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按照購房資金來源確定“住房改革”產權。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改房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夫妻以個人財產購買婚前租住的公房或婚后租住的公房;二是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購買婚前租住的公房或婚后租住的公房。基本觀點是,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是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深圳離婚律師咨詢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這種思想觀點的弊端主要在于:忽視了“房改房”是特定社會歷史發展時期的產物,其本身就是帶有中國一定的國家經濟政策進行屬性,其出售和價格的計算均受到影響國家相關政策的調整。不同于我們普通商品房,其房屋銷售價格問題不是一種單純的市場需求價格,而是通過綜合了包括我國夫妻關系雙方的工齡、職級等因素后確定的,相對于市場價有很大的優惠。
其為購房出資只是為了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個管理方面,但絕不是最重要的方面。因其極低廉的價格以及對于學生取得房屋產權是遠遠不夠的。如果沒有一方在婚后稍有出資就可以主張知識產權,而完全不考慮使用諸如信息是否享受了其包括工齡優惠活動在內的其他各種優惠,這些研究證明其在購房中同樣享受了房改福利的因素,只能直接導致公司及其存在不公平的結果。
再婚的特殊性,往往可以使得此“房改房”到底是分給前一個良好家庭的還是后一個需要家庭的變得不太明晰,如果不將此界分清楚,就可能導致一方可能享受了兩次房改福利待遇,而這也是明顯是對另一方前次婚姻中獲得的財產的掠奪。這種教育不公平現象導致一方心理失衡,判決難以實現達到定紛止爭的效果。
鑒于“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項特定歷史時期的福利性住房分配政策,出售對象具體化,非市場化銷售價格,享受一次性政策,不能簡單地依據資金來源,也不能只取得時間來判斷住房產權歸屬。我們應該根據特定歷史時期的具體國情,充分考慮國家決策的初衷和實際國情,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斷。為了避免糾紛解決導致利益失衡,大量案件出現了量刑不一的現象。
1、房屋進行出售服務對象的特定性。
根據國情,出售前住房改革原則上是由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配偶,包括家庭作為單位的公共住房出租,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主張權。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民法總則(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國家或者單位以出租人身份出售出租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不按照本規定出售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房屋買賣無效。因此,承租人對其公共住房的出租權和出售中的住房享有優先購買權。
2、房價不是簡單的市場價,而是綜合包括夫妻雙方工齡、職級等因素確定的,對市場價非常有利。
住房改革針對家庭住房的特點決定了家庭成員可以享受住房改革的福利可以體現在住房價格的優惠上,因此,另一方面也使得哪些成員利用住房改革的優惠成為判斷他們在該住房產權中所占份額的重要依據,并明確了哪些家庭正在購買這一住房改革。
如果在申請購房時,使用當前配偶的服務年限和其他折扣計算住房總價格,可以證明住房改革出售給當前家庭; 但如果使用前配偶的年資和其他福利,可以證明房屋出售給前一個家庭,當前配偶自然沒有份額。
3、“房改”福利待遇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因為房改房福利待遇每個學生家庭教育只能享受一次,不言而喻,每個中國家庭社會成員也僅有一次可以享受的機會,這個國家政策環境決定了在其他家庭中我們作為我國家庭成員進行申請購買了房改房,享受了房改福利待遇,在重新組成新的家庭時就失去了再次享受的資格。這也從反面推斷現配偶在此“房改房”中是否能夠享有知識產權市場份額。
深圳離婚律師咨詢認為,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再婚的“住房改革”必須把“住房改革”本身作為一個具體的歷史時期的產品特征來考慮。不能簡單地根據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時間,不能僅僅根據是否有資本做出簡單的產權判斷。解決問題糾紛應避免企業利益關系失衡—--對再婚“房改房”權屬進行認定的建議。
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婚前財產應注 | |