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和譚女士于2010年結婚。婚后不久,林先生參加了2011年的研究生入學考試,直到2016年畢業。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譚女士同意離婚,但她建議林先生用婚前積蓄和工資養育女兒,承擔家庭日常開支,承擔家庭服裝、食品、住房、交通等所有家務。因此,譚女士提出了10萬元的家務補償要求。記者3月7日從北京房山法院獲悉,法院審理后支持譚女士的上訴。深圳離婚方面律師帶你看看這個案例。
丈夫起訴離婚,妻子提出家務勞動補償
林先生說,他和譚女士于2010年登記結婚,并生了一個女兒。婚后,雙方在房山區買了一套房子。由于雙方一直處于分居狀態,夫妻關系破裂,不可能和解,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由女兒撫養,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譚女士認為,首先,夫妻關系破裂,不可能和解,同意終止與林先生的婚姻關系。其次,由于林先生在婚姻期間參加了研究生入學考試,他用婚前積蓄和工資養育了女兒,承擔了家庭的日常開支,并承擔了所有的家務,如衣食住行。
林先生攻讀研究生和博士學位,并支持他的財產和人力資源。林先生完成學業后的工作和收入是產值最高的時期。林先生要求離婚,應該給我補償。譚女士說:因此,法院命令我撫養女兒,林先生每月支付贍養費;共同購買房屋和共同存款15萬元,家務勞動補償10萬元。
經審理,法院發現林先生和譚女士于2010年登記結婚。從2011年到2016年,林先生就讀于在職研究生和博士學位。這對夫婦目前已經分居,他們的女兒和譚女士住在一起。雙方的工資收入約為1萬元。
男方向女方支付勞動補償1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裁定,婚姻關系的存在應以夫妻關系為基礎,現林先生要求與譚女士離婚,譚女士同意,法院確認。
至于子女撫養費,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女兒還年輕,在日常生活中主要由譚女士照顧。現在林先生同意女兒由譚女士撫養,法院確認林先生支付了撫養費。
關于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期間購買的房屋,根據房屋的現有價值、夫妻關系的存在和償還貸款的金額,根據林先生在北京以外的工作場所,同時從照顧婦女和子女權益的角度來看,法院認定房屋屬于譚女士,譚女士支付了林先生30多萬元的房屋折扣。15萬元的存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至于譚女士要求的經濟補償,法院認為林先生在與譚女士結婚期間大部分時間都在完成個人學業。譚女士承擔了撫養女兒、協助林先生工作和學習的更多義務。現在譚女士要求經濟補償10萬元,這是合法的。
最后,法院決定允許林先生與譚女士離婚;女兒由譚女士撫養,林先生每月支付18歲;結婚期間購買的房屋歸譚女士所有,譚女士支付林先生30多萬元;共同存款15萬元,林先生支付譚女士10萬元。
林先生拒絕接受一審判決,并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方深造,離不開對方的保護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而承擔更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對方賠償,對方應當賠償。賠償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家務勞動所創造的價值是看不見的。一方在婚姻期間獲得的無形財產利益,如學歷、職業發展前景、職業資格、職業職稱等。,在一定程度上是家庭勞動支付較多的一方提供良好的家庭服務和后盾所獲得的。一方在撫養孩子、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中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時間,是對個人工作選擇、收入能力和發展前景的放棄和犧牲。離婚時,家務勞動支付較多的一方應當獲得對方支付的經濟補償。
在這種情況下,林先生花了大部分時間完成學業,提高自己,最終獲得了職業發展。譚女士花了更多的時間、精力和家庭勞動來照顧她的孩子和提供家庭生活保障。現在雙方離婚,林先生應該支付譚女士的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額,根據林先生在婚姻期間完成學業獲得的自我發展空間、收入水平等綜合因素,林女士要求10萬元的家務勞動補償,合理合法,法院支持。
全職家庭主婦、丈夫和一方在婚姻期間學習和進一步學習,可以推斷主張一方在家務勞動中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時間。由于家庭內部的隱私和特殊性,主張支付更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可能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導致主張難以支持。然而,《民法典》明確肯定了家務勞動所創造的社會經濟價值,旨在倡導公眾對家務勞動的認可和肯定,提高家庭內部的合理分工,促進社會和諧。深圳離婚方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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