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7月5日,黃某(男)和李某(女)登記結婚。2013年,雙方共同購買商品房一套;2015年,雙方再次購買價值20萬元的轎車一輛。2017年起,黃某經常回家很晚,李某懷疑黃某有外遇,引發雙方矛盾。
2017年6月27日,雙方再次發生激烈爭執后,黃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書面承諾:“如以后,本人如在婚內出軌,將全部財產歸妻子,本人自愿凈身出戶”。
2018年9月20日,黃某向法院申請離婚,要求李某離婚。開庭審理時,李某同意離婚,并提供證據證明黃某早已出軌,要求按照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李某所有。
評析
第一,從“凈身出戶”承諾書的內容分析,黃某在寫這份承諾書時承諾,如婚內出軌,所有財產歸妻子所有,“自愿凈身出戶”,實質上是關于其未來違反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以書面形式約定財產處分的協議,應歸于忠誠度協定。
第二,從夫妻忠實義務本身來說,《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該條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情感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夫妻間訂立的忠誠協議。當事人應當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自我意識和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間締結這樣的協議,但也不允許這樣的協議執行。
配偶一方以道德義務為代價與另一方交換而達成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一項民事權利義務的具體協議。
其三,從社會影響上,如果賦予忠誠協議法律效力,主張以忠誠協議分割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即證明協議內容屬實,無欺詐、脅迫情形,并證明另一方有違反忠誠協議行為,舉證一方為了舉證而必然導致捉奸,其代價和負效應也不能低估。
第四,《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簽訂的以登記離婚或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若雙方同意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應按法律分割。這一條款明確規定了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
但事實上,黃某簽訂的“凈身出戶”承諾書正是約定了離婚時雙方對財產分割的約定,因此應根據《婚姻法》的解釋(三),確定該條款未生效。
因此,無論在出軌協議中,還是在出軌前提下的“凈身出戶”承諾書,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分割共同財產的依據。
該案中,李某以“凈身出戶”承諾書主張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沒有法律依據。深圳婚姻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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