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骨肉親情,血溶于水,本該相愛的家庭,最后因為補課費,法庭相遇了?深圳離婚專業律師為您分析這個案例。
案件情況
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小易是易和吳的女兒。
2015年4月13日
易某與吳某離婚。此后,易曉某一直和母親吳某住在重慶。
2018年12月
醫院很容易被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
2019年1月22日
出院后,易曉按照醫生的建議在醫院門診隨訪。在此期間,為了提高易曉的學業成績,吳的母親報名參加了培訓機構的一對一指導。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
補課期間,補課費用為31650元,但未經他同意,很容易認為不愿承擔。
法院認為
經審理,由于易曉正處于高三學習的關鍵時期,補課是提高成績的合理成本,因為自身疾病影響學習,確實需要補課一對一。
因此,費用由父母共同承擔,雙方各承擔50%,即易某應承擔15825元。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金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金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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