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婚姻立法對“事實婚姻”的性質還沒有明確界定,在理論上也存在爭議。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學者們對事實婚姻的性質仍然存在三種觀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和不確立或不存在婚姻。深圳離婚律師咨詢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內容。
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未經婚姻登記的男女一旦被確認為事實婚姻,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合法婚姻。如果從民法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的角度來分析事實婚姻的性質,事實婚姻只是一種非婚同居關系,并不能確立為婚姻關系。
婚姻法律關系是通過婚姻法律行為建立的,婚姻法律行為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其成立需要男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也需要符合法律規定。這種形式在我國婚姻立法中只有登記后才能成立。因此,所謂“事實婚姻”,就是缺乏婚姻形式要件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
嚴格來說,這個事實不應該叫婚姻,因為婚姻是“一男一女作為當時社會制度所承認的配偶的結合”。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登記時即確立夫妻關系;也就是說,沒有登記就沒有婚姻。所以,所謂事實婚姻,就是一種婚姻不成立或者婚姻不存在的非婚同居。
既然不成立,婚姻的效力自然不會發生。當然,婚姻關系的不成立或者不存在,并不意味著法律不保護也不應該保護這種事實關系,只是需要其他的保護方式。
在我國企業刑事責任法律制度體系中,一直是一個肯定事實婚姻的效力的。正如有專家系統論述到:“多年發展以來,在司法工作實踐中,對于有配偶的人與第三者雖然我們沒有學生進行信息登記結婚,但兩人卻是以夫妻之間關系相對待學習并且同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一種事實上的婚姻家庭關系的,也以重婚罪論處。
雖然能夠按照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會計管理相關條例》規定,這種方式事實上的婚姻生活關系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環境保護,但是同時鑒于上述同居行為對原有的合法婚姻關系的破壞,在刑法上對其行為人以重婚罪論處是必要的。”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的相對承認及其作為無效婚姻的立法,都是對“事實婚姻”性質的違背,是構成法律體系的內在矛盾。然而,刑法對事實重婚的處理卻造成了婚姻法中婚姻不能嚴重、婚姻不能離婚,而刑法中卻存在著嚴重的婚姻和定罪。
因夫妻之間關系不斷惡化,安徽樅陽一荒唐小伙竟用一紙“休書”將妻子趕回娘家。之后,這位自以為已經是一個單身的小伙四處托人為我們自己進行介紹研究對象。這是企業近期樅陽縣人民對于法院關于審理的一起離婚訴訟案件中發生的故事。
原告周(男)與被告姬(女)自由戀愛后結婚,生下一女。隨著時間的推移,兩人性格的差異逐漸顯現出來,往往因為瑣碎的爭吵,夫妻關系日益惡化。去年二月,周某向季提出分手,寫下一張紙“脫稿”,要季永遠不要回家。季老別無選擇,只好回到母親家,然后再也沒有回到丈夫家。
寫離婚書的周認為與妻子離婚后婚姻關系已經解除,決定給女兒找一個新媽媽,于是四處找人幫忙介紹。直到今年5月知情人告訴他再婚會導致重婚,周才意識到離婚協議書沒有法律效力,于是趕緊向法院起訴離婚。
深圳離婚律師咨詢發現,樅陽法院經審理查明,周某與紀某感情確已破裂,雙方自去年2月起分居,夫妻關系名存實亡。今年6月底,判決允許他們離婚。隨著7月18日判決生效日期的到來,判決終于取代了“離婚證”,結束了這對夫婦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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