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社會很流行夫妻之間AA制,家里大到房產、車子,小到一雙筷子,都是由夫妻兩個人AA購買的。有的人會有疑問,在兩個人有了孩子以后,給小孩買的保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南山區婚姻律師通過本篇文章進行解讀。
一、給小孩買的保險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為子女購買的保險,婚后子女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取決于保險的性質,如果是人身保險,這種健康保險,屬于子女婚前的個人財產;如果是新型分紅人壽保險,基本部分是婚前的個人財產。收入部分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保險合同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償等項目。但是,與這些保險合同有關的個人財產是否包括在婚后共有財產中,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一般情況下,除非保險合同或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在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入、現金價值、養老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雙方共同完成所有的財產安全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夫妻在婚姻法律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解決所有:
(1)人為、獎金,指在夫妻瓜葛存續時期一方或兩邊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出產、謀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瓜葛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瓜葛存續時期,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是指在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和贈與而獲得的財產。至于繼承所得,是指取得財產權,而不是實際占有財產。除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以外,在婚姻終止前沒有實際占有的情況下,在婚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即為夫妻共同財產;
(5)其余應當歸配合所有的財產。
(6)兩邊實踐獲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兩邊實踐獲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武士名下的復員費、自立擇業費等一次性用度的婚姻瓜葛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我國婚姻法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進行了一個明確的認定,給小孩買的保險公司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通過結合社會保險的購買學習情況來認定,但在法律上明確相關規定了進行分析保險企業或者個人理財等活動所產生的收益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可以進行教育平等分割。
以上就是南山區婚姻律師整理的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內容。如果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南山區婚姻律師進行幫助。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知識產權是否屬 | 深圳專業婚姻律所詳細介紹:拆遷 |
再婚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南山區 | 什么是遺產管理制度?來看看南山 |
離婚訴訟期間惡意轉移財產的一方 |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是怎樣進行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