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沒有留下遺言,唯一一則視頻交接生后財富部署,卻因短缺見證人而被認定有效。由于我國未規定錄像遺囑的形式,但可以比照錄音遺囑的有效條件來確定有效性。我國法令未劃定錄像遺言的方式,但與最近似的灌音遺言相比,錄像遺囑在具有聲音的同時還擁有畫面,更有利于還原當時的情況,因此,可以比照錄音遺囑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行動遺言是指遺言人在危殆情況下,以口述方式所立的遺言。因為行動遺言因此口述方式來肯定遺言人的意義暗示,而非書面方式,且擁有緊急性,在法律實踐中較易發生糾紛,在對其效能的認定上也存在一些爭議,所以有需要對行動語言的效力及認定進行探討。接下來就由深圳婚姻官司律師,為您講解錄音能作為遺囑的有效條件嗎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錄音遺囑的有效條件
1、必須由遺言人親身制造,并親自敘述遺囑的全部內容;
2、必須請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作證;
3、灌音開始時,遺言人、見證人必須分手解釋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所在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遺言人必須解釋制作錄音遺囑的具體地址和年、月、日、時;
5、灌音制造終了,應該密封保管,并在封面上由遺言人、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遺囑人或交見證人保管;
6、承繼開端,由見證人及繼承人加入并檢驗封皮的完好情況。
二、訂立正當無效的行動遺囑須注意的問題
1、行動遺言訂立過程中,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繼承法》第18條對見證人的資歷做了劃定,以下職員不能作為口頭遺囑見證人:無行動能力人、限定行動能力人。包括未滿18周歲以及不克不及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瓜葛的人。實踐中首要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父母、子女、配頭等近親屬,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配合謀劃的合伙人等。
2、《繼承法》統一行動遺言的內部前提做了限制,即必須處于“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這里的“危殆情形”普通是指遺言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如重大軍事行動、意外事故等)。因為行動遺言易被竄改、捏造,是以,《繼承法》對行動遺言生效的情形做了分外劃定:在危殆情形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那么所立的口頭遺囑自然無效。因此,在非危急情況下,遺囑人還是應當訂立自書、代書、錄音遺囑,最好到專門的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或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律師鑒證。
3、“危殆情形”解除后,沒有接納“自書、代書、灌音”等體式格局立遺囑,其行動遺言依然無效。但由于無書面、灌音等載體流動,極易被篡改或許偽造,或者由于見證人的理解產生歧義,或者因人事變化而無從查證,所以“危急情況”解除后,立遺囑人還是采取別的遺囑方式立遺囑,以保護自己或繼承人的權利。
能夠得出,在視頻遺言的制造中,立遺囑人應本人親身敘說遺言全數內容,不得由他人代為轉述。兩名見證人應該把本人的姓名、歲數、職業、事情單元等事項一并錄制,并對錄制情形做出說明。還要注意的是,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遺囑的內容須合法。繼承法》第17條對行動遺言作了嚴峻的限定,即遺言人在危殆情況下,能夠立行動遺言;行動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以上就是深圳婚姻官司律師為您講解錄音能作為遺囑的有效條件嗎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婚姻官司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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