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同居人和別人登記結婚是否屬于重婚罪
時間:2022-12-07 09:24 點擊: 關鍵詞: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非法同居
現在社會同居的人很多,同居時除了沒領證,其他跟正常夫妻生活沒什么區別,如果一方發現同居人和別人領了證,登記結婚的情況該如何處理呢,下面由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為大家詳細講解。案情回首:同居人與別人登記結婚
王女與劉勇于1997年按本地風俗舉行了婚禮(但未辦理成親掛號手續)而同居生存,并于1998年生了一小孩。1999年二人因打罵,王女回娘家住了一段時候,劉男即與另外一主婦掛號成親,現王女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劉某的重婚罪。
爭議核心:行為人是不是構成重婚罪
本案在審理過程當中,對被告人劉男的行動是不是構成重婚罪,在定性方面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看法覺得,被告人的行動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婚姻掛號治理條例〉執行后產生的以伉儷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不是以重婚罪科罪懲罰的批復》(如下簡稱法復〔1994〕10號)劃定:有配頭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劉男已有配偶王女,又與另一婦女登記結婚,明顯屬于上述解釋所規定的情形。
第二種看法覺得,被告人的行動不組成重婚罪。究竟婚姻不是正當婚姻。法律說明盡管指出先有配頭后與別人以伉儷名義同居生存構成重婚罪,但并沒有規定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后又與其他結婚構成重婚罪,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對被告人的行為不能按重婚罪論處。
律師說法:重婚罪如何界定
第二種看法是精確的,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與自訴人屬于非法同居糾紛,他有權與其他主婦掛號成親。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國民法院審理未辦理成親掛號而以伉儷名義同居生存案件的多少看法》第三條劃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掛號治理條例執行之日起,沒有配頭的男女,未辦理成親掛號即以伉儷名義同居生存,按非法同居糾紛看待。而且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執行的《婚姻掛號治理條例》第24條又明確劃定,吻合成親前提的當事人未經成親掛號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現行法律已經徹底否定了事實婚姻。本案的被告人與自訴人是在1997年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依照上述規定,只能認定他們屬于非法同居關系。由于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故被告人當然有權選擇與其他婦女進行結婚登記,建立起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婚姻家庭。
第二,劉男并不是法令意義上的“有配頭的人”。以伉儷名義同居生存的人,能夠成為重婚姻罪的犯法主體,但該主體必須首先是自己已有配頭的人或明知別人已有配頭的人,其次才是與其別人以伉儷名義同居生存的人。依據刑法第258條及法復〔1994〕10號的劃定,重婚罪中的“有配頭的人”,只能理解為是指曾經依法掛號成親建立起正當婚姻糾紛的男或女,或許指《婚姻掛號治理條例》見效的1994年2月1日前吻合究竟婚姻前提的男和女,而不符合上述兩種情況即以伉儷名義配合生存的人,不是法令意義上的“有配頭的人”。由于,重婚罪侵占的客體是我國的一夫一妻軌制,之所以要對這類情況予以科罪懲罰,是因為已經存在的合法婚姻需要法律保護,而合法婚姻的標準只能是依法建立婚姻關系的情況,故1994年2月1日后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劉男,雖然與王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由于是不合法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劉男就不能稱為重婚姻中的“有配偶的人”。因此,劉男再與其他人登記結婚,就不能以重婚罪定罪處罰。
因為前一行動兩邊并未建立起正當的婚姻糾紛,以來是被告人不是重婚罪中要懲治的。無非,假如劉男與別人登記結婚后,仍然與自訴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則就屬重婚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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