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來,我們一起同舟共濟,一千年來我們可以一起睡覺。任何美好的事物都可以通過辛萬苦才能獲得的,婚姻也是如此。我們大多數人只有經過長時間的磨合和相處,才能確定對方是愿意攜手共度一生的人,然后才能進入婚姻殿堂。但在這種渴望美好生活的過程中,有時候會有一些不好的事情發生。家庭暴力就是其中之一。那么,當我們遭受家庭暴力時,我們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如何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呢?接下來,深圳高級離婚律師為您解答。
一、家庭暴力離婚的證據是什么
1.保留家庭暴力后寫下的悔過書;
2.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居委會等部門調解的證據;
3.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和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
4.到醫院就診的診斷證明和鑒定書;
5.保留被毆打后的照片、錄影等資料;
6.如有目擊者,也可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取證人證言。
二、家庭暴力后,哪些措施有利于收集相關證據
遭受家庭暴力后,當事人應及時收集并保留證據,以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1.及時向居(村)委會、婦聯組織、工作單位等尋求幫助或調解,或直接向公安機關報警。在今后的訴訟中,您可以要求有關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特別是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和警告。《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可以向受害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尋求幫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后,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
2.保留診斷證明、病例簿、醫療費用賬單等。如果你在家庭暴力中受傷,你必須及時去醫院治療,并保留診斷證明、病例簿、醫療費用賬單等。此外,還要拍照,并在當時保留好照片。傷勢嚴重的,報警后,由公安機關委托進行傷害鑒定。根據法律規定,家庭暴力較輕,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批評、教育或者出具警告。
3.保留原始視聽材料。如果家里或周圍有條件,可以錄音、攝像等,并保留原始視聽材料。或者你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4.受害人可以向政府機關申請庇護。受害人經教育不悔改,加強暴力行為的,可以向政府機關申請庇護。《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家庭暴力身體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無人照顧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安置臨時庇護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第十八條規定,縣、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靠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所,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如果受害人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起訴離婚,但沒有及時保留證據,不要驚慌,首先采取合理的方式保護自己,然后通過上述方法收集證據來保護重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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