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離婚后再婚。
祖先(女)和吳(男)于1974年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并生下了許多孩子。1998年,吳與他人簽訂了《購房協議》,購買了一套房子,并以自己的名義登記。2002年9月,雙方補辦了婚姻登記。2006年11月,雙方同意離婚,離婚協議規定家庭財產歸女方所有。2007年9月,吳與他人登記結婚,2010年4月離婚。2010年12月,祖和吳再次登記結婚。2013年7月,上述房屋被拆除,吳與拆遷辦公室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并將拆遷補償作為自己的財產。祖向法院起訴,要求被拆遷房屋屬于祖,房屋拆遷權益屬于個人,相關拆遷資金由吳返還。
法院判決:再婚后生效協議不能作為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雙方2006年簽訂的離婚協議,涉案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應歸祖某人所有。2010年雙方再婚時,該財產在雙方第二次婚姻中應屬于祖某婚前的個人財產,因此所得的拆遷利益應歸祖某人所有,吳某擅自占有拆遷款,侵犯祖某財產權利,應予以返還。對于吳某在庭審中提交的自己書寫的,祖某同意放棄離婚協議中所有財產的筆記。鑒于祖某不識字,不承認筆記,吳某未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指紋鑒定申請,吳某應承擔無法舉證的法律后果,法院未接受吳某提交的筆記。最后,法院判決吳某返還相關拆遷款。
深圳離婚知名律師說:離婚后再婚,如何確定生效協議中分割的財產。
本案是復婚后如何確定第一次離婚協議中分割的財產的典型案例。雖然祖某和吳某在2002年才辦理結婚登記,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求的,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因此,吳某在1998年購買的房屋應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雙方2006年的離婚協議,上述房屋離婚后應歸祖某人所有,因此祖某和吳某在2010年再婚后,該房屋已成為祖某婚前的個人財產,由此產生的拆遷利益應歸祖某人所有。吳某擅自占有拆遷款,侵犯祖某財產權利,應予以返還。
對于吳在審判中提交的書面文件,說明祖同意放棄離婚協議中所有財產的筆記,因為祖說他不知道筆記的內容,也沒有按筆記上的筆記。此時,誰應承擔舉證責任已成為審理案件的關鍵。吳提交筆記證明祖放棄所有財產,審判證明祖是文盲,如果筆記中的筆記不是我按舉證責任分配給祖,違反公平原則,舉證責任應分配給吳,告知吳應證明筆記的真實性,提交指紋鑒定申請。吳未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指紋鑒定申請,承擔不能證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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