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權探望子女,也有義務探望子女。探望權人怠于行使探望權,子女起訴要求探望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并根據不直接撫養人的實際情況確定探望次數和方式。深圳離婚官司律師分析下面案例。
案情介紹
原告朱某(女,12歲)是陸某與被告朱某的婚生女。2012年3月2日,被告朱某與陸某在民政部門約定離婚。雙方明確同意將南京市江寧區一棟別墅(建筑面積363.74平方米)的業主變更為陸某、朱某;陸某負責撫養朱某至18歲,朱某成年前不得擅自處置朱某在該房產中的份額;根據前款,朱某不需要支付贍養費。離婚后,被告朱某沒有支付贍養費,也沒有探望原告朱某。
另外發現被告朱某暫時住在北京。2012年8月10日至2012年8月16日,被告朱某在衛生部中日友好醫院住院,臨床診斷為腦梗死、高血壓等7種疾病。
法院裁判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被告朱某是否應支付撫養費;2.被告朱某是否有義務探望原告。
南京鼓樓區人民法院認為:
關于被告朱是否應該支付贍養費。被告朱與陸協議離婚,以別墅產權份額代替一次性支付女兒贍養費,應視為被告已完成贍養義務,價值明顯高,足以滿足原告的實際生活、學習需要,僅一年多,原告的生活需要沒有重大變化,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贍養費,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不支持。
關于被告朱是否應該訪問原告的問題。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探望權是根據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而產生的一種法律權利。建立探望權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不與子女生活的父母對子女的情感需求,確保子女在父母雙方的照顧下健康成長,最大限度地減少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的情感照顧和家庭照顧的影響。因此,探望權不僅是法律創造的權利,也是基于親子關系的自然權利;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孩子的權利,是父母和孩子分享的權利。
根據婚姻法,離婚后,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和教育孩子。探望孩子不僅是父母與孩子的會面和團聚,也是父母及時了解孩子生活和學習的過程。這是父母與孩子溝通和精神安慰的過程,也是讓孩子感受到父母的關懷,促進自己健康成長的過程。因此,探望也應納入撫養和教育的范疇。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還未成年,希望得到父親的照顧和教導是合理的。父親的照顧和教導對孩子的健康成長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雖然被告與原告母親的離婚協議沒有約定被告探望原告的相關內容,但原告對父親的照顧和探望是未成年子女應該享有的自然權利和法定權利,并不是因為離婚協議中沒有約定而消失的。被告離婚后從未探望過原告,這對原告的健康成長產生了一定的不利影響。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探望的請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都是合理確定的,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學習等因素。因為本案的被告是60多歲的老人,患有多種疾病,平時行動不便,現在長期住在北京,要求被告經常來南京探望女兒。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被告探望女兒的次數和方式應合理確定。目前,被告每年來寧探望女兒兩次,原告每年陪同母親到北京(被告住所)兩次。
綜上所述,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決:一是駁回原告朱某要求被告朱某支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2、被告朱某每年5月、10月第一個星期天到原告住所地探望原告朱某;原告每年寒假第一個星期天和暑假第一個星期天,由母親陸某送到被告住所,讓被告探望原告;如果原來,被告雙方更改地址,應及時通知對方。
法官解讀
目前,夫妻離婚后引發的撫養和探望未成年子女已成為一種廣受關注的社會現象。本案裁判明確了探視權的權利和義務,確立了探視權人不主動探視子女時,子女享有探視權人的裁判規則,在司法實踐中,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在家庭破裂后不直接撫養父母的權利,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離婚后反悔了怎么辦?深圳離婚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