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是指婚姻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或者取得的房屋,包括婚姻登記前已經取得但雙方共同使用的房屋,以及婚姻登記后以個人名義取得但實際用于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深圳專業婚姻律師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一、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應當根據夫妻雙方的協議進行分割。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在實際操作中,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原則一般有以下幾種:
1.平等原則
根據平等原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應當按照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例如,如果雙方各出資50%購買了房屋,那么離婚時應當按照50:50的比例進行分割。
2.使用權原則
根據使用權原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應當根據夫妻雙方的需要和實際情況進行分割。例如,如果有一個孩子需要照顧,離婚后一方需要繼續居住在該房屋,那么另一方應當放棄該房屋的分割權,但仍保留其產權。
3.折價分割原則
根據折價分割原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應當根據市場價值進行分割。例如,如果房屋市場價值為100萬元,離婚時雙方協商決定分割,其中一方可以選擇放棄其產權,另一方支付50萬元給前者并獲得全部產權。
二、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案例
以下是一個關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分割的案例:
在離婚時,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需要法院介入進行分割。法院根據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市場價值、夫妻雙方的財產狀況等因素,最終作出如下裁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市場價值為120萬元,夫妻雙方各自出資60萬元,按照平等原則進行分割,雙方各得到房屋一半的產權。
三、深圳市有關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分割的法律法規
在深圳市,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分割也需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此外,深圳市還制定了有關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分割的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1.《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離婚后,對共同產權房屋的分割應當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依據雙方出資、使用、需要、市場價值等因素綜合考慮,協商或者按照法律程序分割。
2.《深圳市婚姻家庭調解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當遵循平等原則、使用權原則、折價分割原則中的一種或者幾種原則,通過調解協商解決。如果夫妻無法達成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3.《深圳市不動產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產權轉讓,應當依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離婚時,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分割,應當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協商或者按照法律程序分割。
綜上所述,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離婚時的分割需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夫妻雙方應當依據自身實際情況和需求,通過調解、協商或者法律程序分割等方式進行分割。在深圳市,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當遵循平等原則、使用權原則、折價分割原則等原則中的一種或者幾種原則,具體分割的方式需要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求綜合考慮,不能片面傾向一方。同時,在分割時應當注重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分割結果合理、公正、合法。
四、結語
深圳專業婚姻律師提醒大家,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離婚時的分割是一項復雜的法律事務,需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采取適當的分割方式,確保分割結果合理、公正、合法。夫妻雙方應當保持理性、合作、誠信的態度,積極協商解決分割問題,盡量減少分割帶來的不良影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也需要注意避免過度依賴房產,理性看待財產問題,盡早化解糾紛,以便更好地重新開始自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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