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扶養費制度在哪里?在我國目前公布發表的未來民法典草案中,雖然《寄養家庭法》在“婚姻家庭”或“親屬”中單獨設立了一章,但離婚后婚姻支持的內容仍然放在“離婚”或“離婚時財產清算”“訴訟離婚”等章節中。可喜的是,徐國棟主編的《綠色民法典》草案首次包含了“扶養費、離婚后居住權等離婚后婚姻扶養費”的基本內容。深圳資深離婚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內容。
筆者認為,可以參考《澳門民法典》的立法體例,將目前夫妻離婚后扶養制度納入親屬法《扶養》一章中,扶養制度分為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夫妻離婚后扶養制度的內容放在特別規定之中。
與我國企業現有的幾個不同版本的民法典草案將離婚后經濟發展幫助管理制度仍舊是我們僅僅可以作為一個離婚的法律行為后果、離婚后的財產后果或訴訟離婚的內容相比,這樣學生做的最大好處就是中國真正能夠體現出了夫妻離婚后扶養制度的性質,能真正引起全社會的重視。
以離婚后支付扶養費的制度取代原有的經濟援助制度。扶養請求權的主體應為社會生活學習困難問題之一方,而并非以性別為唯一重要標志。
離婚后無論是夫妻一方都可以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扶養費給付制度應平等地給予婚姻雙方當事人。決定扶養費給付與否的,是雙方的經濟條件、身體健康狀況等因素,而非性別,實踐中一定要注意避免矯枉過正。
離婚婦女和離婚男子所享有的機會相同,但由于男女實際上的不完全平等,離婚女性更有可能面臨就業的壓力和謀生的困難,并受到監護未成年子女責任的限制,需要受扶養的可能更多的是女性。無性別歧視待遇,重在保護離婚婦女的受扶養權,同時對于需要扶養的男子,提供同等法律保障。這既體現男女平等的原則,又不會損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此外,有兩個問題需要澄清: 第一,非婚同居者不適用于離婚后的扶養費制度,因為其法律性質和婚姻完全不同,當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第二,事實婚姻離婚的當事人可適用于離婚后的扶養費制度。
事實婚姻在我國是一種特殊的婚姻形式,但由于它是法律所承認的婚姻,只要法院能夠承認當事人之間的人身關系為事實婚姻,就應當受到相應法律制度的保護。將離婚后扶養協議可以納入中國婚姻約定及離婚協議的框架設計之中。
一方面要通過立法建立和完善離婚后扶養費制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離婚協議、婚前財產協議、離婚財產協議、離婚協議中涉及離婚后扶養費效力的規定。特別是在涉外婚姻中,應當充分允許當事人對離婚后的扶養費作出規定,雙方可以對離婚后的財產作出選擇,主要是扶養費糾紛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規定。
例如,在美國,離婚后的扶養費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永久性配偶支助,一般適用于年長的殘疾受撫養人; 第二種是配偶康復支助,即在有限的時間內向配偶提供支助,目的是鼓勵受撫養人自力更生或重新調整其單身身份。
這種支助可能適用于年齡較小的人,支助應包括另一方專業發展的培訓費,補償性配偶支助用于補償配偶一方對其教育或職業發展的貢獻,當配偶一方幾乎沒有積累的財產可以分配時。筆者認為,前兩種扶養費方式在我國具有較大的借鑒價值。
在離婚協商及至訴訟發展過程中,原夫妻關系雙方可以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主要涉及扶養內容我們必須經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及法院之審核,婚姻登記機關及法院均應履行告知雙方當事人離婚后扶養權利之內容,同時企業作為人民法院必須能夠確保該條款研究內容的公平、合理。
明確離婚后扶養請求權的適用條件。離婚后夫婦的扶養費主要取決于扶養費的支付。該原則規定,原配偶一方有權在離婚時或在特殊情況下,在離婚后生活困難的一段時間內要求經濟援助。
深圳資深離婚律師認為,在日常生活中,維護權利的行使有兩個條件: 一是需要扶養,離婚后婚姻存續期間生活水平會急劇下降,不能維持當地人民的一般生活; 二是對方有能力扶養,支付當事人的扶養費,應由當事人從婚姻中獲得福利,并有相應的經濟能力承擔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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