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扶養制度,在世界發展各國幾乎都存在,雖然企業名稱不盡相同,但基本信息內容大同小異,即離婚后經濟將陷入困難的夫妻一方,對于有能力分析提供援助的另一方,可以通過請求某種活動形式的援助之制度。我們作為主要研究考察中國現代社會兩大法系的主要包括國家及我國港澳臺地區的相關政策法律管理制度。深圳涉外婚姻律師來回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幾個主要國家的大陸法系離婚后扶養制度。大陸法系的德國、法國、日本、意大利、希臘、丹麥、瑞典等國家法律均有離婚后扶養制度的規定。德國將離婚后扶養制度稱為“離婚配偶的扶養”;法國分別稱之為“補償性的給付”和“扶養金”;日本法上對此雖無獨立稱謂,但一般也稱之為“扶養”。
在法國民法典的《屬人法》第一卷中,關于離婚后夫妻扶養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婚姻家庭關系部分,第五編《婚姻》第五章規定了因婚姻而產生的義務。離婚后支助系統的內容如下:
《法國民法典》第212條規定的夫妻間的救助管理義務;但是,一方配偶的向另一方配偶支付系統旨在通過補償因婚姻關系中斷而造成的各自社會生活環境條件存在差異的補償金。但依第280條規定,因其具有單方有過錯而針對其宣告離婚的一方配偶,無權享有其他任何一個補償性給付。
除非在考慮到我國夫妻之間共同學習生活需要時間相對較長發展以及企業單方有過錯的配偶對另一方配偶的職業所給予的合作,在夫妻離婚問題之后我們完全不能拒絕他們給予該方配偶任何一種金錢成本補償制度顯然有失公平時,該一方配偶可得到特別名義的補償金(《法國民法典》第270條)。
補償性給付數額,依受領補償金的一方配偶之需要以及他方收入實際情況分析而定,但應當充分考慮到夫妻離婚時的情況設計以及在可預見的將來此種教學情況的變化。在確定根據上述需要與收入數額時,法官尤其應考慮到學生以下基本情況:夫妻雙方的年齡及身體健康狀況。
已經成為負擔子女學校教育的時間,或者教師還應負擔子女文化教育的時間;夫妻雙方的專業技術資格;對新的工作的選擇余地;現有的與可預見的權利;夫妻雙方公司喪失領取可歸復養老金之權利的可能性;夫妻雙方建立在對這些財產安全進行資金清算后,以本金與收益數據計算的財產(包括固定資產與負債)的總額。
如果處理夫妻雙方是在共同努力申請離婚之情況下,應在其訂立的協議中自行研究確定風險補償金的給付行為方式與數額,并將相關協議提交法官認可。(《法國民法典》第271、272條)
由于難以提供證據,許多受害配偶實際上無法獲得賠償。根據“主張者、舉證者”的原則,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受害配偶必須盡力證明另一方有法律所列的重大過錯。然而,隱瞞重婚和同居使得受害配偶難以自己獲得確鑿證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的隱瞞性、長期性和習慣性,這往往導致受害配偶無法提供強有力的物證或充分的證人。
如果不能提出證據,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必然不會得到支持和實現。獲取確鑿證據將使法律陷入兩難境地: 要么犧牲另一方配偶的隱私,要么將舉證責任置于幾乎不可避免地侵犯他人隱私的風險之中。由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立法技術和價值的不足,在實踐中要求離婚損害賠償權利的案件并不多見,要求獲得實際損害賠償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
在因共同生活破裂而離婚的情況下,提出離婚的一方完全負有救濟責任。提供援助的義務包括承擔患病配偶的所有醫療需求的義務。提供援助的義務應以養恤金的形式履行。這種扶養費可根據配偶雙方的經濟能力和需要而有所不同。作為受扶養債權人的一方當事人再婚的,當然應當停止支付受扶養人的撫養費。領取養恤金的債權人與他人公開同居的,也應停止支付養恤金。(《拿破侖法典條例》第281及283條)
深圳涉外婚姻律師認為,如果作為養恤金債務人的一方死亡,養恤金的支付應由該方的繼承人承擔。如果養恤金債務人的財產構成可能如此,應設立本金,代替全部或部分養恤金。如果確立的本金不足以滿足債權人的需要,債權人可以要求以扶養費的形式補充。(《拿破侖法典條例》第284及285條)
深圳婚姻律師所來講講夫妻收入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