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一方有義務撫養另一方,而且該方必須有合理的能力這樣做,只有在另一方沒有足夠的力量維持自己的生活或有法律情況的情況下,才會發生這種撫養。深圳涉外婚姻律師來回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依據該法第44條(3)規定,要求自己配偶扶養(和財產不可分割)的訴訟服務請求須在從傳統婚姻關系無效判決或離婚判決已經成為一個絕對判決之時起的12個月時間之內提起。雖然我國法院有權許可在該期限結構之外起訴(該法第44條(4))。
法院在作出配偶扶養令時應考慮的因素。根據該法第74條,法院有權在充分考慮到該法第75條所列的有關事項之后,作出“其認為適當”的配偶扶養令。根據該法第75條的規定,法院在作出配偶扶養令時只考慮第75條第2款(a)項有關法院的考慮因素。
第(O)項列出以下各項: 當事人的年齡及健康狀況; 當事人的收入、財產、經濟資源及其能夠工作的身心狀況; 當事人是否照顧婚生子女; 當事人必須做出的“承諾”; 當事人支持他人的責任;一方有權享有的福利、津貼、經濟援助或退休金; 在所有情況下的合理生活水平; 提高雙方賺取收入能力的教育和培訓機會; 申請人為另一方的收入、賺取收入能力、財產和財政資源作出貢獻的程度; 婚姻的持續時間; (b)對申請人賺取收入能力的影響程度;需要保護父母一方的作用; 如果任何一方同居,則考慮到同居家庭的經濟狀況。
《澳大利亞家庭法》第79條規定的條件; 與子女撫養有關的任何評估; 法院認為需要考慮的任何事實或情況,以實現案件的公正性;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任何經濟協議的條款。在作出配偶扶養令時,法院不得考慮困難一方獲得“按收入水平核準的福利、津貼或經濟援助”的任何權利1(該法第75(3)條)。
關于緊急法案,該法案規定: “在涉及扶養費婚姻的訴訟中,法院認為雙方迫切需要經濟援助,但在這種情況下,確定應作出哪一項命令是不切實際的,如果有幾項命令,法院可以在其認為適當地固定扶養費或其他費用之前命令中止訴訟。”
在作出要求一次性支付扶養費或轉讓財產的配偶扶養令時,法院有義務具體說明支付方式或轉讓的部分財產的價值,這些可能包括在配偶扶養令中。如未能遵守上述規定,即表示不能開始支付扶養費及轉讓財產(第77、77A (1)、(2)條)。
根據該法案第80(1)(a)-(K)條,法院可在作出配偶扶養令時:命令一次性支付扶養費,或分期付款或支票;命令每周、每月、每年或定期付款;命令將財產轉讓或交付,特別是為了維持婚姻其中一方的生活;及命令支付任何提供部分或全部保證的扶養費。
命令訂立任何必需的契據或文書,或命令訂立用車證或完成有效執行命令所需的事宜,或命令提供妥善執行命令所需的保證;委任或更換受托人,命令將扶養費直接支付予婚姻雙方,或支付予為婚姻雙方的利益服務的獲委任受托人、法院或公共機構。
作出永久命令、暫停法律程序的命令,或作出受固定條件所限或終身有效的命令,或作出適用于共同生命期或在下一命令發出時屆滿的命令;訂立條款及條件;在各方同意下作出命令。
深圳涉外婚姻律師了解到,為公正起見,作出法院認為需要的任何命令(不論其性質是否與前述任何命令相同)。此外,根據本法的規定,法院可以在根據其他章節的規定作出判決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時間依據本章作出命令(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涉外離婚財產糾紛中的承諾書如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