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涉及我們日常生活中的每個人。夫妻之間也有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但是我們都知道婚前財產是屬于個人的。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中遭遇不幸,因疾病、車禍等問題去世,且沒有遺囑,這些財產如何處置?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接下來羅湖區離婚律師為您進行數據解析關于夫妻對于一方去世留下的婚前財產如何正確處理?
一、如何處理夫妻一方死亡后留下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無特殊約定為我國個人信息財產,不屬于我們共同管理財產。一方面對死亡,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處理,無遺囑的,按照國家法定繼承。同一時間順序法定繼承人之間具有一般企業平均收入分配,經協商,也可不平均。按照繼承法,其配偶、子女、父母同為世界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法定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合法繼承: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
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將繼承遺產。繼承法規定,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同母的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受撫養的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原則上都有平等繼承和分享遺產的權利,但是,主要負責撫養繼承人的繼承人或者與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分配更多的份額。因此,三姨可以分配更多的股份,至少部分通過繼承人之間的協商,或者不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是由法院來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時間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就是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義務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同一或同一母親或父親的兄弟姐妹、被寄養的兄弟姐妹和被寄養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一般應當繼承平等的遺產份額。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繼承人為被繼承人履行了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同住的,在分配遺產時,可以不止一次分割遺產。
有贍養能力、有贍養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繼承分配不得分配或者減少份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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