訴訟案件中,確定統領法院異常首要,這將直接影響到案件的整體走向以及夫妻婚后財產的分割。
深圳涉外婚姻律師辦理了不少涉外離婚案例后發明,不少涉外離婚是要爭奪搶先在中國立案,以阻卻國外法院的管轄權,為當事人可以爭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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