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15年10月8日,于和朱雙方因性格不合,達成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結婚的孩子朱曉將暫時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如再結婚,則由男方撫養。在上海,如果雙方再婚或再婚,朱曉仍然由女方撫養。2016年2月,于再次結婚,要求他履行離婚協議對孩子的撫養。三月二十五日,朱和他的家人來到于家,強行帶走了朱曉。
今年7月3日,于某訴說,請求法院判決朱某將朱曉某送還。
審理經過
經過審理,法院認定被告人因履行離婚協議對子女的撫養協議產生了爭議,認為原離婚協議有效,應予以執行。但是,對于被告人朱某強行帶走朱曉的行為,認為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
有觀點認為,根據離婚協議,原告直接撫養朱曉的子女,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強行帶走朱曉,侵犯原告監護權,構成侵權,應承擔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
還有人認為,在原被告離婚協議下,雙方都享有對孩子的監護權。因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所以雙方都應該履行。在原告不能履行協議的情況下,不讓被告帶走孩子來撫養自己的孩子,被告強行帶著孩子離開。盡管這一行為是不恰當的,但是仍然屬于履行協議,并不構成侵權;相反,原告沒有履行協議侵犯了被告對孩子的監護權。
最后,法院也采納了后一種觀點,認為該案件仍屬于男女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糾紛,并非侵權糾紛。原始。被申請人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不違法,雙方應按約定履行。被告再婚后,他的兒子朱曉由未婚的父親撫養,這對這個孩子更有好處。隨后裁決:原。被告人履行了離婚協議,子女朱曉由父親撫養。
判斷思路
實務上,一方強迫帶孩子的行為屬于一種自力更生的維權救濟行為。當今社會,自力更生的救濟活動僅限于小規模。在緊急狀態下,法律只允許違約或侵權受害人自力更生的救濟。所說的緊急狀態,是指受害人沒有采取自力更生的救濟措施,其權益會遭受嚴重甚至永久的損害。但是,一般情況下,違約或侵權受害者應要求國家提供公共救濟。但是就社會而言,即使行使自己的權利,也要依法進行,不能以損害他人的權益為代價。對未成年人而言,其父母最能直接、最全面地保護他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從而非法使未成年人脫離父母的照料,不僅侵犯了未成年人父母的親權,也對未成年人的成長不利。被監護人不正當地脫離監護,造成親子關系或近親嚴重損害的,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這樣的話,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因此雙方都應履行。在上海原告未履行協議,不讓被告帶走撫養孩子,被告強行從原告住處帶走孩子。這一行為雖不恰當,但仍是協定,并不構成侵權;相反,原告未能履行協議侵犯了被告對其子女的監護權。
深圳離婚律師說法
1.《婚姻法》第三十六條不應因父母離婚而解除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在離異之后,父母仍然有撫養和教育孩子的權利和義務,而不論其直接是父母。
2.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權探訪子女,另一方有義務協助。
實施探訪的權利方法。當事人約定的時間,約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家長探訪對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理由消失后,探望權應當恢復。
親權是指父母為未成年人提供保護和教育所具有的專家權利如下:
(一)親權是親屬法上的身份權;
(二)親權是上海權利義務的綜合體,因而親權不得放棄、轉移或非法剝奪;
(3)親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兒童成年后,父母與其成年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親屬而非血緣關系;
(4)親權為父母所擁有,目的是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
離婚后,一方會帶走孩子,主要是由于探視權糾紛,因此離婚后探視權如何處理,可參照離婚后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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