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如果有子女,就會涉及到子女歸屬哪一方撫養以及撫養費的話題。有的人會問:“離婚時要孩子,財產會多分嗎?”對此,羅湖區離婚律師進行了總結整理
有流動支出的,撫育費普通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進步,但普通不得跨越月總收入的50%。第二,無流動支出的,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昔時總收入或同行業均勻支出,參照上述比例肯定。第三,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撫育費能夠采用如下的給付體式格局:一是活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可依據恃的職業情形而定,原則上應活期給付,這主如果指有流動支出或雖無流動支出,但每個月都有至關支出的父或母,應按月給付;處置農業出產或支出較高的怙恃,可按季或年給付;非凡情況下,也可一次性給付,如當事人有充沛的經濟才能,有條件一次性給付的;關于涉外、涉華裔、涉港澳臺同胞的離婚案件,對子女的撫育費普遍都做一次性給付的處置,以避免日后發生執行困難。二是以物折抵。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確定的子女撫育費所要給付的數額,用歸屬與無經濟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財物,以相當的數額,折抵撫育費,交付撫養子女的一方。
子女撫育費給付克日包孕準繩克日和非凡克日兩種。準繩克日是指撫育費的給付普通至子女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支出為其主要生存起源,并能維持本地普通生存程度的,怙恃可休止給付撫育費。非凡克日,是指子女成年后,按怙恃的經濟擔負才能,仍要擔負其撫育費,其休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種情況,即是特殊期限適用的前提條件: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具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其撫育費。
離婚子女撫養費詳細介紹:
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數額,普通為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參照子女的實踐需求、怙恃兩邊的擔負才能和本地的實踐生存程度為規范,由怙恃雙方協議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法院依據上述原則判決。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依照雙方約定確定,沒有約定地到子女有能力獨立生活為止。
相關法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擔負需要的飯錢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數,擔負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對于子女飯錢和教育費的和談或訊斷,不阻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節錄)
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踐需求、怙恃兩邊的擔負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流動支出的,撫育費普通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擔負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進步,但普通不得跨越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流動支出的,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昔時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非凡情形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條撫育費應活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對一方無經濟支出或許下降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第11條撫育費的給付克日,普通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支出為首要生存起源,并能維持本地普通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12條還沒有自立生存的成年子女有以下情況之一,怙恃又有給付才能的,仍應擔負需要的撫育費:(1)損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羅湖區離婚律師提醒:綜上所述,離婚以后夫妻大概就會有人會認為本人得到了孩子的撫養權力而理當該失掉更多的財產,這樣才能更好地照顧好孩子并且讓他們的生活會更好,但實際上夫妻的財產是二人自己賺取的,雙方都應該拿到一樣等份的財產而不因此而多分。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羅湖區離婚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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