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上訴表示,2015年11月25日,原被告在醴陵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均為再婚,被告與前夫育有一子傅某杰;2017年11月13日,被告與原告生下一女唐某某。2021年初,被告在與原告爭吵時告知原告,唐某不是原告自己的。2021年1月29日,經湘雅二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被排除為唐某生物學父親。
原告告訴法院,提出了9項訴訟請求,包括離婚判決產分割。
唐先生從去年年初發現傅女士出軌,這對夫婦從年底爭吵到年底。今年年初唐先生發現自己撫養了三年多的女兒不是親生的,一直無法接受,瘦了30多金,非常沮喪。
離婚案于2021年3月3日在醴陵市法院公開審理。
傅女士辯稱,夫妻關系破裂,同意離婚,原告做親子鑒定沒有依據,是對被告母女的傷害,愿意單方面撫養孩子;振興家園13單元309住宅以被告名義登記,但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告父母為傅購買,如果房屋問題不能單獨判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
原告唐先生以夫妻關系不和、女方出軌生子為由,向醴陵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向法院提交親子鑒定報告,證明雙方撫養的3歲女兒唐的生物父親不是唐先生。
根據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排除原告唐先生是唐某生物學父親的事實。
根據法院的判決,根據《中國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的立法精神,本案暫時決定不離婚,給原被告一定時間修復感情。
2021年4月27日,醴陵市法院發布判決書。法院認為,原被告是獨立結婚,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情感基礎。現在雙方的感情都有裂痕,但只要能慎重考慮,理性對待,互相關心,互相理解,互相合作,努力維持家庭,他們還是有可能繼續共同生活的;而且根據我國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的立法精神,本案暫判不準離婚,給原被告一定時間修復感情,更有利于社會穩定和家庭和諧。
4月30日,湖南人唐先生收到醴陵市法院的判決:駁回離婚訴訟請求。
深圳離婚訴訟律師解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九條夫妻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五)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況。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百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還有其他重大過錯。深圳離婚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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