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彩禮禮的習俗,婚約正式締結后,一般不得反悔。但是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婚約反悔的情況,那么離婚后彩禮是否需要返還呢?當你搞不清楚這個問題的時候,和深圳離婚律師一起從文中進行了解。
(一)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與被告馮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12年1月30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2012年2月2日,劉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雙方一直分居。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未購置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有存款20000元在劉某手中。劉某的陪嫁財產包括家電、被子在馮某處。
因感情破裂,原告劉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馮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對方適當返還聘禮及看病花費。
(二)裁判結果
聊城市茌平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劉某與馮某兩人長期分居的實際情況和雙方均不愿維持該婚姻的意愿,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關于存款,劉某認可有共同存款20000元。關于劉某的陪嫁財產,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關于馮某所述婚前的聘禮,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有條件贈與,雙方已結婚,條件已成就,應按贈與處理。關于劉某婚后住院的花費,馮某要求劉某返還,因當時處于共同生活期間,馮某有義務給作為其妻子的劉某看病。
最后,法院判決準予原告劉某與被告馮某離婚,原告劉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被告馮某共同存款折款10000元,被告馮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原告劉某的陪嫁財產返還給原告劉某。
(三)典型意義
本案爭議的一個首要核心是離婚后婚前彩禮是不是返還的問題,這在泛博農村是比擬典范的。相當多的當事人覺得彩禮是為結婚而給付的,離婚了就應返還。實在,這是個誤會。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說明(二)中規定,唯獨符合如下情形,人民法院才支撐返還彩禮:一是兩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配合生存的;三是婚前給付并致使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像本案這種情況,盡管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長,但畢竟已經結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給付彩禮而導致非常困難,所以其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法院沒有支持。這一點,希望廣大家庭特別是農村家庭予以特別關注,離婚時要審慎對待這個問題,應依法去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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