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補協議是對原合同的增補或許變換,普通要明確商定,假如增補協議條目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產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專業離婚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離婚后就財產問題補充協議怎樣有效
離婚后簽訂的增補協議是不是無效,詳細要根據協議的內容來剖析。假如增補協議的內容是對于婚姻狀態的商定,即兩邊盡管經法定步伐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后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系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如果補充協議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則屬于雙方行使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
二、依據《合同法》規定:
1、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商定或許商定不明的,可以補充協議。
2、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商議同等,能夠變換合同。依據上述劃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內容在剔除合同無效的情形下簽訂的補充協議當屬有效。
增補協議是對原合同的增補或許變換,普通要明確商定,假如增補協議條目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產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簽訂合同之后,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定合同補充協議。合同補充協議的擬定需要注意幾個必備信息:
1、兩邊當事人的基礎信息需全面具體。
2、解釋擬定增補協議的原因;三是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
離婚時男女兩邊應該簽訂離婚協議,對夫妻配合財產舉行分隔,如果在后續發明財產分隔不合理,能夠針對離婚協調的相關條款進行補充協議,需要注意的是,補充協議的內容必須是合法的,如果存在相關違法的行為,則肯定是無效的。還應當結合具體情況對相關條款進行合理的認定。
綜上所述,離婚的時間男女兩邊就會簽訂離婚協議,在離婚協議旁邊會對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且在分割以后如果對財產分割還產生疑問的,那么還是可以在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問題進行補充協議,同時也要注意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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