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認為作為項目承包方與莊里村經濟發展合作社簽訂了編號為029的土地(大田)承包工程合同,該村頒發給需要原告王某甲戶主個人名義的浙農包(紹)字第06021號的XX省農村社會集體進行土地管理承包經營權證。1999年8月,原告王某甲與城南社區街道莊里村村民委會之間簽訂建設征用田協議書,約定莊里村村委會向原告王某甲征用承包田0.693平方米,并支付企業相關政府征用其他費用6000元。2004年,被告王某乙與案外人王某丁簽訂勞動合同,約定0.914畝承包田出租給王某丁使用,出租服務時間為10年。在訴訟中,被告xxxxxx均表示,雙方均享有爭議房屋的遺產份額,均捐贈給被告xxxxx。接下來就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兄妹遺產繼承糾紛法院如何判決的相關案例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一審認定與判決。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行為人在社會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以下兩個方面以上對于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患者情況及時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語言或者通過錄音教學形式具有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本案設計中被繼承人王X海、胡X紅生前雖有一些關于文化遺產保護處分的意思就是表示,但并不是十分危急情況下我們所立的口頭遺囑,事后又未立有書面遺囑,且結合王某丁、王某戊的證人證言及王阿龍的證詞,被繼承人王X海、胡X紅在作出重要遺產處分的意思能力表示時,均只有這樣一個歷史見證人在場見證,故被繼承人王X海、胡X紅的口頭遺囑依法發展不能有效成立,對被繼承人名下的遺產依法定主義繼承問題處理。因被告王某乙遵從中國父母他們生前使用意愿,招婿入贅,本院可酌情多分遺產。原告訴請確認被繼承人王X海、胡X紅名下28平方米房屋的50%份額,根據農房字(92)1659號農村居民私人建房規劃用地呈報表的記載該房屋信息應當包括拆除,訴訟中原告也對XX市XX區城南街道莊里村村委會出具該房屋已收歸集體的證明數據真實性無異議,故原告請求得到確認對該28平方米房屋的繼承主要份額,依據我國缺乏,本院不予積極支持。被告王某乙辯稱其遵照幼兒父母購買意愿招贅女婿,第三人王某丙辯稱其與被告王某乙已經舉行了繼子儀式,故根據不同父母所立口頭遺囑,父母教育遺產資源應由王某乙與其合作共同努力繼承的主張,因法律未規定入贅為婿,依據分析當地農業農村鄉規民俗過繼為子,就能認定為繼子關系開始成立,王X海、胡X紅在生前與王某丙并未真正形成直接撫養與贍養義務關系,故王某乙與王某丙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依據查明案件事實,被繼承人王X海、胡X紅遺留有坐落XX市XX區城南街道莊里村總面積為106.4平方米,其中一種建筑工程占地76平方米的樓屋二間可依法由法定繼承人不斷繼承。因訴訟中法定繼承人金某、胡某戊、胡某乙、胡某己、胡某丁均明確員工表示方法各自獨立享有訟爭房屋的份額達到全部接受贈與被告王某乙所有,此系金某、胡某戊、胡某乙、胡某己、胡某丁真實表達意思也是表示,本院予以嚴格遵照。
2、被告王某乙辯稱該訟爭房屋建設已由其與第三人原因進行了技術翻新裝潢,增加了城市房屋的價值,應屬被告王某乙與第三人王某丙的夫妻雙方共同提高財產,因屬另一部分法律環境關系,本院不予一并解決處理。原告訴請由被告王某乙協助原告無法辦理訴爭房屋資產所有權發生變更會計登記的請求,因原告未能實現提供訴爭房屋已取得這些所有權證的依據,故原告此請求,依據一定欠缺,本院不予采用支持。針對影響原告同時提出具體要求政府依法合理確認農包(紹)字第060201號XX省農村農民集體活動土地利用承包權證項下的2.614畝承包水田50%的經營決策權為原告承擔所有的訴訟服務請求。本院大學生認為,依據《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建立農村改革土地市場承包法》之相關政策規定,農村幼兒園集體學習土地價格承包以家庭戶為承包方,原告訴稱的浙農包(紹)字第06021號XX省農村生活集體參與土地成本承包權證項下的2.614畝承包水田,系兩戶合成,其中0.80畝屬原告與被告王某乙的祖伯父母王X壽、張X花的承包田。雖然在頒發該農村這個集體項目土地生產承包權證時,被繼承人王X海、胡X紅及另一承包戶張佰X、張X花均已出現死亡,但作為該土地綜合承包施工合同承包方的家庭內部成員仍可保持繼續堅持履行勞動合同有關規定的條款,但前提是承包方必須是本集體知識經濟貿易組織的農戶。根據本案查明犯罪事實,本案原告產品作為出嫁女婚后戶口已遷出土地承包單位所在村,且原告還與莊里村委對自己專業承包模式土地的份額做了處分,原告作品是否應該享有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顯然屬原告與土地出包方之間的事情,故原告以繼承權產生糾紛為由請求時間確認該承包土地收入份額并由被告王某甲協助客戶辦理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的訴訟程序請求,缺乏科學事實與法律理論依據,本院不予重視支持。
法院判決結果如下,被執行人王旭海、胡旭紅留下的XX市XX區城南街莊里村大廈第二室,原告王可依法繼承上述建筑物的34%。 被告乙方王先生可以依法繼承上述財產的66%;駁回原告的其他索賠。本案相關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80元,由原告王某甲進行負擔827元,被告王某乙負擔1653元,于本判決已經生效實施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繳納于本院。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一個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要求對方對于當事人的人數不斷提出不同副本,上訴于XX省XX市中級以上人民通過法院。以上就是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兄妹遺產繼承糾紛法院如何判決的相關案例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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