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的是在我國,公司的股東的股權是可以被繼承的。如果當一個公司的股東去世時,其繼承人是可以繼承相應的股權。因為股權不具有人身的屬性,所以,可以用來繼承,不會影響到公司的發展。那么,股權繼承有哪些法律規定?接下來就讓深圳遺產繼承律師來一一解答。
1.本章程對股份的繼承沒有規定。 發生既成事實后,其他股東可否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東資格繼承的規定?
如果公司章程既不禁止繼承人取得股東資格,也不規定繼承人取得股東資格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則應認為公司章程中沒有關于股東資格繼承的特別規定,理論上可以推定所有股東均已放棄其他約定的權利,繼承人可默許直接取得股東資格,從而直接適用公司法的原則。公司其他股東在既成事實發生時(股東死亡時)無視有效的公司章程,在既成事實發生后惡意修改公司章程,阻止繼承人取得公司股東資格的,增加特別規定的,修改后的章程對繼承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公司章程將如何禁止股權繼承?
如果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管理章程作出明確禁止進行股權繼承的,則在股東去世后,其繼承人只能選擇通過技術轉讓股權來實現共同財產繼承。有限導致公司的股權轉讓遵循公司法的一般法律規定,為保障其 他股東的優先考慮購買權,轉讓股份前應當采用書面通知或者其他國家股東,并經公司主要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其他中小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如果沒有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之間應當根據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企業章程沒有一個例外規定怎么辦?
如果繼承人不想繼承或具有法律禁止從事商業活動的特殊地位,該怎么辦?
在這種情況下,已故股東的股權可以由其他股東轉讓,或者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程序應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即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沒有股東愿意接受轉讓,也沒有第三方愿意購買,減資只能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具體處理是將已故股東的股權折價以現金形式返還給繼承人,同時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4、股權結構能否被分割可以繼承?
只要公司章程沒有限制性規定,股權既然可以繼承,當然就應當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股權繼承的分割不會導致公司股東人數超過法定限額。
以上便是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免費咨詢深圳遺產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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