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不同于純粹的財產贈與,不能簡單地適用于合同法的規定。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并非完全獨立,而是與解除婚姻關系、其他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密切相關。深圳專業婚姻律師今天就來大家看看有關的問題。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權衡利弊后圍繞解除婚姻關系而形成的一個有機整體。其中一個劃分的內容發生變化,可能導致財產的其他劃分、子女撫養問題、甚至離婚同意方面的不同結果發生變化。雖然離婚是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協議的前提,但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協議往往是雙方自愿離婚的基礎。
因此,即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沒有轉讓,除非雙方達成新的處置協議,否則一方不能任意撤銷離婚協議所涵蓋的財產贈與。此外,父母一方給予子女財產通常是基于考慮確保子女未來的需要或確保財產由子女個人擁有并具有特定的身份屬性,從這個角度分析,這種類型的財產饋贈不應被撤銷。
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產權房僅登記企業在其一人公司名下,首付款由其父母可以出資且貸款由其與父母之間共同發展承擔,結婚后以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還貸,夫妻另一方離婚時主張處理該房產的,是否因財產安全涉及到了他人而予以另案處理?
配偶一方在婚前購買的財產只以配偶一方的名義登記,無論父母是否參與共同償還貸款以及是否有意或同意與配偶一方分享房屋,這些都是配偶一方及其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除非另一方明確同意,否則不對另一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案件中,夫妻另一方以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為由要求處分財產的,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法院婚姻家庭中華民國解釋(一)》的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支持的,不得以涉及夫妻一方父母權利為由予以解除。
夫妻雙方及一方父母共同登記為房屋產權人,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一方(父母非產權人一方)在收到對方支付的房屋折價款后從登記權利人中“除名”,這種約定是否有效以及離婚后可否以折價款過低、約定屬于贈與為由請求撤銷?
在離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和父母一方共同分享的房屋原則上應由房屋所有者協商分配。但是,如果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其中一方同意放棄他或她的財產權,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折扣,該協議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它不涉及其他財產所有者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登記后,協議生效,由雙方執行。由于離婚協議同時具有財產和人格,因此顯然不同于給予行為所強調的無償和非無償性質,即使配偶雙方同意給予其中一方放棄財產權的較低折扣,配偶一方也不應以協議明顯不公平為由主張行使任意撤銷權或撤銷離婚協議。
夫妻之間可能系為規避房產限購政策而離婚,所購買的房屋信息登記于夫妻一方名下,該房屋結構是否可以屬于其個人共同財產?關于產權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一般原則是: 非婚買房屬于個人財產,婚內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考慮到訂立銷售合同與登記所有權之間往往存在時滯,而這只是履行銷售合同的結果。因此,一般要在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才能判斷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購買的。然而,上述一般規則并不排除夫妻雙方在未結婚的情況下通過協商一致的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的可能性,房屋隨后應參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置。
如果一對夫婦為了規避物業購置限制政策而可以離婚購買房屋,可以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間、夫妻財產是否分割、是否再婚等方面來判斷房屋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雙方的財產。如果發現分攤額來自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則至少應分攤分攤額。
夫妻一方婚前貸款公司購買知識產權房并登記在我們自己可以一人名下,婚后以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還貸的,離婚時該房屋如何正確處理?
配偶一方以婚前貸款購買產權房并以自己的名義登記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中華民國(一)的解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應當注意對住房登記權是否屬于“個人財產支付定金”的審查。
情形1:若產權登記一方完全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則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協議不成的,通常由產權登記一方就婚后共同還貸款項及其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該財產增值部分以房屋現價值相對于夫妻結婚時點的增值(離婚時市值-結婚時市值)為計算基礎。
情況2: 如果未登記的配偶有證據表明他或她在婚前用個人財產支付了首付,登記方應賠償未登記的一方的首付、婚后共同償還貸款以及相應部分財產增值。其中,婚前資本的非登記部分相當于房屋當前價值相對于購買點的增值部分(離婚時的市場價值——購買時的市場價值)作為計算基礎。
深圳專業婚姻律師提醒大家,如果未登記的一方同時有證據表明,他或她婚前的貢獻是基于相互承認購買房屋是為了婚姻和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房屋是以一方的名義登記的,但是,房屋的分割應當視為兩人共同擁有,可以參照投資的比例,適當考慮雙方是否長期共同生活、婚姻關系的持續時間和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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