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深圳市離婚財產糾葛律師解釋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目的在于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該賠償責任屬于一般的侵權責任,應當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由于當事人的法律知識、舉證能力、對法律關系的分析判斷能力不盡相同,通常達不到司法判斷所要求的專業水平,因此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一致,不能簡單地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生效判決支持為標準判斷保全申請人是否存在惡意。
財產保全侵權判斷申請是否有錯誤,應當考量申請人在申請保全時是否盡到了審慎的注意義務,應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重要前提條件。
申請財產保全是否具有過錯,不僅要注意其訴訟請求是否被支持,應從其在財產保全申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角度及標準進行考量。
趙某在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中訴訟請求的基礎事實為高某是錦達公司的股東,錦達公司的動遷收益應當有高某的份額,而高某具有的動遷收益份額應為其與趙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案生效的裁判文書已告之,如趙某認為其尚有與高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未進行分割,其可另行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故不能因該案駁回趙某的起訴而認定其在保全申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訴訟請求
錦達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因查封給原告造成的損失1,533,600.00元。
一審查明
錦達公司注冊股東為高某和高某某,二人系父子關系,公司股份占比分別為60%和40%。
該公司于2012年1月14日與遼陽市文圣區城市建設管理局簽訂動遷協議,約定動遷補償款共計17,340,119.50元,陸續給付動遷補償款12,900,119.5元。
2012年12月19日,錦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高某變更為高某某。該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被吊銷營業執照至今,動遷后沒有進行組建繼續經營。
趙某與高某原系夫妻關系。
2015年4月1日,(2015)遼陽白民一重字第00021號高某與趙某離婚糾紛一案,趙某申請凍結高某500萬元的財產,并提供擔保。一審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5)遼陽白民一重字第0002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一)凍結高某500萬元的財產;(二)查封坐落于白塔區房屋所有權人遼陽市白塔區躍進西門商店、遼市房權證遼市字第××號、92.00平方米房屋;(三)查封坐落于X5棟1單元2層1號、房屋所有權人高某1、遼市房權證遼市字第××號、102.59平方米房屋;(四)查封坐落于X小區8棟3單元4號、房屋所有權人劉某、遼市房權證遼市字第××號、126.62平方米房屋;(五)查封坐落于X88-18號4單元41號、房屋所有權人劉某1、遼市房權證遼市字第××號、87.16平方米房屋”。
2016年9月9日,一審法院作出(2015)33遼陽白民一重字第00021號民事判決書。高某不服提起上訴,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6)遼10民終1185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案涉錦達公司拆遷補償款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又因該案系離婚糾紛,不宜追加案外人參加訴訟,趙某可以待高某就該補償款的權益確定后,另行解決。
2017年8月15日,一審法院受理(2017)遼1002民初1551號趙某與高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錦達公司及遼陽市輕工機械廠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趙某申請保全高某享有錦達公司的拆遷補償款500萬元并提供擔保。一審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遼1002民初155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一、凍結高某享有錦達公司的拆遷補償款500萬元;二、查封坐落于遼陽市白塔區房屋(遼市房權證遼市字第××號)一處;三、查封坐落于遼陽市文圣區房屋(遼市房權證遼市字第××號)一處;四、查封坐落于遼陽市白塔區房屋(遼市房權證遼市字第××)一處;五、查封坐落于遼陽市白塔區房屋(遼市房權證遼市字第××號)一處”。
一審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遼1002民初1551號民事判決書,高某及錦達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遼10民終1069號民事裁定書,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趙某重審中變更訴訟請求,請求確認錦達公司的財產不是租賃而來的,原輕工機械廠財產為錦達公司所有;確認錦達公司財產動遷補償,高某占60%,高某某占40%。
一審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8)遼1002民初2391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趙某變更訴訟請求后,已不符合起訴條件,裁定駁回其起訴。趙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遼10民終154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錦達公司依據該生效裁定申請解除查封,一審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17)遼1002民初1551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解除(2017)遼1002民初1551號民事裁定書保全內容。
之后,趙某向一審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2020)遼1002民初1929號,該案正在審理中。趙某提出訴訟保全申請,請求查封、凍結高某名下價值500萬元的財產,并提供擔保。遼陽市河東新城管委會房屋征收安置辦公室于2016年3月21日開始,陸續收到上述民事裁定書,將錦達公司剩余拆遷款444萬元凍結,至今未予發放。
法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錦達公司提供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015)遼陽白民一重字第00021號民事裁定書、(2017)遼1002民初1551號民事裁定書、(2017)遼1002民初1551號之一民事裁定書、(2018)遼1002民初2391號民事裁定書、(2020)遼10民終1542號民事裁定書、關于錦達公司申請撥付征收補償資金的答復及雙方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筆錄在卷為憑,經當庭舉證、質證和法院審查,可以采信。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申請財產保全系當事人訴訟權利,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予以全面保障,但當事人應合理慎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本案中,對于(2015)遼陽白民一重字第00021號趙某與高某離婚糾紛一案,趙某申請凍結高某500萬元的財產,并已提供擔保,其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為無過錯,錦達公司主張趙某賠償該案訴訟期間被凍結財產的利息損失,不予支持。
對于(2017)遼1002民初1551號趙某與高某、錦達公司及遼陽市輕工機械廠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趙某申請保全高某享有的錦達公司的拆遷補償款500萬元,因該案趙某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已經生效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趙某的起訴,在沒有證據證明未清算的被動遷企業與股東之間關于案涉凍結拆遷補償款的權益已經確定,故該案趙某的申請財產保全存在錯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錦達公司主張以444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凍結期間的利息予以賠償,因該企業處于吊銷狀態,無經營依據,故趙某應以444萬元為基數,從(2017)遼1002民初1551號民事裁定書作出之日即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7)遼1002民初1551號之一民事裁定書作出之日即2020年10月28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向錦達公司賠償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零五條,判決:趙某賠償錦達公司因保全錯誤造成的利息損失(以444萬元為基數,從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上訴意見
錦達公司上訴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婚姻財產糾紛,于2013年訴訟到法院,訴訟中被上訴人申請法院對上訴人所有的444萬元動遷生產資金予以保全查封,該資金已經由法院判決認定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是該財產依然被被上訴人查封至今。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并判令被告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但是法院以上訴人沒有繼續經營為由,判令被上訴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向上訴人賠償,對此,上訴人認為:
一、法院查封的是政府動遷時補償給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企業間拆借中心貸款利率給付。上訴人是法人企業,動遷后本就在選址安裝原有機器設備開始新的生產。但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錯誤保全查封,造成上訴人長期資金嚴重匱乏,機器設備閑置,無法獨立建廠生產,如果沒有被上訴人的錯誤查封,該筆款項理應作為流動資金進入生產經營。但是一審法院在認定保全錯誤的情況下,拋開了無法經營的事實,以未生產為由拒絕按貸款利率給付,嚴重的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利益。
二、法院查封的非個人存款,也非企業存款,按存款給付利息,變更了該筆款款項的性質,侵害了上訴人的利益。企業資金本就是用于生產經營的,非個人儲蓄,也不是企業存在銀行閑置資金。該筆資金是政府發放到企業的生產資金,所以保全查封的是政府應發放的資金。一審法院按照銀行存款給付,人為的改變了該筆資金的性質,造成上訴人的利益受到嚴重侵害。
三、由于被上訴人長期保全查封的出錯誤,上訴人無法再建廠生產,這本就給你上訴人造成極大損失,即便是按照銀行貸款利率給付,依然不能彌補損失。上訴人主張貸款利率,放棄了其他損失主張,本就是為便于訴訟,這也是可考慮到訴訟的繁瑣。但一審的判決在此基礎上再次擴大了上訴人的是損失嚴重的侵害上訴人利益。
趙某上訴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訴求要求上訴人支付正在審理程序中離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案保全被判決離婚丈夫高某在原企業60%股份中一半動遷補償款444萬元,支付同期貸款利息理由不成立,請求撤銷(2021)遼1002民初1140號民事判決書,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起訴。
該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法定代表人高某起訴離婚事項,發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范圍認定,深圳市離婚財產糾葛律師從(2015)遼陽民一終字第00110號裁定書,發回重審離婚案,上訴人認為保全高某動遷補償款財產一半520萬元開始,法院已經認定被保全人主張保全異議復議申請被駁回,足以證明上訴人保全夫妻共同財產完全正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無過錯,不能承擔過錯責任,賠償被上訴人請求支付利息的錯誤判決,請求依法改判。
從高某向法院提出與趙某離婚訴訟開始,發生上訴人認為保全夫妻共同財產,錦達公司高某60%動遷補償款的一半520萬元,從發生(2015)遼白民一重字第00021號民事判決書,發生(2016)遼10民終1185號民事判決書,發生(2017)遼1002民初1551號民事判決書,發生(2018)遼10民終1069號民事裁定書,發生(2018)遼1002民初2391號民事裁定書,發生(2020)遼10民終1542號民事裁定書,發生趙某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2020)遼1002民初1929號正在審理中。
該離婚分割保全夫妻共同財產糾紛歷時7整年,所有判決書、裁定書等都指定一個訴求夫妻離婚案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糾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申請財產保全上訴人不應該承擔過錯責任,(2021)遼1002民初1140號民事判決書,采信依據(2015)遼白民一重字第00021號民事判決書,(2016)遼10民終1185號民事判決書,(2017)遼1002民初1551號民事判決書,(2018)遼10民終1069號民事裁定書,(2018)遼1002民初2391號民事裁定書,(2020)遼10民終1542號民事裁定書不確切。
該案依據被上訴人及高某使該案拖延7年時間,應該承擔過錯責任,在(2015)遼白民一重字第00021號民事判決書,法院采信被上訴人原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提供沒有質證、認證租賃遼陽市輕工機戒廠500平方米協議書,造成該案不排除第三人利益沒有依法認定財產所屬權,依據(2018)遼10民終1069號民事裁定書要求,上訴人改變訴訟請求,但(2018)遼1002民初2391號民事裁定書,被上訴人堅持第三人利益認定上訴人無權利,對有權利人高某不履行權利沒有讓其承擔責任,屬于被上訴人有故意串通阻礙上訴人依法取得夫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權利,侵害上訴人合法權益,整個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案,事實上上訴人至今不但沒有分割到高某60%股份一分錢,還要支付保全自己應得的財產444萬元利息給高某,哪個判決裁定依法確切認定上訴人沒有一分錢權利?上訴代理人認為依據(2021)遼1002民初1140號民事判決書,不排除法院瞎判、亂判行為?上訴人申請保全高某股份一半444萬元動遷補償款,至今沒有依法認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錦達公司高某股份60%財產?高某某股份40%財產?X大連寶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財產?遼陽市輕工機戒廠財產?不管第三人利益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都沒有依法認定,(2021)遼1002民初1140號民事判決書,上訴人給被上訴人造成經濟損失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上訴人賠償中途保全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支付利息給被上訴人判決錯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認定上訴人保全行為有過錯適用法律規定錯誤依法改判或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起訴。
二審判決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認定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目的在于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該賠償責任屬于一般的侵權責任,應當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由于當事人的法律知識、舉證能力、對法律關系的分析判斷能力不盡相同,通常達不到司法判斷所要求的專業水平,因此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一致,不能簡單地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生效判決支持為標準判斷保全申請人是否存在惡意。財產保全侵權判斷申請是否有錯誤,應當考量申請人在申請保全時是否盡到了審慎的注意義務,應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重要前提條件。申請財產保全是否具有過錯,不僅要注意其訴訟請求是否被支持,應從其在財產保全申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角度及標準進行考量。
趙某在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中訴訟請求的基礎事實為高某是錦達公司的股東,錦達公司的動遷收益應當有高某的份額,而高某具有的動遷收益份額應為其與趙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案生效的裁判文書已告之,如趙某認為其尚有與高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未進行分割,其可另行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故不能因該案駁回趙某的起訴而認定其在保全申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深圳市離婚財產糾葛律師綜上,趙某申請訴訟保全的行為不存在過錯,錦達公司要求趙某賠償其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2021)遼1002民初1140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錦達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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