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1因與高某離婚糾紛拒絕接受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并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這個案子已經結束了。
李某1上訴請求:
一是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重新確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范圍(希望法院判決結果傾向于弱勢子女);
二、申請法院查明婚姻婦女姓名(農業銀行卡、工商銀行卡、建設銀行卡、支付寶、華北)等,具體查明賬戶細節為準,申請法院命令返還;
三、要求婚內婦女將孩子壓歲錢,共計2萬元,要求歸還;
四、喪葬費35000元不分割;
五、要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費用。原因是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判決不公平。
高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在一審法院的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解除夫妻關系;
2.婚生子女李某2由一方撫養,另一方按月支付撫養費至18歲;3.依法分割洪區生產和共同存款(具體金額以查詢為準);
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是同一單位的員工,自由戀愛,××××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育有一子李某2。婚后原、被告按揭購買了位于于洪區產。
近年來,被告經常因為生活瑣事無緣無故地虐待和毆打原告,但原告離家出租。在財務方面,被告對原告毫無根據地懷疑,沒有基本的信任。現在夫妻關系破裂,不能繼續生活在一起,也沒有和解的可能性,所以提起訴訟,請法院作出判決。在審判中,原告增加了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返還一條金項鏈和一個耳環。
李在一審法院辯稱,同意離婚,被告要求直接撫養婚生子女,原告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承擔撫養費。
一審法院認定,原被告在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高某起訴離婚,被告李某1同意離婚,應視為夫妻關系確實破裂,按照婚姻自由的原則,準予原告離婚訴訟請求。關于子女撫養問題,婚生子女李某2已滿8歲,經法院征求本人意見后,其愿意與被告李某1同住。根據雙方的撫養條件,結合被撫養人李某2的意見,確定婚生子女李某2由被告直接撫養。根據原告的收入狀況和本地區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原告每月承擔1000元的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財產位于洪區,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經雙方確認,該財產的總價值為558,800(69.85㎡×8,000元/㎡)元,扣除仍欠貸款,該財產的凈價值為43,52.05(55,800元-15,247.95元)元。因此,被告的共同存款應分割,被告的共同存款同存款為21717元。至于被告的經償還了1萬元和3萬元的辯護意見,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還款事實的存在,因此不支持其辯護意見,4萬元的債權應歸雙方共同所有,平均分割。由于被告同意返還金耳環,支持原告要求返還金耳環。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高某與被告李某1離婚;二、婚生子女李某2由被告李某1直接撫養,原告高某自2021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每月10日前支付當月費用;三、夫妻共同財產:位于沈陽市于洪區,屬于被告李某1,所欠購房抵押貸款115.247.95元由被告李某1負責償還;被告李某1支付原告高某財產及共同存款分割款300.507元;四、夫妻共同債權(李昆鵬欠)4萬元,原告高某與被告李某1分別得20,000元;五、本判決生效后,被告李某1返還原告高某金項鏈一條、耳釘一枚;六、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650元,由雙方各負擔325元。
法院確認了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在本案中,上訴人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重新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重新分割財產的上訴主張,經調查,一審法院根據房屋單價和共同存款金額作出判決;上訴人返還農業銀行卡、工商銀行卡、建設銀行卡、支付寶、華北等。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1300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深圳婚姻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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