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1985年初,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戀愛,后于1987年冬登記結婚,1988年1月13日生一子張某甲,1993年6月15日生一女張某乙。在婚姻早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兩人在一起生活時,經常因家務事吵架。2010年6月,被告人張某與原告發生爭執后,雙方曾口頭約定離婚,隨后張某離家出走,此后四年內一直沒有聯系。因“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2014年11月7日,本院受理,在北疆晨報B4版發布公告,送達法院傳票,被告張某未到庭應訴。
法庭意見
同意原告洪某與被告張某離婚。其原因是:
一、婚姻應基于夫妻的感情。原來。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戀愛,婚姻基礎不好。
二、雙方婚后不重視夫妻感情的培養,特別是被告不珍愛夫妻情義,離家外出而不與原告聯系,現在雙方分居已達四年,可見,原.被告間夫妻關系早已破裂。
深圳市離婚訴訟律師分析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首先要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若因感情不和睦而分居滿二年,或其他情況導致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如被送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不能送達的,公告送達。從公告之日起經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3.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或經傳票傳喚,或在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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