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對夫婦因家庭沖突起訴離婚,經冷靜協商后,夫妻雙方決定不離婚。深圳市專業離婚律師分析這個案例。
為明確協商結果,簽訂保婚協議:只要女方沒有外遇等重大過錯,男方就必須賠償75萬元并支付利息才能離婚。
上述協議的法律效力是多少?近日,廣州市增城區法院在審理此案后認定保婚協議無效。
夫妻同意不再離婚,通過協議固化承諾
阿美和阿軍(化名)于1993年3月登記結婚,至今已有20多年。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由于家庭瑣事的摩擦,雙方的感情逐漸惡化。阿軍隨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后,法院決定不允許他們離婚。
經過一番協商,阿軍和阿美決定不再提離婚,為了保證協商成果的落地,他們還簽署了保婚協議,涉及離婚限制。他們同意,如果阿美沒有重大過錯,如第三方或不允許阿軍回家,阿軍提出離婚,阿軍將向阿美支付75萬元的賠償金,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每月支付0.5%的利息。
不到半年雙方調解離婚,男子主張賠償協議無效
誰知道,協議簽訂后不到半年,阿軍就離婚起訴法院。阿美立即同意離婚,兩人就解除婚姻關系達成了協議。雙方調解離婚后,阿美立即向法院起訴,要求阿美按協議支付75萬元賠償金,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每月支付0.5%的利息。
對此,阿軍辯稱,雙方簽訂協議后,阿美是導致雙方離婚的過錯方,因為阿美有重大過錯,如第三方和不允許阿美回家入住,但阿美未能證明阿美存在上述情況。阿軍還辯稱,該協議屬于為離婚設置障礙,其目的是使阿軍不敢離婚,不能離婚,或者阿軍必須付出沉重的代價才能離婚,這應該是無效協議。
離婚賠償糾紛塵埃落定,兩級法院確認協議無效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
雙方支付75萬元補償和利息的協議顯然是限制阿美離婚自由的巨額補償,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這是一個無效的協議,因此判決駁回了阿美的訴訟。判決結果出來后,阿美拒絕接受,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最終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法官說法
《民法典》實施前,《中國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原則;《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安排、買賣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一百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建立良好的家庭風格,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相互忠誠、尊重、關愛;家庭成員應當尊重老人、年輕人、互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和家庭關系;夫妻應當相互忠誠,但不限制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婚姻自由、離婚自由,所謂的婚姻保護協議類似于誰在婚姻關系過程中提出離婚,誰將支付巨額賠償等限制離婚為主要內容,因限制他人離婚自由、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而被認定為無效。
法官表示,在本案中,阿美和阿軍的協議以巨額賠償為代價限制了離婚自由。這種情況違反了民法典關于婚姻自由的規定,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應確認阿美和阿美之間的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